秦汉文书行政制度与公牍文写作
2022年08月02日 08:3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8月2日第2461期 作者:韦春喜

  文书行政是中国古代基本的行政运作制度,是国家相关政策法令的颁布、执行,各方面政务的处理,各级政府机构的信息沟通等主要以文书方式来进行的一种制度,主要形成于秦汉时期。此时期,古代社会实现了从王权向皇权政治形态的转变,以郡县制为主的新型政体因之得以形成。社会形态的转变与新型政体的建立为文书行政制度奠定了基础。同时,秦汉还有比较完善的交通网络、文书行政律法、文书传递系统等。文书行政制度因之能在这一时期得到充分实施,在加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一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论衡·别通篇》云:“汉所以能治九州者,文书之力也。(汉)以文书御天下。”所言既指出了该制度的重要政治意义,也道出了公牍文在制度运行中的关键作用,即该制度的有效运行以公牍文的书写与创作为前提。

  公牍文体构建。公牍文是指中国古代朝廷、官府通常使用的公事文,包含诏、令、奏、疏、表等类型,其书写与创作更多地受到文书行政制度的影响。

  秦汉王朝要通过文书行政制度维护皇权意志与大一统,必须确立文书行政所用的文体。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在完成天下一统后,着手构建能满足皇权政体需要的上下行公牍文体体系。关于下行文体,据《史记·秦始皇本纪》,秦始皇改“命为‘制’,令为‘诏’”。“命”“令”原是先秦文体,其使用者的身份并无明确规定,天子、诸侯、士大夫等均可使用。“制”的本义为裁断、控制的意思,并非专门的文体名称。据《释名》卷六:“诏,照也。人暗不见事宜,则有所犯,以此诏示之,使昭然知所由也。”可知“诏”除了诏告之义外,更蕴含着君主圣明、能使众庶知其所为的意思。这两种文体专供皇帝使用,其名称蕴含着强烈的皇权独尊与皇帝至圣的文化意识。关于上行文体,先秦时期,一般臣庶向君主言事,多称“上书”,而秦朝则把臣下上书改称为“奏”。从字形、字义上,“奏”既蕴含以手恭敬、惧畏地进献的意思,也有臣下之言微不足道的含义。这种文体取名有鲜明的尊君卑臣的色彩,体现了皇权政治文化诉求。

  汉朝适应文书行政制度要求,更重视公牍文体构建。汉初时期,儒士叔孙通主持了颇具规模的礼制建设。《文心雕龙·诏策》篇云:“汉初定仪则,则命有四品: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戒敕。”《章表》篇:“秦初定制,改书曰奏。汉定礼仪,则有四品:一曰章,二曰奏,三曰表,四曰议。章以谢恩,奏以按劾,表以陈请,议以执异。”本次礼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便是立足文书行政需要,确立了“策”“制”“诏”“章”“表”“奏”“议”等上下行文体名号及其文本礼仪规范。此后,朝廷君臣所用公牍文体得以确定。事实上,秦汉时期按照行政层级与行文面向构建的公牍文体类型颇为多样,除朝廷所用文体外,还有地方官府上、平、下行文体,诸如府郡奏记、奏笺、教、报书等。另外,不同行政场合也有不同的文体类型,如语书用于训诫,举书用于检举违法乱纪,视事书用于报告执勤在岗情况等。可以说,适应文书行政制度需要,秦汉时期总体确立了古代公牍文体体系、类型。其后,古代公牍文体虽不断丰富,多有变化,但总体格局奠基于秦汉时期。

  公牍文风演进。政治制度是为维护统治者根本利益而形成的理性设计与硬性规制,这就决定了理性行政是文书行政制度的基本精神。立足这种精神,文书行政的主体——文吏必然以防止情感的过度蕴入作为公牍文书写与创作的基本要求;同时,文书行政制度深受国家思想文化崇尚的影响。自商鞅变法以来,秦国奉行法家思想,反对人的智力活动与思考,坚持“壹教”,崇尚实务而抵制虚辞,否定礼乐文章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抵制文学言辞的修饰行为。秦代公牍文因之多就事论事,摒弃主体感情与浮华之词,文风质朴无华,简练明确。例如,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颁布的废除谥法的制文,三十四年李斯、淳于越分别创作的《议废封建》《议封建》等奏文,都鲜明地体现了这种文风。

  汉初统治者以黄老无为之道治国,对社会思想文化崇尚包容态度,文书行政制度因之打破了秦代文禁,对文辞书写方面的要求相对宽松;同时,秦末以来,士人尚未充分适应大一统皇权统治,各地封建复国的思想意识盛行,有鉴于这种复国意识,汉初统治者实施封建制。这种思想意识与封建制度决定了当时社会带有鲜明的“后战国时代”性质,臣僚士子也因之颇有纵横习气。《朱子语类》卷一三七评贾谊云:“终是有纵横之习,缘他根脚只是从战国中来故也。”所评就道出了汉初的这种习气。上述因素决定了汉初公牍文多挟情势,言政理,文风畅达恣肆,颇有纵横之风,这在贾谊的《陈政事疏》、晁错的《论贵粟疏》等文中有较充分的体现。

  汉武帝后,来自基层的文吏逐渐成为朝廷创作的主导力量,文风简洁明确,沉实平正,促成了汉代公牍文的新气象。公孙弘的《举贤良文学对策》就是这种文风的典型。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武帝时期,汉朝确立了以儒为本的国家思想意识形态,文书行政制度自然以贯彻这种思想意识形态作为根本要求,公牍文也因之具有了一套主导性的叙述规制与逻辑,即其书写与创作多立足于儒学名理、义理而展开。这就导致了以奏疏为代表的公牍文总体上呈现出纡徐有致、典雅平和的文风,诏令在沿袭秦代凌峻雄大文风的同时,也蕴含了温和冲谦的风格。当然,元帝及其以后时期,随着崇儒思潮的盛行与以经取士制度的逐渐形成,文吏作为文书行政的主体日渐儒生化,公牍文在保持理性沉实特征的同时,也出现了与简练相对的繁详文风。

  公牍文学素养。公牍文书写与创作是文书行政制度得以有序、有效运行的前提。这种制度决定了秦汉人才选拔必然具有鲜明的以文取士的特征。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内史杂》云:“下吏能书者,毋敢从史之事。”这说明“能书”已成为秦时选才的重要标准。据《汉书·文帝纪》,公元前165年,文帝下诏选拔贤良文学,“上亲策之,傅纳以言”。此次选拔确立了对策仕进的方式,开启了以文取人的先路。到武帝时,对策已成为贤良科的定制。其后,为鉴别人才的学识素养、从政能力,其他科目也渐次采取对策方式,如初元二年(前47年),秀才科便实行对策之制,永始二年(前15年),敦朴科也采取此制。至东汉时,孝廉、至孝、有道等察举诸科皆可试策。士吏立足皇帝策问而创作的对策文虽可单列一类,但在体性上应为“章”“奏”等公牍文体。阳嘉元年(132),尚书令左雄革新察举,实施“诸生通章句,文吏能笺奏,乃得应选”(《后汉书·顺帝纪》)的制度。这就说明公牍写作能力已成为影响士吏仕进的主要因素。这种选拔规则的形成是源于文书行政制度根本诉求的。

  秦汉时期,官府掌握着大量公牍资源,多存有公牍文范式、范本。据陈伟主编《里耶秦简校释》,简8-235云:“为式十一牒。”牒即简牒书札,所言当是关于公牍文书的十一种范式问题。简8-94云:“群志式具此中。”所言“群志式”当是关于各类行政事务的不同公文格式。同时,文吏熟悉公牍类型、格式、礼制用语等,是公牍书写的主体。这就决定了士子若想具备公牍写作能力与素养,须到官府中担任一定的吏职,以吏为师,学习写作公牍文。文吏任职达到一定年限后,考核也以公牍书写能力为主要依据,相关阀阅简牍如EPT50·10、14等常有“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文”的评语,就证明了此点。可以说,正是以基层长期的公牍文训练、实践为基础,朝廷文官才有高超的奏、议、表、章等公牍文写作能力,汉代散文才能取得辉煌成就。

  (作者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文书行政制度视域下的秦汉公牍文研究”负责人、中国海洋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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