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外媒报道 如今,在医疗卫生、教育、社会工作、司法、商业管理、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都有越来越多的人呼吁采用循证决策。近日,丹麦奥胡斯大学文化与社会学院人类学系副教授克里斯蒂安·加德(Christian Gade)在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官网撰文表示,对于个人或组织在什么情况下有理由宣称某种实践或政策是遵循证据的,学界还需要进行更深入的批判性思考。循证决策的合理性不仅取决于证据,而且取决于决策者的主观偏好。
加德表示,不论是个体还是机构,决策者只有在满足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才有充分的依据说某一政策是循证政策。条件一是决策者拥有其政策效果与至少一种替代政策效果的比较证据。例如,即使政策制定者声称政策A是按照循证决策方法作出的决策,也不应该轻易断言政策A比其他替代方案更好。只有当其拥有相当数量的证据,能够证明政策A相对于替代方案效果更好时,才有理由提出这种主张。在这里,“更好”是一个关于效果或后果的问题,这将循证决策研究置于结果论的伦理传统中。也就是说,某一政策良好的效果或后果可能是任何类型偏好,的实现。
条件二是在特定领域中政策得到了至少一位决策者所偏好的比较证据的支持。在加德看来,假设决策者在犯罪管理领域偏好低累犯率,且持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政策A造成的累犯率比政策B低,那么就满足了条件二。值得注意的是,仅仅根据某个人在某一领域可能持有的偏好来为政策提供证据支持是不够的。这是因为潜在的偏好列表无穷无尽,决策者可能会声称任何政策都是循证政策,导致“循证”这一术语失去准确性和可靠性。因此,只有当政策获得决策者实际持有的至少一种偏好的证据支持时,决策者才有理由声称某项政策是循证的。
条件三是决策者通过解释支持某一政策的证据和偏好,为政策支持提供了合理说明,从而为该政策的制定是循证决策的主张奠定基础。加德继续借助上述例子进行了说明,并假设决策者拥有的比较证据表明,与犯罪管理政策B相比,犯罪管理政策A可以将累犯率控制在更低的水平,而且决策者偏好低累犯率。如果决策者能够证明他的确拥有上述证据和偏好,那么就有理由声称政策A是循证决策。值得注意的是,决策者在他人(如经纪人)的辅助下提供相关证据、说明偏好,也能满足条件三的要求。
加德认为,在政治决策中,证据和偏好的透明度对于确保政策的适当性和可接受性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决策者能够清楚地解释他们所依据的比较证据和特定类型的偏好,即便是持有不同认知和价值观的群体,也可以进行有意义的对话和讨论,以评估政策是否循证及其合理性。
(刘雨微/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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