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于2021年颁布《反外国制裁法》,构成我国采取反制裁措施的法律基础。虽然我国采取的反制裁措施也是一种经济制裁,但其根本目的是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值得注意的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部分国家或机构采取“广泛”经济制裁,这虽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全面制裁,但却对被制裁国家的人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容易引发人道主义风险。事实上,经济制裁应顾及人道主义需求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
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
人道主义需求是涉及公民个人能否获得食物、水、住所、医药物品等基本生活物质与保障的需求,属于公民基本权利范畴,与生命权和健康权紧密相关,是人类社会维护自身尊严、保障个人正当权利的基本要求。顾及人道主义需求是国家在实施经济制裁时应遵守的基本要求,因为经济制裁势必对被制裁对象的经济行为和经济状况造成不利影响,如果使用失当,则可能引发人道主义危机且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均强调对个人生命、健康和尊严的保护,前者适用于和平时期和战争时期,后者仅适用于战争时期。国际人权法仅允许国家在面临紧急情况时,克减对某些人权的保护;国际人道法除《日内瓦第四公约》第5条规定情况外,不允许国家在武装冲突中克减义务。但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均不允许国家克减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因此,经济制裁措施无论在和平时期还是战争时期使用,均不应侵害公民基本权利。
在国际人权法领域,联合国人权框架公约和区域人权公约均强调对公民个人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保护。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规定,人人享有天赋之生存权,任何人之生命不得无理剥夺;《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规定,人人享有免受饥饿之基本权利,第12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可能达到之最高标准之身体与精神健康;《欧洲人权公约》等区域人权条约中亦有类似规定。在国际人道法领域,《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54条禁止各国使平民陷于饥饿;《日内瓦第四公约》第23条禁止各国限制平民使用之医疗和医院用品,宗教礼拜所需物品,十五岁以下儿童、孕妇与产妇使用之主要食物、衣服及滋补剂的自由过境。
联合国大会及安理会决议
近年来,联合国大会及安理会多次发布决议,谴责部分国家实施的单边经济制裁违反人道主义原则,同时强调联合国框架下的经济制裁亦应附有人道主义豁免机制。例如,2022年11月,联合国大会就美国对古巴实施的经济禁运问题展开讨论,多数国家认为美国经济制裁导致古巴面临粮食、能源、物价上涨危机,这是残忍且不人道的;大会通过第A/77/L.5号决议,号召美国停止对古巴实施经济禁运。再如,2022年12月,安理会通过第2664(2022)号决议,针对联合国制裁框架下的资产冻结措施,批准实施人道主义豁免;根据该决议,为确保人道主义援助物资及时运送或其他人道主义救援活动得以开展,允许各国处理相关资金、金融资产、经济资源、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处理和支付活动,不得将这些活动视为违反安理会或联合国制裁委员会所实施的资产冻结措施。
此外,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特别关注经济制裁对人权及人道主义需求可能造成的侵害。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下设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并于2014年设立特别报告员,负责调查、研究包括单边经济制裁措施在内的单边经济胁迫措施对人权及人道主义需求造成的负面影响。特别报告员在2017年《单方面强制性措施对享有人权的不良影响问题特别报告员的报告》指出:美国频繁对外国人和机构实施域外制裁,这些域外制裁不仅对被制裁对象产生不利影响,也可能对第三国人民享有人权造成不利影响,受到不利影响的所有人都有权获得有效补救、包括适当和有效的经济赔偿。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亦曾表示,“任何威胁人们生命和健康的制裁措施必须停止”。
国际法院判决
国际法院在审理经济制裁相关案件时,特别关注人之所以为人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指出只要制裁措施所涉及的损害风险满足严重性、急迫性、无法弥补性三个要素,法官即可基于人道主义需要发布临时禁令。国际法院在审查经济制裁框架下的人道主义豁免机制时,不仅限于对豁免机制的法律文本作出形式审查,还注重对其实施效果进行实质审查。
在伊朗诉美国重新施加制裁案中,争议措施为美国于2018年重新实施先前对伊朗取消的制裁措施,即美国首先于2018年8月6日开始在金融、金属贸易、原产于伊朗的地毯和食品进口、民用客机及零部件出口等领域实施制裁,然后于2018年11月4日再开始实施其他制裁措施,争议要点为美国制裁措施是否违反两国之间的1955年《友好、经济关系和领事权利条约》。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制裁措施含有人道主义豁免机制,即制裁措施不适用于伊朗进口农产品、食物、药品和医疗设施领域。
国际法院于2018年10月发布临时措施令,要求美国修正制裁措施:(1)美国应依据两国之间的条约规定,取消2018年5月8日发布的部分制裁措施,不得妨碍下述产品出口至伊朗,即药品和医疗设施、食品和农产品、民航安全所必需的设备和零部件;(2)美国应确保前述第(1)项产品和服务的相关交易获得许可,不得限制相关支付和资金转移;(3)美国和伊朗应避免采取任何可能恶化或扩展本案争议的行为,避免将本案变得更难以解决。
同时,国际法院对其临时措施令作出三点阐释:(1)尽管美国经济制裁措施附有人道主义豁免机制,但一些外国银行自美国发布制裁措施后拒绝与伊朗银行合作或提供金融服务,这使得伊朗在现实中难以购买粮食、药品和医疗设备,伊朗境内的个人健康和生命安全已受到严重威胁;(2)一些公司由于美国实施经济制裁已取消先前与伊朗达成的客机零部件采购合同,还有一些公司因美国制裁而无法为伊朗航空公司提供维修服务,这导致伊朗客机老化严重,航空安全正面临着迫近且无法弥补的损害风险;(3)虽然美国在庭审中承诺“尽最大努力”确保满足伊朗人道主义需求,但法院认为这些承诺不能完全解决伊朗正在面临的人道主义风险,美国经济制裁措施仍可能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后果。
国际法院发布的临时措施令彰显了经济制裁不应违反人道主义保护原则。虽然临时措施令所保护的权利可能不同于案件在后续实体审理阶段所维护的权利,但这契合客观正义理念。本案法官坎卡多·特林达德(Can?觭ado Trindade)表示,国家间争端解决可能超越国家视角,直接触及公民个人权利保障;人类良知应高于法律实证主义中的国家意志,对客观正义的自然法追求应优先于遵守不公正的法律规定。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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