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从源头化解的意见》指出,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建设,提高司法大数据分析应用能力,推动诉源治理工作数据化、可视化。在新时代背景下,持续深化法院诉源治理数字化转型、推进诉源智治建设,对于及时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在表现形态上,首先,在源头预防层面,从案件的审判管理到司法大数据的精准决策。传统意义上,法院的案件审判管理数据通常用来衡量法官审判质效,并通过人工对数据进行提炼和总结以发现社会治理中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应司法建议。然而,随着智慧法院建设的深入推进以及全域数字法院的构建,司法管理形态日益电子化和数字化,大数据技术深度应用为法院精准分析涉案矛盾纠纷发生、发展、演变及其特点提供了可能。例如,法院借助司法大数据对常见案件类型的产生原因、发生过程及演变特点等进行智能化计算与分析,形成一种可视化的趋势图和分析报告,这为出具更加精准化的司法建议提供决策参考,从而在源头上预防化解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潜在的社会矛盾纠纷。
其次,在多元解纷层面,从线下“枫桥经验”转为线上多元解纷资源汇聚。数字技术为法院在数字平台汇聚多元解纷资源、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提供了便利条件,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以往线下多元解纷资源分散化的困境。通过数字平台可以有效整合多元解纷资源,解决信息不对称难题、快速汇聚解纷合力,让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可化解矛盾纠纷。例如,交通肇事、金融证券等行业领域矛盾纠纷化解需要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组织、调解组织等解纷力量共同参与,由于专业性比较强、涉及部门单一,所以各方在实践中基于共同的治理需求,容易打破数据壁垒、形成数据共享。近年来,部分地区法院因地制宜,为推进行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成立了专业法庭、建立了数字一体化处理平台,构建了“法院+交警”“法院+工商联”等多元解纷平台,在诉前高效地化解了许多行业矛盾纠纷,避免了矛盾纠纷演变升级以及衍生案件发生。
最后,在关口把控层面,从线下实体审判场所到司法服务功能线上延伸拓展。随着智慧法院建设的深入推进,法院的功能在线上也得到延伸拓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群众难以接触司法正义的问题。例如,随着移动微法院、“共享法庭”等数字平台推广运用,其功能不限于对矛盾纠纷的司法判决,还表现在通过这些数字平台主动延伸法律咨询、纠纷评估、纠纷调处等功能。法庭不仅是象征公正权威的实体场所,在数字技术支持下还成为一种司法服务机构。当事人登录平台进行身份认证后可以享受在线咨询、在线评估、在线调解、案例推送及在线司法确认等方面的司法服务。在此过程中,法院充分发挥数字技术在案例自动推送、诉讼风险评估等方面的决策与评价优势,对矛盾纠纷进行诉前“关口把控”,有效分流一批案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办案压力。
在现实困境方面,一是诉源数据共享不够,数据孤岛依然存在。法院诉源治理数字化转型是新时代深化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但社会治理涉及方方面面,需要不同组织、部门、个体协同参与,尤其是在诉源治理数字化转型过程中需要多方面的诉源数据共享,才能真正形成解纷合力。但是,当前法院诉源治理数字化转型实践中仍然面临数据孤岛问题。这表现为,政府部门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对可能产生矛盾纠纷的数据信息还没有在一个综治平台里面呈现,部门数据壁垒情况依然存在。要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就必须对多个部门的数据进行整合。但目前,除少数地区法院在省级层面统筹调度之外,大多数地区的法院司法数据与其他部门的数据还没有完全共享,这使得数字赋能法院诉源治理难以发挥最大效能。
二是解纷过程中当面现场辩论的传统仪式文化还没有根本改变。在传统观念上,法院是一个讲理、代表国家权威、实现公平正义的解纷场所,但这一法文化观念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诉源治理数字化平台的运用。虽然相比传统的常规办案流程而言,在线司法技术平台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但从民众对法律乃至司法的传统正义观念来看,民众对司法的信任与正义感知目前还无法完全折射到数字解纷平台。当出现矛盾纠纷后,部分基层群众还是愿意当面在线下物理空间中协调纠纷解决事宜。
三是数字技术供给与法院诉源治理的现实需求之间还存在一定张力。实践中,法院运用在线多元解纷平台通常只适用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部分民商事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并且其中有些矛盾纠纷还不能完全用线上多元解纷平台进行诉前调解,例如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还是需要当面庭审。此外,发生在基层城乡社区中的矛盾纠纷,常涉及面对面地情感交流和关系修复,并且由于部分群体的数字素养还比较低,以致在线多元解纷平台供给与治理需求之间存在一定张力。例如涉老纠纷的诉前调解,很多老年人无法准确运用智能化技术平台,此时法官选择性适用在线多元解纷平台的灵活性比较大。
从未来发展方向上看,一方面,要破除数据壁垒,强化数字技术驱动的大司法理念。诉源治理是法院在新时代社会治理中践行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的创新实践,在此过程中,法院诉源治理贯彻的是大司法理念。大司法理念,意味着各个部门、行业、社会组织、基层治理单位都应参与社会矛盾纠纷的诉源治理。在这个理念下,应尽可能破除部门与行业之间的数据壁垒,并逐步扩大诉源数据共享的内容与范围。例如,可在省级层面自上而下地推进各种矛盾解纷平台融合,推动融合法院的司法大数据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矛盾调解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非公维权中心等数字平台相融合,逐步完善“互联网+诉源治理”模式。与此同时,在总结部分法院在线多元解纷平台运行经验基础上,逐步提炼相关规则,总结推广在线多元解纷平台的运用。
另一方面,要完善多元解纷数字平台运用规则,构建包容共享的网络司法空间。法院可联合多个部门共同出台相关制度激励机制,整合各方解纷资源集聚线上,调动各方社会主体积极参与在线多元解纷平台建设,并在使用多元解纷数字平台时,以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为根本,细化设置在线调解时限、诉非衔接程序等相关程序规定。在内部程序构造层面,法院还应根据不同矛盾纠纷的性质,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在线司法的各项规则。与此同时,针对多元解纷主体中部分群体数字素养不高以及可能存在的数字鸿沟、数字歧视等问题,要推动基层社区组织支持部分群体接入网络司法空间,构建包容共享的数字治理软环境,尽可能扩大数字解纷的应用场景和人群接入范围,深入推进由数字到“数治”。
(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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