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司法责任制以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的司法权运行机制为核心,是深化司法体制及其综合配套改革的关键内容,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发展概览
为进一步构建完善司法权运行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司法责任制改革得以逐步推进。之后,党的十九大作出了“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大战略部署,司法责任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发展。在此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规范性文件,并且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时将司法责任制写入其中,使之正式成为立法确认的制度性规定。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要“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在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发展进程的新时代对司法责任制改革提出的更高要求。
从实践情况来看,自2014年起,根据中央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司法责任制改革经历了先行试点、逐步推进、不断深化等一系列改革进程。随着司法体制及其综合配套改革在全国范围内的有序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确定的目标任务已大体完成,相关制度逐步健全落实,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
具体而言,首先,司法人员管理机制得以规范调整,主要体现在:全面推进员额制改革,司法人员数量、比例得到合理控制;建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优秀的法官、检察官走入办案一线;完善司法职业保障制度,司法人员的职业尊荣感不断提高等。其次,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得以系统优化,具体表现为:改变行政化的分级审批模式,突出法官、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列明权力清单,划定各类司法组织与人员的职权范围;规范司法监督管理机制,保障法律统一正确适用等。最后,司法责任追究机制得以统筹完善,主要内容包括:推进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科学设置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程序,强化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等。
总之,现阶段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权力运行体系基本建成,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加成熟,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明显增强。不过,受经济发展水平等客观因素的制约,部分地区仍存在改革发展不均衡、改革举措落实不到位、改革目标尚未完全实现等问题。
理论逻辑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改革部署,正确认知“全面准确”的基本内涵是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前提条件。为此,要重点关注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法治国要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也要在党的领导下统一部署实现;第二,要坚持中国特色,充分考量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社会发展需求等基本国情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前提;第三,要坚持人民至上,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满足人民对司法工作的预期,努力使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第四,要坚持实现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司法工作的高质量发展往往体现于对司法公正的实现程度。
就司法责任制改革而言,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意在强调改革的系统性与整体性,注重改革举措的全面统筹部署。具言之,一方面是改革覆盖的人员要全面。权力行使与制度落实都要依靠特定组织或人员,持续推进司法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发展是实现司法责任制的前提基础。另一方面则是要求改革覆盖的内容要全面。改革发展通常涉及多个制度层面,不仅涵盖司法责任制本身的基础性改革,还要把握司法责任制的配套性改革,保证各项改革举措统筹推进。在改革发展新时代,党的二十大再次重申了“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要求,主要强调在原有的全面推进改革进程中注重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对改革进展作出全面评估,同时推动改革效果的全面覆盖,促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在“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基础上增加“准确”二字,既体现了对司法活动规律认识的进一步加深,又明确了继续深化司法改革的重点任务。在司法责任制改革已经取得显著成效的新时代,“准确”二字意在要求我们准确发现已有问题以及可能遭遇的困境,同时准确分析问题的深层致因,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准确把握司法规律并有效解决问题。
具体路径
第一,规范权力配置与运行机制。从权力配置角度来看,针对部分地区放权不到位问题,要建立更加清晰统一的权力配置规则,细化正负面权力清单,规范司法人员的履职行为。而在规范权力运行机制过程中,要形成与司法权力相对应的司法责任清单,科学界定司法人员行使司法权的界限。同时,在强化办案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对审委会、检委会、院庭长、检察长等司法组织与人员的管理责任进行更加全面准确的落实,充分发挥其司法监督管理职责,明确职责边界,防止对法官、检察官行使司法权形成不当干扰。
第二,完善责任认定与追究机制。放权是追责的前提,追责是放权的保证。为解决有效追责难落实的实践难题,在完善司法权力清单、规范权力运行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司法责任认定机制,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为基础确立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归责原则,提高司法责任认定的权威性、规范性、科学性。要加大对案件质量评查的力度和评查结果的应用,建立违法违规线索发现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司法责任予以综合认定。之后,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责任追究职能,完善司法责任轻重程度与惩戒幅度相一致的责任追究机制,解决司法责任追究启动难、落实难等问题。
第三,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为顺应党的二十大最新改革部署,保障司法责任制改革与其他综合配套改革协同推进、形成合力,是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必然选择,也是未来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点工作。为此,首先,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督促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在明确监督管理的限度与边界的基础上开展全过程监督,采取多样化监督方法,真正实现“监督有据,监督有力,监督有效”。
其次,优化人员管理机制,确保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其主要是指,一是完善考核评价机制以及法官、检察官员额的动态调整与退出机制,持续系统推进司法职业化、专业化建设,督促法官、检察官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二是深化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对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管理,使其真正发挥促进司法工作有序开展的重要作用。三是明确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逐步实现司法人财物的中央统管,祛除司法行政化与地方化的不利影响。
再次,完善职业保障机制,激励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具体包括:完善履职保障,完善司法人员履职豁免制度,细化法官、检察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的运行机制;提高物质保障,形成与职务序列相一致的工资制度;强化精神保障,进一步增强司法人员的职业归属感和荣誉感。
最后,推动智慧司法建设,保障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对此,一方面,通过司法办案平台和数据信息化建设,为法官、检察官的办案工作提供有效指引,促进法律统一正确适用;另一方面,通过电子化方式对司法人员履职行为进行常态化监督,对于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形及时进行风险预警。
(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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