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法交融保障人民健康安全
2021年11月03日 09:0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11月3日第2279期 作者:徐明 谭卜铭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健康中国”上升为国家战略。为此,我国医疗卫生法律体系正在不断完善,并从原有的“卫生法”基础上增加了“医事法”概念,旨在调整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同患者及其亲属之间的关系,以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和良好医疗秩序。2021年8月正式颁布的《医师法》,则为“医事法”的扩大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此背景下,探索如何进一步实现现代医学与法学的深度交融,是医学界和法学界共同面临的重大课题。

  医法交融的哲学基础:人文主义

  在古代,医学与法学虽是面向不同社会矛盾的两门学科,却同样选择占卜等神明推测的方式来解决疾病或纠纷问题。这让人产生一种“医法同源”的错觉。随着人类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与实践经验的累积,医学与法学都逐步走向科学,并分别拥有了各自独立的研究范式,两者在社会治理方式的选择上也自然地脱离开来。然而,即便二者具有迥异的机理逻辑,却仍能实现交叉相融,究其根本,在于医法之间存在共同的哲学基础,即对人文精神的追求。

  “尊重生命个体与保障生命存续”是人文主义精神对人类社会的馈赠,医学与法学也均以更好实现社会发展为旨归。对医学而言,其核心动力在于通过治病救人的方式实现生命的高质量延续。现代法学亦然,其往往通过法律规范实现对人权及其衍生权益的保护。以此为前提,医学活动的开展就可以毫不违和地规定在法律规则当中,这也是古今中外一直在持续努力的事业。我国先秦典籍《周礼》一书便记载了最早建立包括司理医药的机构、医生考核、医生的职责等医事管理制度的规定。而后,《秦律》中有禁止杀婴、堕胎等规定。《唐律》对医师误伤、调剂失误、行医欺诈等制定了较详细的规范。到了宋代,诞生了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洗冤集录》。这些均是医法交融的力证。在国外,《汉谟拉比法典》《十二铜表法》等古代法律中也有对医药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尤其是古罗马法体系的形成,标志着奴隶制时代的医药卫生法学体系已经萌芽。到了12世纪,西西里国王罗格尔颁布了欧洲历史上最早的禁止未经政府考核的学生行医的法令。1848年,英国制定了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公共卫生法典《公共卫生法》。直至近现代,各国的法律早已将医学中的部分核心思想视为瑰宝,并体现在各国宪法中。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意大利宪法规定,共和国把健康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和社会主要利益予以保护;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每个人都有保持健康和医疗帮助的权利。

  以“法益”理论理顺医法交融的内在逻辑

  目前,我国医疗卫生法律制度已经基本成型,但这些法律规范散见在多部法律法规文件中。为避免医法交融过程中出现碎片化、不适感和混乱感,可以法益理论为支撑,建立相关法律规范之间的内在逻辑框架。

  通常,法益概念的适用集中于刑法领域,认为法益是刑法保护的利益,但事实上,其应当是一切法规范所共有的概念,即只要是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均可称为法益。在法益视角下,医疗卫生法律体系的构建是围绕生命权这一法益而展开的。在此过程中,法律又连带产生了对与生命权相关的其他法益的保护,如健康权、遗体权利等。围绕这一基本逻辑,我国医法交融呈现出如下进路:首先,二者交融体现在《宪法》中,例如《宪法》第21条规定了国家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第33条规定了国家要尊重和保障人权;等等。在部门法中,生命及其相关法益起初主要规定在民法与刑法中,《民法典》创设了有关生命权、健康权、生育权等权利,实现对生命相关的保障;而《刑法》则通过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保护人身权利。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对于生命相关法益的保护不再囿于个人的生命或健康,开始偏向于国民整体健康安全,并逐步建立了具有行政色彩的公共卫生安全法律制度,其中包括《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晚近以来,医事法概念出现,重点研究如何调整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同患者及其亲属之间的关系,以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和良好医疗秩序,其中包括《执业医师法》《医师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此外,《民法典》与《刑法》也在持续增设相应的新权利和新罪名,力图与其他部门法、规范性文件形成一个位阶分明的法律秩序体系,一同维护生命及其相关利益。

  新时代条件下我国医法交融的目标回归

  医学和法学在历经千年后形成了各具特色却又相互交融的价值追求、原则立场和规范体系,但同时二者也存在各自的学科规律,需要相互协调。因此,要进一步实现我国医法交融进程,就必须努力推动法治化与医学规律的有机统一。

  首先,尊重医学规律是前提。医学作为一种具有极强专业性的科学实践,有其特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规律性。专家们无论是对致病病毒及其致病机制、传播途径的研究,还是对新冠肺炎的临床诊断和紧急治疗等,都是对医学科学知识运用的内容。深化医法交融,即要避免“法律万能论”,在尊重和保持医学独立品格的基础上适当引入法律规范的理念。毕竟,法律作为一种治理手段,在用于解决医疗领域的现实问题时仍然存在局限性,其只能规制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却不能完全控制医学科技的发展。如果法律贸然地打破医学规律而行事,必会引发二者的不兼容。

  其次,法律为医学保驾护航。虽说法律应当尊重医学规律,但也并非完全放任医学参与社会治理活动,因而法律需要为医学发展保驾护航并提供规范指引,以避免医学技术的放纵式发展。法律作为社会规则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通过对人的行为进行调整,能够为医疗活动提供基本准则,防止医学发展轨迹偏离正轨。法律通过确立具体的规范规则,能使医学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受制于法律责任的要求,从而实现医学创新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平衡。但值得注意的是,每一部门法都有其适用领域,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时,不可混淆法与法之间的规范边界。例如,对于应当用民法解决的医疗纠纷问题,就不能过早动用刑法手段。因此,要坚持遵守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明确法与法之间衔接的具体规则,保障不同法律之间恰当地转换适用。

  最后,继续侧重发展公共卫生法律制度。对于公共卫生危机应对中出现的新情况,要及时地完善补充相应法律法规,以最大限度地防范可能风险、化解潜在纠纷。如在新版《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的“同情用药制度”,为有效化解“瑞德西韦”用药中的法律风险提供了依据。

  总之,医学与法学的关系,犹如堤坝与河水,法律是堤坝,医学活动是河水,堤坝规制着河水,保证河水在堤坝的范围内自由奔流,造福人类。同时,正如河水对堤坝的缓慢形塑一样,医学也在不断发展和改变着法律的面相。在此意义上,医学法治化应基于对医学和法学的科学理性认识,将法治化与医学规律有机统一,从而在最大程度上维护我国国民的健康安全。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保护的立法机理与制度构建研究”(19AFX021)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自然资源部法治研究重点实验室、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法学系;湖南工商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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