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中“方法论个体主义”之局限
2020年12月30日 09:3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12月30日总第2080期 作者:王旭

  19世纪实证主义哲学兴起以来,社会科学研究中一种重要的、甚至具有某种支配地位的研究视角就是所谓“方法论个体主义”。这种方法论的核心主张是,对人类社会实证行动的观察应该从个体主观意图与行为选择上进行解释和描述,进而认定整体意义上的社会现象、社会行动与社会利益是得不到解释的,最终都必须还原到个体的行动乃至主观偏好与动机上。在法学研究领域, 这种个体还原论的研究视角也非常兴盛。例如,论证与建构国家之正当性的学说里最重要的社会契约论就认为,国家和法律不过是原子式的个体主观选择、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走出自然状态的结果。因此,抽象的公共利益与共同体意志并不存在,只有纯粹私人伦理法则意义上的权利和自由才是我们观察法律现象的根本出发点。方法论个体主义在现代法治演进中扮演了重要的历史角色,尤其是近代西方市民社会成长与立宪国家形成,个体自由意志、自发市场秩序与受到约束的国家权力,都从这种方法论上获得了重要证明。可以说,方法论个体主义是道德与风俗、自由与秩序、市场与国家等种种现代性条件下二分法范畴的认识论来源。然而,这种研究视角也有一些局限。可以从逻辑悖论、价值过载和现实困惑三个维度来说明。

  第一,所谓逻辑悖论就在于,它无法有效缓解“契约与公意”的矛盾。方法论个体主义并不主张个体在自然状态下的自足性与伦理优先性,否则就无法解释为何要通过契约产生国家和法律。国家与法律是一种经过选择后的“公意”,而“公意”必然建立在某种同质性标准与基础上。这种同质性无论是霍布斯主张的“条约必须遵守”等自然法则,还是卢梭强调的“共同、普遍意志”,如果没有独立于个体的外在标准与观察视角,我们就无法在逻辑上解释为什么异质的个体能够稳定地形成同质的意志,谁又可以监督这种稳定社会的持续存在。

  罗尔斯所讲的“稳定性难题”实质就是说,契约本身是预设个体优先的,但如何从每一个第一人称视角出发的个体行动中产生一个同质的共同意志呢?从“我”到“我们”这个意识转变过程究竟是如何发生的?如果“我们”只是无数个“我”的简单叠加,在整个立约的过程中“我”只能意识到“我”,而不能意识到“我”之外的其他人,那其实就不会真正产生“我们”这个事物,也就不会真正产生“公意”。既然没有产生公意,那就说明契约根本没有达成,契约论反而是不能成立的;如果产生了公意,则说明它独立于契约之外,它与契约发生了分离,契约不是维系公意的稳定或唯一来源,契约论也是失败的。换言之,个体意识如果没有成功地实现相对脱离个体的普遍化,就不能说明个体选择契约的正当性与有效性。概言之,方法论个体主义难以在逻辑上真正形成个体与国家、契约与公意的有机联系。

  第二,所谓价值过载就是,方法论个体主义非常容易滑向一种单薄的自由观,将一种中立的研究方法和视角与某种实质的价值判断强行捆绑,并对其他研究视角在价值立场上进行粗暴谴责。例如,对市场行为的观察,我们当然可以认为市场其实可以还原为无数个个体的需求叠加,是“一种人的行动、但并非人的刻意选择的自发秩序”,但这种秩序一定是对自由的保障吗?只要这种秩序就能保障人的自由吗?我们观察到这种“扩展秩序”,但不能证明也不能担保这种秩序下每一个人自由的能力就得到了扩展,一言以蔽之,“扩展的自由”不能等于“自由的扩展”。

  日本法学家川岛武宜在观察近代西欧市民社会生长与日本现代化历史的时候,就得出一个结论:纯粹的自发市场秩序并不是保障权利的民法(典)得以成功编纂的充分条件,后者既依赖于摆脱了封建等级制的个体独立人格,也依赖于摆脱了宗教依附的独立国家意志,尤其是它独立行使立法权的意志。民事行为是自由秩序,但保障民事行为的民事立法行为却是国家意志,独立的国家意志与独立的个体人格之历史性耦合才是民法典自由秩序的来源。因此,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如果从方法论上看,都是价值中立的解释、描述活动,并不必然在价值底色上预设对自由的保障或侵害。换言之,从国家出发的研究,承认国家意志具有某种独立认识论价值的主张,也不是权利和自由的敌人。

  第三,所谓现实困惑就是,如果在方法上我们只能预设个体作为观察社会的起点和最终根据,那么我们如何解释现实中人的社会性认同和正义机制的作用。我们每一个人建立起自我意识都是以某种文化和社群所建立的生活世界作为依归的,自我意识与社会意识的建立是同步的生命过程。这个过程里祖国、家乡、父母、邻里等超越于自我意识之外的文化符号都赋予了我们对“自己是谁”的认同意义。方法论个体主义最大问题在于它屏蔽了人的文化属性和历史属性,将人性抽象、风干为“没有时空的存在”,忽视了人的社会性遗传,这与极端的方法论整体主义,如系统论的观察视角,存在同样的简单化和粗暴方式。更重要的是,如果方法论个体主义是完美的,我们就无法解释正义的观念和机制,因为正义一定是关系性存在,是一种公共判断,它无法透过个体意识来形成和诠释。

  归根结底,方法论个体主义有强烈的还原论倾向,而建构一种个体与整体在逻辑、价值与制度上动态平衡的综合方法论,重视行动与结构、主观与客观、意图与秩序的互动、耦合,可能是一种更为科学和理性的研究方法。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当代政党研究平台研究员)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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