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湖南益阳兔子山遗址J3出土的两方木牍,记录了汉平帝元始二年张勋主守盗一案的判决结果,反映了较为丰富的西汉末期的法制状况:“鞫”除“认定犯罪事实”的程序之义外,也具有指代诉讼全部程序的涵义;计赃等级有250以上一级,与秦及汉初有所不同;“衣服如法”,表明囚衣之服有法律规定;对主守盗有加倍追赃、令同居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对处髡钳城旦的刑徒,执行收入司空、从事劳役的刑罚。牍文所见的“爵减”,在现有史料的范围内指向回避刑等;此案的审判权在益阳县,“论决言”的含义是将审判结果报府,但未必是履行程序上的复核。
关键词:兔子山J3木牍 西汉末期 刑罚 爵减
作者徐世虹,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教授。北京 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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