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法学前沿论坛综述
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下的法治中国
2016年05月04日 08:0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年5月4日第958期 作者:王博

  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十三五”时期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日前,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和武汉大学以“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下的法治中国”为主题,在武汉共同举办了“第二届法学前沿论坛”。来自清华、北大、浙大、人大和武汉本地高校的40余名学者就“法治视野下的‘一带一路’”、“全球化时代的民法典”、“绿色发展的法治保障”等论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法治视野下的“一带一路”

  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肖永平教授提到,面对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的国际潮流和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中国倡议共建“一带一路”,致力于亚欧非大陆及附近海洋的互联互通,建立和加强沿线各国互联互通伙伴关系,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复合型的互联互通网络,实现沿线各国多元、自主、平衡、可持续的发展。要实现上述目的,不仅需要沿线各国共同打造适应“一带一路”建设的国际法治,更需要沿线各国加强国内法治建设,营造公平、公正的国内法治环境。作为“一带一路”的倡议国,中国应该也愿意承担更多的责任义务,包括通过司法来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一带一路”旨在建立一个共享利益和共担责任的区域命运共同体,从而成为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组成部分。武汉大学人文社科资深教授曾令良认为,虽然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一带一路”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后者的全部;国家间的伙伴关系安排是“一带一路”的重要内容,但后者构建的合作和密切关系超出了双边范畴,具有区域性甚至超区域性的框架设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石静霞教授从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客观存在的宏微观风险及防范治理角度,从国际法和国际公共产品供给角度,分析目前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治现状,提出在目前复杂的国际环境下,为更好保障和促进“一带一路”战略的落实,在其推行过程中必须加强国际法的作用,以行之有效的国际法制度对战略实施起到根本性的保障作用。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赵骏教授从法治、背景和制度三重维度提出在“一带一路”战略推进中,中国可把握契机引领国际法治发展理念。同时,战略实施需要制度协同的支撑。国际和国内法律制度应当为战略的推行提供理念性指引和工具性支持。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教授认为,“一带一路”不仅是一条经济合作之路,也是一条连接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之路、文化交流之路。依法保障和促进建设绿色“一带一路”,增进有关国家间在共同发展、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方面达成更多的共识,对于保障“一带一路”战略的全面实施,对世界经济的发展和全人类的文明进步,必将发挥应有的作用。

  全球化时代的民法典

  一直以来,民法典制定是民法学界的重大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使得民法的法典化工作备受瞩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刘仁山教授力倡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应坚持走独立于民法典的法典化道路。他认为将国际私法作为单独编纳入民法典,不仅直接影响民法典的内在体系,而且会影响民法典本身的效力。而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法典化既有相应的立法技术条件,也有理论上的基本共识。作为保障对外开放秩序的基础性法律,中国国际私法在立法模式上走独立的法典化道路,也是提升中国国际形象的重要举措。

  处于信息化时代的中国民法典编纂,在编纂之初就遭遇解法典化运动的挑战,同时兼具再法典化的品格。华东政法大学韩强教授认为中国民法典编纂在关注体系结构的同时,更应深入研究具体条文的妥善设计。信息化时代,法律供给方式发生重大改变,法律渊源日益多元化和民间化。为给多元的法律渊源体系留有发展空间,民法典应适当降低体系化的要求,转而关注法律规范的通用性和社会回应能力。

  中国政法大学于飞教授提到民法典的开放性问题。民法典的开放性,意味着民法典通过吸收法典之外的营养来补充和更新自己的内容。这首先表现为对法典之外的各种法律渊源的开放,也即规范上的开放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表现为民法价值可受外来影响而发生合理的调整与变迁,亦即价值上的开放性。

  绿色发展的法治保障

  “十三五”规划提出的构建环境治理多元共治体系,为绿色发展背景下我国的环境治理工作提供了准确的定位和出路。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教授认为,实现环境治理多元共治不仅有自生秩序理论和公众参与原则分别提供的法理视角和正当性基础,也是我国通过环境治理关系与治理机制的重构来建设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必然选择。结合我国绿色发展的要求与现实国情,应当从循环运行机制、主体价值定位、保障机制三方面对我国环境治理多元共治展开具体构建。

  北京大学法学院汪劲教授从核安全观的嬗变谈到中国核安全制度的构建,核能的健康发展需要核安全制度的保驾护航,而核安全观是指导核安全制度构建的理念基础。核安全观发源于核保障观,分化出核安保观。其中,核安全旨在预防核与辐射事故的发生和缓解事故后果;核安保旨在防止、侦查和应对涉及核物质和相关设施的不法行为;核保障旨在防止核武器扩散,实现核能和平利用。我国核立法应当体现透明原则、独立性原则和风险防控与交流理念等核安全观的价值内核,构建以核安全为中心,兼容核安保和核保障的制度体系。

  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明远教授以转基因生物安全这一典型的科学不确定性下的环境风险为例,结合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和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探讨了如何通过市场调节、政府规制、公众参与等综合机制和法律制度,平衡相关价值和利益,保障环境正义。

  此次论坛的参会学者主要来自民法、国际法、环境法、经济法等学科,与“首届法学前沿论坛”一脉相承,是打破法学二级学科壁垒的又一次尝试。秉承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跨学科的法学研究必将推动新时期的法治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

责任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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