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行动是现代人一种基本的实践形态,现代国家治理的公共性价值导向和公正制度支撑,最终都需要以公共行动的形式来确认和体现。所谓公共行动,是指主体在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公共领域中所展开的以建构公共利益为旨归的社会性活动,是一种“合作”与“利他”的实践活动。在现代国家治理语境中,公共行动具体体现在政策制定与政策执行两个层面。可以说,促进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政策制定与政策执行过程中公共性的“量”与“质”的提升,公共行动的根本使命也在于增进政策制定与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公共性。
国家治理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其基本结构由理念、制度和行动三个层面所构成。现代国家治理不再是政府作为唯一主体进行的单向度管理,而是国家主导下多主体进行的协同共治。这种共治需要公共性的支撑,它不仅体现在实现公共福祉最大化的公共性理念和维护公平的公正制度,更体现在人们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公共性行动。
治理理念的公共性
国家治理是治理主体展开的一种有意识的认识—实践活动,内蕴了治理主体的价值认知与价值选择。现代国家治理要得到人们的认同和支持,其治理理念应以公共福祉最大化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即应具有公共性理念。
所谓公共性理念,简而言之,就是一种“天下为公”的价值取向。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在农业社会和早期工业社会的国家治理体系中,只具有“共同性”而无“公共性”。但历史也表明,国家治理价值取向是沿着“公共性”的路径在前行,向阿伦特、哈贝马斯等所主张的“公共性”迈进。但在资本主义社会,人的独立性建立在物的依赖性基础上,公共性只能是形式性的,实质代表的只是资本的利益。只有在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公共性才是实质性的,才真正体现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在现代国家治理过程中,国家、市场与社会能否就公共性价值取向达成共识是衡量国家治理成效的重要前提。能否实现形式公共性与实质公共性的统一,也是衡量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核心参数。
中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并取得巨大成就,正是国家治理的公共性逐渐回归和不断增强的现实写照。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当前我国国家治理的公共性理念有了巨大提升,但是不同程度存在的贫富差距、劳资矛盾等带来的遮蔽或危及国家治理的合作理性与价值理性等问题,依然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所需要亟待破解的问题。国家治理需要继续在捍卫与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过程中不断促进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实现国家治理理念“形式公共性”与“实质公共性”的有机统一。
治理制度的公共性
治理国家,制度起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作用。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现代国家治理更需要公正的制度来保障正义和实现国家治理目标。换言之,国家治理现代化离不开公正合理的制度安排。
不同的制度属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国家治理的成效和社会发展的方向。从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出发,不难发现资本主义三权分立制度只是一种形式公正性制度,因为作为现代资本主义制度根基的私有制是一种极不正义的制度。在资本逐利逻辑下,必然是资本家越来越富有,而工人阶级越来越贫困,虽然这种贫困相对于以前的绝对贫困而言属于相对贫困。皮凯蒂在《21世纪资本论》中分析了自18世纪工业革命至今的财富分配数据,指出不加节制的资本主义导致了财富不平等的加剧以及自由市场经济并不能完全解决财富分配不平等的问题。皮凯蒂建议通过民主制度制约资本主义,但并没有找到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扬弃不公正的私有制。今天,两极分化困扰着西方社会,使得社会撕裂、国家治理失效,人们期盼着更好的治理、更公正的制度。
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决定着中国必然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而实现共同富裕才是最大的正义和最有效的国家治理,能实现共同富裕的制度才是实质性公正的制度。当前阶段性的贫富差距警示我们,只有全面深化改革、在体制机制方面不断取得突破性进展,才能有效提升国家治理的整体效能和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完整理解和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是两句话组成的一个整体,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们的方向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因此,在注重制度的效率性的同时,也要注重制度的公正性,特别是基础性制度的公正性。
总之,要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优势,积极推进制度公正性建设,在治理制度的设计与安排中提升“民主的分量”和“民意的尺度”,实现制度效率性与制度公正性的有机统一,促进公正的制度与公平的发展良性互动,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毫无疑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国家治理越来越重视制度公正性建设并不断取得突破性进展,制度设计与安排中坚持了以人民为中心,是实质性的公正。
治理行动的公共性
公共行动是现代人一种基本的实践形态,现代国家治理的公共性价值导向和公正制度支撑,最终都需要以公共行动的形式来确认和体现。所谓公共行动,是指主体在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公共领域中所展开的以建构公共利益为旨归的社会性活动,是一种“合作”与“利他”的实践活动。在现代国家治理语境中,公共行动具体体现在政策制定与政策执行两个层面。可以说,促进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政策制定与政策执行过程中公共性的“量”与“质”的提升,公共行动的根本使命也在于增进政策制定与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公共性。当然,制度属性的不同、社会发展程度的差异,必然导致公共行动同样具有形式公共性和实质公共性两种形态。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这种公共行动主要体现为“一人一票”的形式民主,实际上政策代表的是资本的利益。
在现代国家治理中,诸多国家制定政策时都注重通过公共行动的形式来吸纳民意,倾听民众声音,修正单个治理主体因自身立场而导致的政策制定的偏差,从而促进政策制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这主要表现为政府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特别重视非政府组织、市场组织、 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体在政策制定中的参与性。可见,现代国家治理是以公共行动来重塑政策制定的新范式,赋予政策更多的公共性内涵,以夯实国家治理的公共性根基。而且,不仅政策制定要嵌入公共行动之中,政策的执行也要彰显公共行动的特质,因为政策的执行如果背离公共福祉的最大化,那就意味着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偏差,政策的公共性就会遭受严重损害。事实表明,在现代国家治理中,国家—市场—社会三者彰显公共行动特质的协同共治,会大大提升政策执行的效果,有效矫正政策执行的偏差,促进政策执行效果不断趋近于政策制定的公共性目标,进而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总之,公共行动不仅是现代国家治理层面中至关重要的维度,也是现代国家治理的显著特征。在当代中国,由于公共行动嵌入政策制定与政策执行中还不够理想,政策制定与政策执行也不尽如人意。但总体而言,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越来越注重通过公共参与这种公共行动形式来增加公正性和民主性,公共行动也正日益成为国家治理主体的一种自觉选择和行为习惯。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国家治理的公共性根基也具有了更多实质性的内涵,公共行动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作者单位:江西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厦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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