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以深刻而微妙的方式影响和规范着当今社会生活,其意义毋庸赘言,因而早有重要哲学文献聚焦,初见于英国哲学家斯蒂芬的著作《自由、平等与博爱》,继见于沃伦和布兰代斯具有重要影响的著作《隐私权》,问题从对“私人生活领域”的关切发展为对“独处权利”的关注。然而,纵观隐私研究,西方传统多聚焦与公共领域相分离的私人领域,重在探讨隐私的价值和类型,而鲜有关于隐私的产生及其性质的深层探究,从而缺乏对隐私的历史线索和发展逻辑的深刻把握。
隐私产生的基础
隐私是与自我有关的事情,自我延展的私密部分受文化制约,主体关系的展开受社会界定。因而,隐私观念是人类自我意识发展的产物,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演变,且在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中有不同的表现方式。
首先,隐私产生的认知基础。人类意识的发展历经了从“畜群意识”到“自我意识”再到“主体意识”的过程。起初,人类处于“畜群意识”阶段,意识只是对周围可感知环境的一种意识,是对处于开始意识到自身的个人以外的他人和他物的狭隘联系的一种意识,是对自然界的一种纯粹动物式的意识。这个阶段,人还没有形成个人独特的自我意识,尚无羞耻之心,遑论隐私,自由与尊严更是无从谈起。自我意识,是从对感性的和知觉的世界的反思而来,本质上是从他物的回归,是意识返回到自身,是在它的对方中意识到它自身。因而,从“自我意识”起,人就可以将自身与他物直接区别开来,且可以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识的对象。毫无疑问,伴随着自我意识特别是自由意识的产生,羞耻之心与隐私观念才开始萌发。随着自我意识的发展,人不但可以意识自己的生活,且不断创造并生成自己的生活,实现自由发展。就此而言,自我意识实质为自由意识。自由意识是自我的主体意识,是人自立为主体并对自身的主体地位、主体能力和主体价值的自觉。随着主体意识的确立和实践的发展,人们在实践过程中不仅能将自我与外界区分开来,还能意识到自己的地位和能力,进而在群体间划分出具有“为我性”的个体区域,隐私就是属于“我”的东西,隐私的特性恰是以人类能够认识和区分自己与世界关系为前提的。
其次,隐私产生的社会基础。意识一开始就是社会的产物,是基于人的“类本质”即他的社会性质产生,因而作为自我意识的隐私观念的产生自然离不开社会情境。美国哲学家米德认为,“自我意识”是个体通过在一个有组织的社会关系背景中采取他人的态度对待他自己而成为他自己的一个对象,如果个体不是这样成为他自己的一个对象,那他根本不会有自我意识。为了意识到自己,人须成为自己的一个对象,即作为一个对象进入自己的经验,并且只有通过社会手段,只有通过采取他人的态度对待自己,人才能成为自己的一个对象。可见,自我意识是人对自身采取的一种社会性态度。所以,不难理解,当人开始从社会角度或他者角度审视自身时,隐私观念方有可能。因而,隐私观念不仅来自自我意识的觉醒,更是来自他者角度的审视与启示。同时,正因为人是有自我意识的主体,才能够在某些信息被他人知晓后感觉受到侮辱。因为人能意识到自己可以是被审视的对象,可以成为他人或公众关注的焦点,由此产生了一种新的自我意识,这种意识带有敌对性。斯坦利·本恩认为新产生的敌对意识即人们的隐私意识。我们不仅能够意识到自身,且能够意识到我们处于怎样的一种社会情境,更重要的在于,我们还可以在自己的行动中针对那一社会情境作出反应,这个反应既是自我意识的觉醒,同时又是社会共同体的态度,是在自我意识中唤醒共同体的态度。因而,就此而言,作为自我意识的隐私观念正是社会共同体态度的内化。
最后,隐私产生的文化基础。界定隐私是异常困难的,因为隐私是一个与文化具有极强关联性的概念。英语Culture的词源是拉丁语Cultus,该词原义为“耕作”,引申出教养和摆脱自然状态而久经锤炼的意思。中国古文字学家徐中舒先生认为,“私”是农具,从厶,象耒耜之耜形,是农夫用以耕作,作为自己私有的工具。汉字“私”的词源表明,“私”兼具实践手段和主体所属之意,前者是人的文化生存方式,后者是人对自己创造物的所有权。美国人类学家赫斯科维茨同样认为,文化是个人适应其整个环境的工具,是表达其创造性的手段。由上可见,隐私观念的产生离不开人的文化生存方式。人与动物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有意识的实践活动,而社会实践的产物就是人的文化存在方式。实践活动使人的本质对象化,在人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确证“属我性”文化本质;同时,使自然人化,变自然为我的作品和现实,生成“为我性”的文化世界。从“属我性”与“为我性”不难看出,人类的文化生存中天然具有隐私的源因。文化是人的内在本质属性,通过自我意识的对象化活动,使人类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体现人对自身及自然的控制能力及其自由的边界,此正是隐私的“为我性”基础。进而观之,文化是人的本质力量,以实践活动而确证,前者体现主体性和意识自由,后者体现权力性和改造能力,因而文化从某种程度上表现为权力意志。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隐私观念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同时又因文化的权力特质而具有权力属性。
隐私的基本性质
随着社会的发展,自我意识向主体意识飞跃,主体意识的觉醒使人们开始审视并确立自身的地位,主动维护个体的自由和尊严,隐私观念随之产生。因而,从隐私产生的认知基础、社会基础以及文化基础三个方面来看,隐私具有三个基本性质:主体性、社会性和权力性。
首先,隐私的主体性,体现独立人格。主体能意识到自己是自己命运的主宰且具有不依附于他人的独立自在的人格。汉娜·阿伦特认为,在古代人的情感中,“隐私”这个词所表示的私人性质无比重要,它本质上意味着剥夺了什么东西,甚至被剥夺了人的能力中最高级的、最属人的东西的状态。因而,我们说到隐私,本质而言是对人的主体性的确认。保护隐私,就是在反抗对人的最内在领域的侵扰,关乎“不受侵犯的人格”。美国学者布鲁斯汀认为这一原则包含个人尊严和正直、个人独特性和个人自主权,侵犯我们的隐私会威胁到我们作为个人的自由。布鲁斯汀研究了沃伦和布兰代斯写作《隐私权》的原因,认为他们担心大肆宣扬私生活的媒体会破坏个人的尊严和正直,削弱个人的自由和独立。因此,布鲁斯汀将人的本质定义为拥有尊严、自主性和独立性的个体,并指出,“一个完全受公众监督的人将失去他的独特性、自主性和他作为独立个体的自我意识,简而言之,失去他的道德人格”。可见,隐私对于维护主体性极为重要。根据萨特的观点,当我们遭遇他者,意识到自己是一个被审视的对象,这会让我们重新认识自己,并寻求一种不限制行为的自由;想从不可把握的“为别人的对象存在”中挣脱出来,就相当于谋划实现一个别人在其中不存在的世界。就此意义而言,隐私就是这个世界,是自我与自由的边界,其本性在于对于主体性的捍卫。可见,隐私是尊重人的基本要素,如斯坦利·本恩所说,因为我们是理性的个体,而不是因为我们仅仅是痛苦或愉快反应的储存者,所以我们的隐私应该得到尊重。事实上,对于隐私的重视可以让主体意识到自己是有道德价值的独立存在者,为人类寻找生命的意义指明新方向。
其次,隐私的社会性,体现社会距离。隐私是社会的产物,是在一定的社会生活中,基于社会视角审视自身的结果。隐私并非与生俱来,而是逐步发展的,是在社会生活中确立与调整个体与社会关系的结果。因而,关于隐私的探讨主要围绕社会关系展开。杰弗瑞·雷曼认为,隐私是一种社会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这种社会实践,社会认识到个人的存在,并与个人进行交流,使个人认识到自己的存在是理所当然的。雷曼推测,一个人的自我意识,既不能在社会制度之外发展,也不能在社会制度之外生存,这种社会制度教导和支配人们认识他人的私人领域。社会交往中保持距离是有益的,根据米德的理解,自我概念是由社会互动赋予我们的,因而考虑到社会关系中存在着特有的威胁和危险,参与者需要使自己保持自主性和自尊心,而保持距离有助于部分和暂时保护自己,因为太亲密会滋生威胁。墨菲研究了图阿雷格人长期戴面纱的原因,发现他们正是通过面纱来与外界保持距离,以此维护自己的隐私。因而,就隐私而言,社会距离就是自我的边界。至此,我们不难发现,自我概念虽然是社会所给予,但同时却又受到社会的威胁,因而隐私的存在就具有了生存论价值。美国学者威斯汀对于动物的研究同样表明了这一点:动物的生存有小团体或独居需要,这一点与人类相似。“对领地的研究甚至粉碎了知更鸟唱歌或猴子尖叫纯粹是为了‘动物生活乐趣’的浪漫观念。实际上,在动物的私人领地范围内发出警告,警告可能的入侵者,这常常是对隐私的公然呼吁。”
最后,隐私的权力性,体现主体自由。隐私源于人类的文化生存,具有尼采所说的“权力意志”的含义,等同于类似生命力或保存与增强有机体活力及其对环境控制的冲动那样的东西。安东尼·吉登斯认为,权力同人类行动逻辑地结合在一起,权力强调行动的效果,具有权力等同于自由的倾向。因而,文化与权力具有相互交织性,权力概念指做某事的能力以及这种能力的实际行使,等同于“使外部世界产生显著变化”的能力。逻辑上,最原初的隐私概念是私人的简单状态,即不与任何其他人分享经验。隐私的一个更复杂的变体概念是这样一种“状态”,其中或者没有共享,或者虽然有共享,但只是因为主体想要共享,因而隐私是一种权力。作为允许共享的状态,隐私概念自然地导致作为控制他人访问私人对象(私人场所,信息或活动)的能力或权力。所以,隐私是一种能够维持私人状态或放松状态的能力,体现主体的自由程度。权力体现的是主体自我实现的能力,正因主体具有这种能力,主体的权利才能得以保护。就此意义而言,权力意味着权利。因而,隐私既是主体维持自身状态的权力,同时亦是主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果一个人具有决定是否维持私人状态的能力,那么他就享有权利,即“人的个性的权利”。
作为当今社会的核心概念,隐私深受不同社会和文化的影响,有着千差万别的形式,却以相似的起源、性质,影响和规范着我们对于社会生活的体验。现代性技术生存境遇使我们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隐私危机。探索隐私观念的历史生成、基本性质,目的是唤醒人们对隐私的自觉和警醒,为人们守护自身的情感和智力空间提供合理基础和有效辩护,以促进个体的自主生存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哲学学院;东南大学人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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