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典化的未来
2023年12月14日 10:5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12月14日第2794期 作者:陈辉

  法典化(codification)是使某一类法律与规则系统化与完备化,从而促进法制与法规的统一性。人类历史的发展表明,编纂法典是一个国家、民族走向繁荣昌盛的重要标志,对于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有重要意义。在法典化概念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民法典的制定与实施的实践经验,可以探析中国法典化的未来。

  《民法典》编纂具有时代意义 

  《民法典》编纂的起点,可以追溯到我国政法工作的奠基者彭真在1954年10月29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会议上的发言。他谈到,“有人说我们是‘有天无法’,其实五年来我们制定了很多法律,是解决了一些问题的。但是,有些法律相互之间存在矛盾,问题不少;我们有制定刑法、民法等的任务,但必须一步步前进。”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涵盖7编、1260条,分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民法典》系统总结了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不同层面,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既充分汲取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又借鉴了世界法治文明的有益经验。

  例如,《民法典》第1092条体现了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纠纷时,如何更好促进社会公序良俗、维护社会公德与家庭美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该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笔者在和多位政法界同行的交流中发现,《民法典》的颁布使得依法审判、依法行政、依法调解更具实用性与便宜性,有效维护了家庭和谐与财产权利,体现了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与可操作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为其他领域立法法典化提供了很好的范例,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编纂《民法典》是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完善,形成一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民法典》编纂开启了我国法典化的先河,对于其他立法领域的立法工作起到了推动作用,具有重大的时代意义。

  法典化是法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法典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有利于法律体系的统一化、规范化,使得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更具操作性。中国法典化的建设在于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充分吸纳已有的立法经验,将法律权威融入国家治理,建立法治秩序,从而推动法律由碎片化转向统一性,由人治的随意性转向制度的规范性,充分保障人民权益的实现和发展。

  法典化并不是对原有法律文件的简单汇编,而是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条理化与结构化过程。具体而言,总则起统领作用,分则起支撑作用,附则起补充说明作用。以《民法典》为例,总则确立了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一般规则,分则明确了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的具体制度从而调整各类民事关系,附则明晰了专业术语的含义、《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律的关系以及时效性问题。

  法典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保障。中国法典化是在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循序渐进的法治发展过程。政治上,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通过全过程人民民主将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法典制定与实施的各个环节,确保中国法典化发展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价值上,“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法典的制定与实施体现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至上为根本立场,以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为价值依归。道路上,坚持走自主型、适合国情的法典化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等不同,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

  法律是广义上文化的一部分,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轨的过程中,原有秩序崩解,新的秩序尚未形成,导致社会冲突加剧。盲目移植西方法治文化,往往导致社会失序。费孝通认为,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简单地将法律和法庭推行下沉,结果是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现代化过程中,基于现代法制嵌入的科学化管理,势必与传统的原生性治理秩序产生矛盾冲突。塞缪尔·亨廷顿研究第三世界国家的政治发展认为,现代化滋生动乱,现代性孕育稳定。事实上,现代性与现代化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对传统进行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使得传统与现代有效对接,避免落入法治脱嵌的窠臼,从而提升治理的有效性与合法性。中国法典化的发展来源于现实问题,实践中可以生产新的知识,促进人们相互合作,实现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的协调一致。从实践经验来看,中国法典化的发展之路在于将政治、价值与历史有机融合。

  当今世界正在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正处于关键时期。中国法典化的未来植根于中华法系,需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国法典化的过程中需要立足于中国的实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

  法典化的宗旨在于促进立法的清晰、完整与法条的逻辑统一,且与中国的历史传统相适应。中国法典化的未来在于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运行提供完备、系统的法律依据。我们有理由相信,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法典化必将迈入一个充满活力的新阶段,也将为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贡献出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城市基层网格化管理的生成逻辑与发展路径研究”(20BZZ050)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东南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南京智库联盟城市治理与政策分析研究所所长) 

责任编辑:崔博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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