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基础保障乡村生态振兴
2022年03月09日 09:3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3月9日总第2363期 作者:卢志军

  生态振兴是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推进乡村生态振兴顺应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期待,也是新时期解决乡村内部以及城乡之间人与自然关系不平衡矛盾的重大举措。国家对乡村振兴战略有着近30年时间跨度的战略规划,长期的制度保证是其全面推进的重要基础。202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属于“三农”领域中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涉及乡村振兴中生态保护的条文有8条。就未来而言,只有进一步强化乡村生态振兴的法治基础建设并使其成为可实施的制度规则,才能最终实现乡村振兴战略从政治驱动到法律驱动、从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初衷。具体来看,乡村生态振兴要与时俱进地全面夯实法治基础,需要注意以下细节。

  注重发挥价值引领的“心智内核”功能。现实中,乡村生态振兴涉及领域广泛、主体众多且利益诉求复杂,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乡村生态治理与恢复实践如果缺失价值指引,很容易陷入效率陷阱或者短视拘囿。同时,乡村是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的地域综合体,且我国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乡村最为突出,乡村生态振兴法治建设中涉及利益分配或利益再分配的特征及其复杂性将更为明显。基于当前的时代背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疑是新时代我国乡村生态振兴法治基础完善的“心智内核”,尤以“和谐、自由、平等、公正”对乡村生态振兴法治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未来,在乡村生态振兴法治建设中,应该着重考虑体现社会主义自由、平等、公正、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和规则设计,找寻乡村生态振兴领域中不同利益诉求之间的最大公约数及利益共促路径,实现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法治建设实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衔接。

  进一步健全乡村生态振兴的法治依据。长期以来,国家环保立法以城市环境治理为中心,重在防治工业污染,乡村生态保护立法数量及其规范内容所占比重整体偏小,乡村生态振兴所需法律制度供给严重不足。这既表现在中国目前尚缺乏专门性农村生态保护立法,也表现在诸多散见于其他法律中的农村生态保护条款缺乏细化的操作细则或者实施保障。依照《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2020年乡村振兴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2022年乡村振兴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初步健全的发展目标,乡村生态振兴的法治依据也应与时俱进地尽快予以完善。基于当前乡村生态环境问题既有内源滋生又有外源迁移的多源性特性,以及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和农村生活污染等主要污染形式,乡村生态振兴的法治依据完善应从两个视角予以考虑。在国家层面,应当对照乡村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全面梳理当前乡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内在需要:若存在立法空白,就积极予以补正;若存在立法调整不适应的,就应积极修改或废止,并着重强化其立法实效性。在地方层面,遵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强调“各地可以从本地乡村发展实际需要出发,制定促进乡村振兴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原则要求,借助《立法法》推进地方政府环境保护治理能力和治理效果,进而赋予“设区的市”在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权,在国家相关环境保护立法基础上,关注地方乡村生态环境治理的系统性、特殊性,充分发挥地方环境立法的创新性及补强功能,全面补齐乡村生态振兴法治依据的短板。

  进一步创新乡村生态振兴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塑造符合国家战略所需社会秩序的基本保障,乡村生态振兴战略实践的正当性、合理性、预期性、有序性需要科学高效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从实践主体方面看,积极培育乡村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将是适应引领乡村经济发展新常态、发展壮大乡村绿色环保产业、培育新的乡村经济增长点的现实选择。因此,以改善乡村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可由市场提供的乡村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各级政府应该采取投资奖励、补助、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税费优惠等多种方式,尽可能吸引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积极塑造乡村生态振兴政府、企业、社会三元共治新格局,也可为推进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打下坚实基础。从实践内容方面看,应当积极探索创新能够有效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乡村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具体法律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等重要文件为实现乡村生态振兴提供了创新性思路,但诸多内容尚不能在当前乡村生态振兴实践中产生积极实效。一方面,部分内容虽得到较多关注,但仍缺乏普遍有效的制度设计,制度绩效有待提升,如有机肥替代化肥、畜禽粪污处理、病虫害绿色防控、耕地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问题。另一方面,部分具有前沿性的环保制度本身仍在探索完善阶段,在乡村生态振兴实践中发挥作用仍需要更多探索,如如何在乡村生态振兴领域建立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以及如何针对性运用实物补偿、服务补偿、设施补偿、对口支援、干部支持、共建园区、飞地经济等生态补偿方式问题。总之,为尽快实现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建设目标,结合人居环境显著改善、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建设扎实推进的现实需求,积极探索契合乡村生态振兴现实需要的法律制度创新具有迫切性。

  积极促进乡村生态振兴自治法治德治有机结合。相较于传统的经济与社会领域,当前乡村生态振兴的法治基础仍不完善。村民生态文明行为的自发实践存在较大差异,乡村领域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环境道德普遍接受的氛围也有待塑造,当前乡村生态振兴实践中自治、法治、德治的有机结合仍属于新的时代课题,尚需要积极研究探索和实践推进。首先,需要把生态文明思想内化于村民自治实践作为乡村生态振兴重要任务。在加强农村群众性自治实践时,可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等村民自治形式对乡村生态振兴理念进行详细解读和宣传,增强村民环保意识;把生态文明行为规则内嵌于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充分发挥其在农村基层治理中的独特功能,让村民对生态文明的自发实践产生积极共鸣。其次,积极推进乡村生态法治建设仍是现实所需。虽然近些年得到有效改善,但对照生活环境整洁优美、生态系统稳定健康、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目标,乡村生态法治建设仍有诸多需要完善的空间。除了前述完善乡村生态振兴法治依据、创新法律制度方面外,通过乡村生态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治素养、增强基层干部生态法治观念、创新乡村生态监管方式、强化乡村生态执法力量、提高乡村生态执法能力、健全乡村生态司法保障等方面也是今后乡村生态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最后,乡村治理中已形成诸多与自然和谐共处的良好习俗,如普通村民勤俭节约的良好认知,农牧民普遍重视田地、草原、水源保护的习俗,渔民、猎人往往依据生态规律对生物资源予以合理利用,这些历史传承或许源于对生命的敬畏、改善生存环境等因素,但皆有利于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也契合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需求。在乡村生态振兴实践中,应当将它们作为伦理道德法则沿袭下来,并考虑积极创造条件固化为行为规则,最终使其演变成村民的内心自愿与普遍遵从。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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