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社会治理创新推进“中国之治”
2022年03月09日 09:3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3月9日总第2363期 作者:彭灵灵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国家治理的有机构成,社会治理有利于“中国之治”夯实理论基石、完善制度框架、推进实践进程,亦可从其成就归纳和经验总结中,提炼出以社会治理创新推进“中国之治”的基本理路。

  创新社会治理理念 

  夯实“中国之治”理论基石

  着眼于国家长治久安。这一理念体现的是社会治理与国家治理的依存关系。国家治理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的治理,社会治理是其题中应有之义。通过创新社会治理理念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必须从大局着眼,努力克服各种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着眼于人民安居乐业。这一理念体现的是社会建设中社会治理与民生工作的依存关系。如果说民生工作是社会建设的重点,那么社会治理便是社会建设中民生工作最直接的支撑。通过创新社会治理理念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必须不忘初心,努力增进人民福祉,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

  着眼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准确把握这一理念,关键是要把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有机统一起来。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平安本身就是极重要的民生,国家长治久安与人民安居乐业是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唯有辩证认识,才能避免本末倒置,误入歧途。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

  完善“中国之治”制度框架

  健全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党建引领社会治理现代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鲜明特征和优势。要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坚强的战斗堡垒,使之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城乡基层是国家大厦的根基,也是城乡社会的根基。要进一步完善以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和职工代表大会为主体的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体现了我们党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基层社会治理必须始终坚持依法治理,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实现社会秩序与社会活力的有机统一。

  建设社会治理制度。社会治理要为国家治理固本强基,就必须把重心放在基层,投入更多人力、物力资源,强化基层群众的精细化服务和基层事务的精准化管理。人民是党执政兴国的最大底气,包括社会治理在内的全部国家治理都必须坚持人民至上。这就必须全面、深刻、准确地把握社会治理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和成果归宿,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坚持依靠人民群众,坚持良法善治,坚持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即建立、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

  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这里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制度与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制”与“体”共同构成的“体制”,“制”与“体”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但后者并非前者的同义重复。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核心是人。一方面,社会治理共同体彰显了人的价值,并已将“共”的覆盖面具象化为“人人”即所有人;另一方面,社会治理共同体明确了“人人”的责任与利益关系。这就有利于防范以少数人代替“人人”及个别人“有责”“尽责”“享有”不一致的现象。

  创新社会治理范式

  推进“中国之治”实践进程

  加强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应急管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对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成效举世瞩目,这在较大程度上得益于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要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和安全生产等工作,完善预警防范机制,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地创新风险应对和危机治理范式。

  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前面讨论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时,已经论及党的领导和基层自治、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价值,系统治理、依法治理对国家治理的重大意义已经不言而喻。但这里的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是对全社会而言的。根据国家治理的内在要求,在各层级各地的社会治理中都要坚持系统治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都要坚持依法治理,强化法治保障,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包括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信访制度,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

  坚持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风险社会充满风险与挑战,新问题错综复杂,新情况瞬息万变。社会治理是一门科学。只有坚持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等科学治理范式,社会治理才能化险为夷,正本清源。根据国家治理的内在要求,在社会治理中坚持综合治理,就必须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提高网格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源头治理,就必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惩治放纵、包庇黑恶势力甚至充当保护伞的行为主体,防范和打击暴力恐怖、新型网络犯罪、跨国犯罪。

  (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广东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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