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0—1842年的鸦片战争,是英国为维护非法的鸦片贸易、把中国变成其商品销售市场和原料产地、掠夺财富和领土而发动的侵略战争。但西方殖民主义者和一些资产阶级学者为掩盖殖民侵略本质,模糊甚至美化鸦片战争性质,将鸦片战争说成是中西贸易体制、外交体制和法律制度的冲突,东西方两种不同文化的冲突,文明与野蛮、进步与落后的冲突,将战争责任归咎于中国的排外主义和闭关政策,散布在华外国人受到不公正对待和压迫。
歪曲鸦片战争侵略本质
1836年7月《中国丛报》发表的一篇英文文章指责“中国政府对待外人的作风和乡村的恶狗实在没有两样”。1841年1月16日,英国女王在议会演说中刻意不谈鸦片贸易与鸦片战争的关系,而是虚伪地强调英国“女王子民的生命和财产受到严重的威胁”,英国的皇家尊严受到“严重影响”。英国侵略者宾汉在1843年出版的《英军在华作战记》序文中,不但声称战争是“因中国政府的固执和狡诈的行为,迫使我们不得不对他们加以打击”,还称赞这场战争“不但从商业上来看,对于双方都是有利的事。同时在上帝的照临之下,把他们从现在堕落的地位,提升到真正文明的境界”。
美国的一些殖民主义者和资产阶级学者亦为英国发动的鸦片战争辩护,将战争责任归咎于清政府的“妄自尊大”。美国总统亚当斯在1841年鸦片战争进行之时声称:“战争的原因是磕头!——是中国妄自尊大的主张:它不要在相互平等的条件上,而要在君臣之间那种侮辱和卑贱的形式上维持和其余人类的商业交往。”美国传教士卫三畏在1847年撰写的《中国总论》一书中同样为英国发动鸦片战争辩护,将战争责任归咎于清政府不能平等对待西方国家。
中国海关雇员、美国人马士在1910年出版的《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中,亦将鸦片战争说成通商战争,并将这一侵略观点推广到中外学界,提出“它并不是为了维持鸦片贸易而进行的斗争,它不过是一个持续了二十年,并且要决定东方和西方之间应有的国际和商务关系的斗争的开端”。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美国学者费正清、特拉维斯和弗兰克也都持这一观点,反复声称鸦片战争反映的“主要是东西文化的冲突”,“是两种国际秩序观念的冲突”;法律制度争端才是“鸦片战争的直接导火线”。近来,美国学者詹姆斯·M. 波拉切克的《清朝内争与鸦片战争》进一步模糊鸦片贸易与鸦片战争的关系,将战争爆发的原因归咎于清朝的“朝堂政治”“无法催生出有效的外交政策或战略方针”。
受西方学者观点影响,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也不断有学者认同该观点,认为广州一口通商制度是引发第一次鸦片战争的一个重要因素;或认为中英爆发战争的原因在于中国的禁烟政策和贸易制度妨碍了英国奉行的自由贸易主义,这是一个“长远起作用的根本因素”;还有学者径直认为鸦片战争是一场中国传统朝贡贸易体系与近代条约通商体系之间的冲突;等等。
为了批驳这些严重歪曲历史事实的错误观点,我们有必要对鸦片战争前夕的中西关系历史做一澄清。
所谓贸易体制的冲突
广州一口通商制度是西方殖民主义者诟病和攻击的主要对象,也是一些西方资产阶级学者将鸦片战争看作“通商战争”的一个重要理由。他们认为清朝实行的广州一口通商制度是一种排外的“闭关”政策,妨碍自由贸易。清政府实行的广州一口通商制度虽然不符合自由贸易精神,甚至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中国的发展,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存在贪污勒索等各种弊端,但这些并不能成为英国等西方列强发动侵华战争的理由。
从世界历史来说,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何种贸易体制和政策,这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正常职能。在15—18世纪的重商主义时代,许多欧洲国家都曾实行过比广州公行更具垄断性的贸易制度,由政府授权的公司垄断国际贸易,并实行一系列进出口管制政策,诸如禁止货币输出,限制原材料出口,实行关税保护等。在实行贸易保护政策过程中,英国也曾限制外国商人的居住活动,15世纪末颁布的一项法令就规定,意大利商人必须在到达英国后8个月内卖完所有商品,卖完后两个月内必须离开英国。为控制和垄断海外贸易,英国自14世纪末以来不断颁布航海法案或条例,规定外国商船不得从事与英国及其殖民地有关的货物运输,直至咸丰四年(1854),航海法案和条例才被完全废除。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对华贸易垄断权则在道光十四年(1834)宣告停止。
相比之下,广州一口通商制度的垄断性和对外商利益的侵害远不及重商主义时代欧洲国家的贸易制度和政策。有些限制实有其正当性和必要性,如要求外商船只入港,必须卸除军火炮位;限制或禁止粮食、硫黄、铁货等战略物资出口;禁止外国兵船进入黄埔等,是维护国家安全的正常举措。而有些制度或限制对外商也并非完全是负面的。由行商经营中外贸易虽然造成一些弊端,但它同时又在许多方面为不熟悉中国商情的欧美商人的贸易活动提供了服务和便利,对此英国商人也不否认,英国下议院东方贸易情况调查小组在1830年的调查报告中指出:“绝大多数在广州住过的作证人都一致声称广州的生意几乎比世界一切其他地方都更方便更好做,据说这些便利,绝大部分是因为每一只商船的生意统统都归同一个人,即行商经理的原故。”
事实上,当时中英贸易更深层的冲突,是中英贸易之间的结构性矛盾。在中国高度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下,英国出口中国的商品几乎找不到销售市场。相反,英国等欧洲国家常年要从中国进口大量的茶、丝、瓷器等商品,长期处于入超的不利地位,尤其是18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英国对华贸易的扩大,贸易逆差日趋严重。为维持这一不平衡贸易,英国东印度公司长期通过载运白银等硬通货以购买中国商品,填补贸易逆差。1700—1823年间,英国东印度公司输出到广州的白银为53875032两。而18世纪末开始的美洲白银产量锐减使这种局面难以为继,直接导致1805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停止从伦敦运送白银到广州。为解决中英贸易之间的结构性矛盾,英国商人和政府以鸦片这一毒品代替硬通货,获取巨大经济利益。这才是中英战争爆发的直接原因。
所谓中西法律制度的冲突
西方殖民主义者和一些西方学者所谓的中西法律制度的冲突,实质是中西司法管辖权之争。他们以清朝法律和司法制度存在重大弊端为借口,攻击中国司法制度残忍、腐败和缺乏公正性,要求获取治外法权,鼓吹国际法“只存在于文明国家之间”,不适用于像中国这样一个“半文明”或“半野蛮”的国家,极力阻挠和破坏中国正常行使司法管辖权。
对于鸦片战争爆发前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与外国人有关的命案,清政府始终坚持司法管辖权。诸如在1754年法国人杀死英国人案、1773年英国人斯各特伤害华人致死案等,广州地方当局根据中国法律将案犯绳之以法,处以死刑。同时,对于中国人伤害外国人案件,清政府也一视同仁加以惩处,甚至更加严厉。1785年英国水手在黄埔被害案、1820年英国商人在澳门被袭击案、1821年“温克尔西”号船长被袭击案等案件,都从速对凶手作出严厉惩罚,并不存在西方殖民主义者所谓的中国司法歧视外国人,“贯彻复仇精神,而非依法治罪”的情况。
进入道光朝之后,随着中英两国冲突的加剧,围绕司法管辖权的斗争趋于激化。1821年9月23日,美国商船水手意大利人德兰诺瓦因击伤民妇致死案而被广东当局逮捕处死。在华英商对此大为恐慌和不满,英国广州商馆特选委员会主席咸臣指责美国置之事外,致使英人“落入不人道与不公正的中国人手里而牺牲,引起此间外侨社会相当的惊讶与痛惜”。12月间发生的英国皇家船只“土巴资”号士兵和水手与伶仃岛民发生冲突致死案中(有2名华民致死),“土巴资”号船长礼知逊和咸臣以无权处理涉及皇家战船为由,拒绝中方的交凶要求。由于缺乏采取强制执行的实力和手段,同时也为了避免因停止贸易而导致的关税损失,经过两个多月的僵持,两广总督阮元作出让步,放行“土巴资”号驶离广东。
1839年7月7日林维喜案发生后,英国驻华商务总监义律为维护英人治外法权,不顾钦差大臣林则徐的一再严正交涉,坚决拒绝将殴毙林维喜的英国水手交中方审判,公然声称:“如果系英吉利国人犯罪,即将犯人依照本国律例申办也。”8月12、13日,义律在香港海域的英国战舰“威廉要塞”号上成立外人陪审团审理此案。这是有史以来第一个擅自在中国领土上开庭的外国法庭,严重践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不但被清政府拒绝,甚至英国政府也认为义律的单方面举动越权,有违国际法,不予认可,指示在华英人的治外法权需要通过与清政府签订条约获得合法化。
鸦片战争前夕中西法律争端的历史表明,英国等列强破坏中国司法管辖权完全是不符合国际法的;他们后来获得在华治外法权,绝不是清政府的主动让与,而是炮舰政策和诱骗的结果。
所谓中西外交体制的冲突
鸦片战争前夕,中西外交体制的冲突主要表现为,道光帝以朝贡体制处理与英国等西方国家的关系。在英国拒绝朝贡国外交礼仪之后,清政府以“互市国”方式处理与英国等西方国家的关系,即维持纯粹的贸易经济关系,不发生官方层面的国家之间的正式关系。中英之间“互市国”的非官方关系,在英国东印度公司和广州十三行都能正常履职的情况下尚能勉强维持,但在1834年英国中止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垄断权、派出代表英王使节的驻华商务总监之后,就维持不下去了。
1834年7月15日,英国首任驻华商务监督律劳卑抵达澳门履任之后,他以英国政府代表身份,改变东印度公司大班与中方交往惯例,在未向粤海关奏明请领进省牌照的情况下,擅自闯入广州,住进英国商馆,要求与两广总督直接联系。两广总督卢坤则以贸易事务“向由商人自行经理,官不与闻其事”,“国有法度,各处皆然”,要求律劳卑遵守清朝外交体制。律劳卑不但拒不配合,反而组织成立英侨商会,要求在华英国商人与他采取一致行动,中断中英贸易并炮轰虎门炮台,遭到清朝守军还击,被迫于9月26日撤回澳门,10月11日在羞恼中病逝,史称“律劳卑之败”。
1836年12月,义律正式接任英国驻华第四任商务监督,他上任伊始积极推进律劳卑的未竟事业,宣示将改变中英外交体制作为其任上的“主题”。通过与广东地方当局的沟通和协商,他于1837年3月29日领到粤海关核发的赴省红牌,4月12日正式到广州履任,打破了以往清朝政府只与商人身份的大班交往、外国官员(“夷目”)不得驻省的规定。义律还说服两广总督邓廷桢获准其往返澳门和广州之间不必每次请牌的权利,另取消英人禀帖须经行商开封审阅呈递的规定,改为封口转呈,让行商只充当信使之任,而无审阅之权。英国外交大臣巴麦尊并不满意和认同义律在外交体制交涉中所取得的成果,1837年6月12日训令义律通知中方:继续通过行商建立与广东当局的官方关系是不可接受的,单方面要求清政府接受英国外交体制。在巴麦尊的干预下,义律与广东地方当局重建外交体制的努力戛然而止。12月2日,义律离开广州,退居澳门。直至1842年8月英国政府通过《南京条约》强迫清政府接受西方外交体制,规定“英国住中国之总管大员,与大清大臣无论京内、京外者,有文书来往,用照会字样;英国属员,用申陈字样;大臣批复用剳行字样;两国属员往来,必当平行照会”。
在中英外交体制冲突中,清政府固守传统朝贡贸易体制固然有不合时宜之处,但英国通过武力手段单方面逼迫清政府接受西方外交体制和礼仪,并通过不平等条约攫取一系列外交特权,表明中英外交体制之争不只是简单的中西文化之争,“文明”与“野蛮”、“进步”与“落后”之争,或“平等权”之争,而是崛起的大英帝国确立强权政治的一种表现。
总之,鸦片战争期间中西虽然存在贸易体制、法律制度、外交体制和文化差异,但这些差异并不能成为英国等西方国家对中国发动战争的理由和借口。相反地,西方国家对这些差异的强调和渲染,恰好暴露了它们的蛮横无理和“白种优越论”的种族主义思想,丝毫不能改变英国发动鸦片战争的侵略性质。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