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的法学研究,尤其是国际法学研究十分重视和强调国际视野。最直观的表现就是许多法学院大量引进具有海外学术经历的中青年学者进行国际法教学和研究。的确,数年的海外研究或求学经历往往使得这些学者能够更容易凭借自己的语言优势翻译、研究、介绍、比较和引进西方的国际法治理论和制度,并生产出相当数量的学术成果。然而,这就表明我们的国际法研究具备了国际视野吗?在建立中国国际法研究的国际视野时,我们恐怕需要注意区别国际法研究中的国际视野与西方中心主义视野。
区别国际视野与西方中心主义视野的关键,是厘清国际法中的“国际性”与“西方性”。“国际性”是国际法的本质属性。但是,国际法真的“国际”吗?它真的是由全人类共同创造出来并规制世界各国行为的法律吗?倘若了解其发展历史,便知并非如此。
现代国际法始于16世纪的西班牙萨拉曼卡学派,后又因格劳修斯等学者的完善以及威斯特伐利亚国家体系在欧洲的建立而趋于成熟。迄今为止,国际法已经形成了一整套以西方基督文明为中心的话语体系。比如今天我们耳熟能详的一些话语和名词,如自由贸易、市场经济、司法独立、民主等,起初只是西方国家的本土产物,现今已被认为是超脱于时代、文化和国界的国际法治理念。国际法学的诸子学科,如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和国际航空法等,也多形成于西方知识体系并主要由西方学者引导研究。可以说,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国际法被高度西方化了,以至于许多人认为“国际性”即“西方性”,研究国际法必谈“西方理论”和“西方经验”,并以此指导中国的国际法实践,而这便形成了所谓的“国际视野”。
那么,国际法的“国际性”是否等同于“西方性”?从应然的角度来说显然不是。首先,“国际性”是一个整体性的概念,意味着国际法关注的对象是由200多个文化、政治、社会、经济等形态各异的国家和地区组成的世界。这些国家和地区曾经彼此隔绝,但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它们之间的联系愈加紧密,在谋求自身发展的同时也开始推进国际(或区际)合作以应对人类社会中的一些共同问题,逐渐形成了国际交往中的一些规则和制度。现代国际法虽然起源于西方,但“西方性”仅是一个局部概念,西方视野下的国际法应当仅是国际法发展中的一个分支流派,并不能代表全部,更不能越俎代庖,代替非西方国家和地区制定规范它们行为的法律。以“西方性”代表“国际性”,是一种以偏概全的认识。
从实然的角度来看,现代国际法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的确长期以西方为中心。这种西方中心主义固然是因为西方在国际法研究领域中“先入为主”,但更是因为西方世界在国际政治经济格局中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现代国际法与西方势力的全球扩张相伴而生。国际法在形成和发展中产生的各种理论、制度和实践,大都是在西方主导的国际权力关系中构出并维护和强化了这种关系。西方通常在国际合作中处于优势地位,以自己的利益取向和价值偏好为基准定义了什么是国际法中的“真理”,并将这些标准通过教育、学术研究等媒介根植于人的意识之中。然而,西方国际法理论和实践发展至今,仍无法妥善解决恐怖主义、环境污染、种族冲突等全球性问题。近年来,即使西方国家自己也在怀疑和批评一些曾经备受推崇的国际法治理念和制度。
综上可知,即使是从实然的角度而言,“西方性”也不可能等同于“国际性”。当下国际社会中的诸多“黑天鹅”事件和“灰犀牛”事件,暴露了西方中心主义式的国际治理模式的弊端。换言之,主要依据西方理论和经验建立起来的传统国际法治模式已无法适应日趋多极化的新型国际发展格局。
目前,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法律体系面临转型和改革的挑战。作为国际法研究者,不应再仅仅依赖西方理论和经验对国际法进行“小修小补”,而是需要形成自觉,辩证地审视和批判现有的西方中心主义视野,将国际法问题放到整个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语境下去思考,积极探索不同文明为解决人类共同问题而采取的多种路径和方案。当然,这并不代表我们排斥海外经历对形成国际视野的贡献。研究国际法不但要认识他国理论或实践,而且要将跨文化体验内化成一种思考国际法问题的多元视角。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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