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中国与大洋洲国家共建一带一路
2019年08月06日 09:1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8月6日总第1750期 作者:向明华

  中国倡议的“一带一路”取得了巨大成功。到2019年3月底,中国已与125个国家和29个国际组织签署了173份“一带一路”合作文件,遍布欧洲、亚洲、非洲、大洋洲、拉丁美洲。其中,“一带一路”南向延伸大洋洲的发展势头良好,已经与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库克群岛、汤加、萨摩亚、斐济、瓦努阿图等签署了多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协议。在与大洋洲一些国家共建“一带一路”的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实际的问题和困难,急需进一步加以解决,从而提高“一带一路”建设成效,促进中国与大洋洲国家的经贸合作关系。

  中国在同大洋洲相关国家加强共建“一带一路”的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需要提高部分大洋洲国家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积极性。虽然“一带一路”倡议聚焦于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旨在为各国实现共同发展提供平台,但个别大洋洲国家受一些西方国家制造的“债务陷阱外交”“输出过剩产能”“掠夺原材料”等负面论调的影响,对于“一带一路”倡议能否以及能多大程度增进本地区的发展利益和福祉怀有疑虑。例如,2018年10月18日,在中国法学会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主办的首届“中国—大洋洲法治论坛”上,参加论坛的一些大洋洲国家的官员虽然表示不会理会上述负面论调,但也反映出了对“一带一路”倡议的态度。二是中国商品、投资“走进”大洋洲时面临诸多现实法律难题。大洋洲诸国气候宜人、海滩优良,渔业、林业、能源、矿产和土地资源丰富,在农牧业、渔业、旅游等方面具有优势,但大多存在基础设施匮乏,经济发展方式粗放、水平较低,开发资金和技术不足等问题,因而中国与大洋洲各国在基础设施建设、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休闲旅游及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存在广阔合作空间与发展潜力。但同时出现的问题是,中国商品和投资在“走进”大洋洲国家的过程中,在外资安全审查、劳动社保、环境保护、行政与司法协助、争端解决等众多领域存在法律服务供给不足、维权难等诸多法律风险和法律障碍。如在外资安全审查方面,尽管中国投资大洋洲的需求旺盛,但部分中国投资者在投资合同谈判、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因对东道国外资准入及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等方面的了解程度不够,致使企业经营面临困难,甚至引发巨额诉争。在行政或司法协助方面,无论是行政或司法文书的域外送达、域外调查取证、域外行政代执行或外国法律查明,还是管辖权冲突解决、外国民商事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中国与绝大多数大洋洲国家未签订相应多边或双边条约。在民商事争端解决实操方面,中国与大洋洲国家之间也存在合作平台单一、高素质人才紧缺等问题。

  良好的法治合作是经贸合作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中国与大洋洲各国之间的法治合作发展不平衡、不完善是导致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具体来说,一是中国与大洋洲各国政府间的合作亟待提升,目前我们与有关国家签署的多是有关贸易投资合作的谅解备忘录,约束力有限;二是中国学界对大洋洲国家法律制度的研究不够充分,中国方案和中国声音尚未被有效传播和接受。相比较而言,中国与澳大利亚、新西兰在官方、学界与实务界等不同层面,建立了相对密切的法治交流与合作机制,而与其他大洋洲国家之间无论是在双边或区域性政府间法治合作,还是在相关的学术研究与合作交流等领域,均存在明显不足甚至空白。这在客观上增加了中国与相关国家开展深层次经贸与法治合作的难度。法治合作与法律服务供给不足,势必影响各方拓展“一带一路”经贸合作的信心和决心,也会影响中国商人和企业在大洋洲各国的切身利益。为此,我们可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经贸与法治合作。

  第一,以共赢争取支持,确保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全面落实。“一带一路”倡议顺应了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内在要求,是调整和改革现有全球治理体系的重要实践,具有高度的开放性和互利性,足以包容多层次的发展水平、多维度的发展诉求和多样化的发展议题。“一带一路”共建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国的话语权,使各国平等对话和充分磋商,切实实现共商共建共享。就“共商”而言,在确定具体建设项目之前,应充分调研东道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情况,尽量做好多边协商工作。如投资大洋洲一些国家时,宜同时加强与澳大利亚、新西兰等相关国家的沟通与协商,充分考虑和尊重他们之间的传统关系。就“共建”而言,宜将“一带一路”倡议主动与大洋洲各国的发展战略与发展规划对接,谋求共同发展。就“共享”而言,可通过合作、合资等方式,与澳、新企业或相关东道国的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充分利用当地各种社会资源,减少矛盾冲突,以营造和谐稳定的经贸合作环境。

  第二,用合作争取信任,推动建立更稳定更全面的法治与经贸合作关系。首先,中国可以加速推进与大洋洲各国的政府间法治与经贸合作,在现行“一带一路”合作备忘录等文件的基础上,优先在贸易便利化、投资便利化、税收行政合作、行政或司法协助等方面,与大洋洲各国签署相应合作条约,增强合作的稳定性、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如可以与瓦努阿图共和国签署国际税收合作或税收情报交换协定,防范国际偷漏逃税。其次,加速推进各国法学、经贸等方面的学术交流和合作,重点围绕外资准入、安全审查、企业合规经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企业社会责任、行政与司法协助、争端解决机制等问题,组织相关学者、专家开展学术研究,探讨法治与经贸合作的具体路径与实施方案。再次,加强中国法学会“中国—大洋洲法治论坛”及其他学术交流平台的建设,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以积极回应中国及大洋洲国家对“一带一路”倡议的关切,协助解决实际问题。最后,鼓励中国法学、经贸等各界广泛深入地参与大洋洲国家举办的各类交流活动,利用重要国际场合讲好中国故事、传播中国声音,增强各方对“一带一路”倡议的信心。

  第三,用服务保障建设,推动完善法律服务体系。首先,倡导、推动各国法学法律界合作建设“一带一路”法治智库,为各国政府研判形势、评估需求、完善政策、开展合作提供决策咨询。其次,推动各国相互开放国内法律服务市场,逐步实现法律执业资质互认,建立外国法查明、域外取证与送达等专业合作关系,实现双方法律服务资源的有效配置。再次,中国应加强法律信息服务,组织翻译并编印大洋洲各国法律制度及法律服务资料,建立相应的法律服务数据库。最后,政府应推动高校、研究机构和行业协会之间的合作,整合优秀人才和资源,建立“产学研”机制,培育高端法律服务人才,帮助跨国经营者在“走出去”前事先收集必要信息,充分评估相应的商业、法律和政治风险;在“走进去”后合规经营,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尽快融入当地社会,真正与大洋洲国家展开共商共建共享合作。

  (作者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广东省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走出去”战略下涉外法律研究服务中心常务副主任)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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