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特伦·谢弗德:欧洲和中国的信贷经济思想比较
2022年09月01日 09:4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9月1日总第2483期 作者:波特伦·谢弗德(Bertram Schefold)

  波特伦·谢弗德(Bertram Schefold)

  德国法兰克福大学经济学高级教授,欧洲经济思想史协会荣誉主席。曾参与编纂《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历史考证版(MEGA),在经济思想史、资本理论、环境经济学等领域出版了数十本著作,发表了三百余篇论文,并撰写了众多学术评论。

  我很高兴能够参加本次论坛。今天,我将谈谈欧洲和中国关于信贷的经济思想史演变,并将其与土地保有权等概念联系起来,因为土地保有权通常与信贷关系相关联。

  信贷是西方经济思想史的开端。但西方历史上关于高利贷的争论对欧洲发展的作用并不清晰,在认识到信贷工具和利息有用的时候,商人、律师和神学家们不得不争论信贷工具在何时何地有助于发展,这成为现代经济理论的起源之一。最令人困惑的问题之一是,收取利息是否被允许,因为贷款人本可以利用他们的钱为自己谋利。最终对这个问题的探索,涉及利润从何而来的问题,而这才是支付利息的真正来源,政治经济学由此诞生。对高利贷的非理性恐惧,还推动了理性经济学的发展。与此同时,中国古代关于高利贷优缺点的争论可谓无功无过,因为在中国的各个层面,利息的收取都是可接受的,且原则上不被质疑。因此,西方关于利息的收取和高利贷的理论探讨,通过对利息收取理由的数学分析,推动了相关理论的发展。中国古代的经济发展并没有因为对高利贷的偏见而受到阻碍,利息理论也相应地发展较慢。

  我们以德国法学家卡斯帕·克洛克的理论为例,分析欧洲关于信贷和土地保有之间关系的思想。他特别关注土地保有的一种特殊形式即古罗马的典质收益契约,将其视为一种规避高利贷的手段。根据这种契约,借款人将一块肥沃的土地抵押给债权人,债权人将有权使用这块土地,直到债务人清偿债务为止。土地的使用权可以替代债权人提出的任何利息索赔,也足以全部或部分摊销债务,如果只是部分摊销,债务人就可以收回土地并支付差额,不需要任何明确的利息计算。但因为缺乏理性计算能力,克洛克无法确定这种契约是否属于高利贷。随后的莱布尼茨和冯·弗洛伦库尔等人采用数学方法,消除了对利息收取行为的简单谴责,使法定利率被接受,并就复利及确切平衡点乃至超额利率进行了计算。

  中国古代的土地典当是关于土地保有权的代表性例子。土地典当自唐朝以来就广为人知,并在宋朝得以进一步发展。按照克洛克的理论,典质收益契约是为了规避高利贷而形成的,因此与谴责利息收取的悠久传统直接相关。与此相反,土地典当作为土地交易的一种具体形式,并不从道德方面强烈谴责利息的收取。它的运作模式大致为:债务人通过转让典田的经营权与处置权,从债权人处获取一定数量的贷款,随后可通过清偿债务来赎回其土地权益。承典者即债权人,可以自己耕种,也可以出租典田,甚至租佃给出典者(也就是债务人)。与典质收益契约一样,债权人在约定期限内所获得的全部土地经营收益可视为因其放贷而产生的利息收益。此外,土地典当规定了家族成员和邻里拥有优先购买权。在中国古代,农业和农务在维持家族生计中扮演重要角色,而对田面权和田底权的区分似乎也对家族有利。中国古代的土地保有形式并不能完全摆脱非理性,这与同时期欧洲的土地保有权存在很大不同。

  可见,对土地典当和典质收益契约进行比较,有助于捕捉东西方由各自的制度安排、法律框架和经济思想传统带来不同理性形式的演变。换言之,这种差异体现了东西方在经济问题上的不同自我表达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关于我们是否完全理性,或者社会学因素是否会影响契约安排结果的争论仍然是一个热门话题。

责任编辑:陈静
二维码图标2.jpg
重点推荐
最新文章
图  片
视  频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 | 中国社会科学网

网站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 工信部:京ICP备11013869号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

总编辑邮箱:zzszbj@126.com 本网联系方式:010-8588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