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思敬:新中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奠基人
2022年12月27日 10:4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12月27日第2560期 作者:龙翼飞 王渤飞

  何思敬(1896—1968),1896年12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1912年首次赴日本学习工艺美术。1916年再次赴日本留学,研习法学和哲学。后考入东京帝国大学,学习美学、社会学和德文。1926年进入东京帝国大学研究院学习。在日本留学期间,通过学习进而信仰马克思主义,并参加进步团体。1927年2月回国,担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兼副院长。1932年5月秘密加入中国共产党。在中山大学期间,潜心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法哲学并发表宣传文章;开设了经济学、哲学、战争学课程;宣传中国共产党和红军长征取得的胜利;呼吁全国人民持久抗战。1936年前往香港,积极参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诸多工作。1938年2月到达延安,先后担任抗日军政大学教员、中共中央党校研究员、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领导成员、中共中央军委编译处研究员和延安大学法律系主任、法学院院长以及延安新哲学会负责人等职务。翻译和讲授大量的马克思和恩格斯著作。编译克劳塞维茨的《战争论》,为毛泽东同志的《论持久战》提供了军事战争理论的支持。1945年出席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1945年8月作为中共代表团法律顾问,陪同毛泽东等领导同志赴重庆参加国共谈判。1948年作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筹备委员会成员,协助周恩来同志起草《共同纲领》。新中国成立后,历任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和哲学系教授、系主任、马列主义发展史研究所教授,中央法律委员会委员,外交部专门委员,政法学会常务理事。1953年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工作。1968年逝世。

  何思敬是我国杰出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历史学家、社会学家、哲学家、法学家、教育家和翻译家,曾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主任、哲学系主任和马列主义发展史研究所教授。他同董必武、谢觉哉、李达等马克思主义法学家一道,成为新中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奠基人,为新中国民主与法治建设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何思敬一生追求真理、忠于国家、为党奋斗、奉献人民。他留给我们的宝贵思想财富,滋养着一代又一代新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建设者,鼓舞着我们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前赴后继、砥砺奋进。

  树立马克思主义坚定信仰 

  1896年12月20日,何思敬出生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古镇一个家风淳朴的劳动人民家庭。13岁起在上海的书店做学徒,后又去银行当勤杂工。1912年,他赴日本中等美术工艺学校学习。学成回国后,曾在杭州天章丝厂做图案设计员。1916年,何思敬第二次赴日本留学,进入东京第一高等学校预科班,后转入仙台第二高等学校,研习法学和哲学。1920年,因学习成绩优异,获得中国政府官费生资格,考入东京帝国大学,学习美学、社会学和德文。1926年,他以研修生身份进入东京帝国大学研究院学习。在日本留学期间,何思敬废寝忘食、博览群书,阅读了大量的马克思和恩格斯著作,在思想上和理论上接受了马克思主义,并在1923年参加了创造社,还曾以“何畏”这一笔名撰写和发表了宣传进步思想的文章,受到好评。

  何思敬于1927年2月回国,接受了广东革命政府聘请,担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并兼任法学院副院长。在学校的讲坛上,他敢于揭露蒋介石和国民党右派发动反革命政变的罪行,积极宣传孙中山先生倡导的“联俄、联共、扶助农工”思想,教育学生认清进步方向,为中华民族复兴而学习和奋斗。1931年日本侵略者发动九一八事变,激起全中国人民反抗。何思敬奋勇投身于抗日救国一线,在上海组织文化界反抗日本侵略中国的群众运动,负责宣传工作。1932年他在中国社会科学家联盟的号召下,积极支持上海抗日军民的淞沪抗战,不仅捐款捐物,而且多次发表檄文,深刻揭露日本侵华阴谋,反对蒋介石的不抵抗政策,呼吁全国人民团结一心、奋勇抗战。

  何思敬于1932年5月秘密加入中国共产党。在党组织的领导下,他冒着生命危险从事革命活动,宣传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大批青年学生参加抗日救亡运动。在中山大学任教期间,何思敬主要从事以下重要工作:第一,潜心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法哲学并发表宣传文章;第二,开设了经济学、哲学、战争学课程,为学生讲授《资本论》《黑格尔哲学和辩证法》《历史唯物主义》《战争论》等;第三,宣传中国共产党和红军长征取得的胜利;第四,通过举办学术讲座宣传抗日战争形势,呼吁全国人民持久抗战;第五,与近百名教授联合公开发布《反对中日亲善通电》,强烈抨击蒋介石和汪精卫所鼓吹的“中日亲善论”;第六,响应中国共产党发表的《八一宣言》,在《新宇宙》杂志上发表《悲壮的民族史诗的序曲——抗战之号召》,鼓舞全国人民坚持抗战。为躲避国民党反动当局的迫害,何思敬于1936年前往香港。在香港期间,他积极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诸多工作。

  为民主法治建设奠定理论基础 

  1938年2月,何思敬历经艰险,到达延安。毛泽东同志在宝塔山下亲自主持了欢迎何思敬的大会,并高度称赞他“有正义感、有勇气、有学问”,是“全国第一流的法律专家”。何思敬先后担任抗日军政大学教员、中共中央党校研究员、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领导成员、中共中央军委编译处研究员和延安大学法律系主任、法学院院长以及延安新哲学会负责人等职务。为了宣传马克思主义理论,何思敬翻译了大量的马克思和恩格斯著作,如《哥达纲领批判》《哲学的贫困》《马克思经济学—哲学手稿》《论综合技术教育》《国民经济批判大纲》等,并在延安讲授上述哲学原著,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作出重要贡献。同时,何思敬还翻译了德国哲学家黑格尔的《法律学批判》与《大逻辑》等著作。受毛泽东同志的委托,他还编译了德国军事理论家克劳塞维茨的《战争论》,为毛泽东同志完成《论持久战》提供了军事战争理论的支持。

  1943年8月,何思敬针对蒋介石所著的《中国之命运》,在《解放日报》上发表了《驳蒋介石的法律观》。他在该文中从法律的概念、“法”“权”“律”三者的关系、法律的阶级性等方面,驳斥了蒋介石和国民党反动当局的法律观,提出了新民主主义国家应当以人民为核心的法律观。他指出:“法绝不是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私有品,人民也应当有法。人民有了法,那么,政府不得人民的同意就不能随便使用一个官吏、一个警察、一个甲长;人民有了法,政府不得人民的同意就不得随便私造一个制度,私造一个法律。”(1943年8月10日《解放日报》)

  1941—1946年,何思敬连续担任陕甘宁边区第二、第三届参议会参议员,还担任了“中国解放区人民代表筹备委员会”常务委员。1945年,何思敬出席了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作为法律专家,为了更好地实施解放区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他与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成员们共同提出了制定和实施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系列提案,得到了陕甘宁边区政府的采纳。1945年8月,抗日战争胜利后,何思敬担任中共代表团唯一的法律顾问,跟随毛泽东、周恩来、王若飞等领导同志赴重庆参加国共谈判。在此期间,何思敬在重庆发表了批判和揭露国民党当局限制人民言论自由的文章。1945年11月,根据党中央的决定,成立了以谢觉哉为首的“宪法研究会”,时任中央法律委员会委员的何思敬是“陕甘宁边区自治宪法草案”的七名起草人之一。1947年初,他参加了山西解放区开展的土地改革运动。1948年,他作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筹备委员会成员,协助周恩来同志起草《共同纲领》。

  参与起草《共同纲领》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代表人民利益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毛泽东和周恩来的直接领导下,何思敬全身心地投入到这一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宪法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当中,他所提出的立法思想和立法建议,全部得到采纳。可以说,何思敬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制定,功不可没。他提出的立法思想和建议包括以下方面。

  坚持以人民为核心的新中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根本立法思想。何思敬在参与《共同纲领》起草工作中,坚定不移地贯彻毛泽东同志提出的新中国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崭新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翁。《共同纲领》中用法律语言清楚地表达:新中国的成立,已使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的统治时代宣告结束,中国人民由被压迫的地位变成新社会新国家的主人,以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代替封建买办法西斯专政的国民党反动统治。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地区、人民解放军、各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们所组成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组织人民自己的中央政府。

  全面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权。何思敬长期目睹了中国人民遭受帝国主义的践踏和国民党反动政权的欺压,对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权有着刻骨铭心的认知。他在参与起草《共同纲领》过程中,明确提出应当全面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权,其主张获得了采纳。《共同纲领》第一章“总纲”中明确规定了人民享有的基本人权。

  明确规定新中国的国体和政体。国体和政体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性质和根本政治制度。何思敬在参加长期的革命法治实践中,正确宣传毛泽东同志和中国共产党的建国学说,并在起草《共同纲领》过程中建议将新中国的国体和政体做出清晰的制度设计和法律表达。

  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何思敬坚定拥护毛泽东同志的如下论断,即统一战线、武装斗争和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革命胜利的三大法宝。他坚持主张,新中国成立之后,统一战线应当获得巩固和发展。《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其组织成分,应包含有工人阶级、农民阶级、革命军人、知识分子、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

  民主集中制是新中国各级政权机关应当遵循的重要政治制度。关于新中国政权机关的运行规则,何思敬高度认同毛泽东主席和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即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了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该制度的主要原则为: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政府委员会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委员会内,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制度;各下级人民政府均由上级人民政府加委并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全国各地方人民政府均服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与地方人民政府间职权的划分,应按照各项事务的性质,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以法令加以规定,使之既利于国家统一,又利于因地制宜。

  废旧立新,建立新中国的法律制度。何思敬主张,新中国作为崭新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必须用体现人民意志和体现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制度来保障新生的人民共和国真正实现中国共产党所坚持的为人民服务的政治主张,切实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

  建立健全人民监督机制。何思敬认为,没有监督的权力会导致腐败并走向人民的反面。因此,他在多项立法建议中提出应当贯彻落实毛泽东同志和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新中国必须建立健全人民监督机制。《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厉行廉洁的、朴素的、为人民服务的革命工作作风,严惩贪污,禁止浪费,反对脱离人民群众的官僚主义作风;在县市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内,设人民监察机关,以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种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并纠举其中之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人民和人民团体有权向人民监察机关或人民司法机关控告任何国家机关和任何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建立健全中国共产党统率下的新中国军事制度。何思敬高度认同毛泽东主席所提出的“没有人民的军队便没有人民的一切”的光辉论断,在参加起草《共同纲领》的过程中,他也为实行中国共产党统率下的军事制度提出了具体建议并获得采纳。《共同纲领》中有如下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军队,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受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统率,实行统一的指挥、统一的制度、统一的编制、统一的纪律;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根据官兵一致、军民一致的原则,建立政治工作制度,以革命精神、爱国精神教育部队的指挥员和战斗员。

  从实际出发,实行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济建设制度。何思敬认为,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基本原理之一是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国家的上层建筑必须与经济基础相适应。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如何恢复战争创伤、抓紧发展经济成为摆在各级人民政府面前的重要任务。何思敬在参加起草《共同纲领》过程中,运用丰富的政治经济学理论和人民解放区经济发展的宝贵经验,提出了新中国经济建设的一系列主张,并用法律语言将其表达为法律制度要求。

  实行新中国的文化教育政策。何思敬认为,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对新中国的建设尤为重要,是基础性的制度建设。他建议,《共同纲领》必须用法律制度的形式来确认和保障新中国文化教育政策的实施。《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国家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提倡用科学的历史观点,研究和解释历史、经济、政治、文化及国际事务。

  实行新民主主义的民族政策。何思敬提出,新中国必须实行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民族政策,各民族一律平等是民族大团结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国家统一的根本保证。《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

  实行新中国的独立自主、和平友好的外交政策。何思敬提出,新中国的外交政策应当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一直坚持的独立自主、和平友好、互相尊重和平等互利的对外政策。《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政策的原则,为保障本国独立、自由和领土主权的完整,拥护国际的持久和平与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

  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智慧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按照中共中央确定的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决定,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起草小组。毛泽东同志亲自领导了宪法草案起草的工作。何思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起草小组的成员,全程参与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工作。他在参与宪法草案初稿起草过程中,不仅结合新中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提出了具有社会主义宪法基本要素的立法建议,而且还提出总结世界宪政发展历史的有益经验,适当参考其他国家具有符合现代法治文明要求、保障人民正当权益的立法成果,以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先进性和人民性。何思敬的立法建议都得到了宪法草案初稿起草小组的一致同意并被采纳。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草案曾通过各个渠道向全民征求意见,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积极响应,体现了新中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法工作遵循的民主性和科学性立法原则。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通过并颁布后,何思敬积极领导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师生热情参加这部宪法的宣传、学习和普及活动,让这部宪法的内容更加深入人心,真正起到了新中国治国安邦的根本大法作用。为此,他还专门发表文章,介绍和阐述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立法宗旨、立法内容、立法特色和宪法实施的保障措施。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在何思敬的领导下成立了宪法教研室,专门从事宪法学的研究和教学与人才培养工作,为新中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事业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宪政法治建设作出特殊贡献,受到党中央和国家的肯定。

  培养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人才 

  何思敬提出,新中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事业既需要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正确指导,也需要培养千千万万法治建设专门人才。为此,他身体力行,在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工作期间,开创性地进行了以下工作。

  何思敬长期专注于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呕心沥血,忠诚专注。1955年,湖北人民出版社出版了他的专著《马克思的国家与法权学说》,系统阐述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与法律思想,成为宣传和普及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学理论的指导性著作。当时,国内各法律院系均把何思敬的这部专著列为法律专业师生学习的重要法学文献。

  何思敬高度重视新中国法学学科的建设。他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率先构建起较为完整的法学学科体系,为此他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设置了法理学教研室、宪法学教研室、刑法学教研室、民法学教研室等。为了教学和科研需要,他还在法律系主持设立了法学资料室。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法学学科建设的体系模式,对当时全国主要法律院校的法学学科建设起到了示范作用。

  何思敬高度重视新中国的法学教材体系建设。在他的领导下,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在国内率先组织专门力量,按照法学学科建设的需要系统地进行了新中国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的编写工作,先后编写了《国家与法》等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侦查法学等专业教材,对全国政法院校的法学专业教材建设起到了示范作用。

  何思敬十分注重新中国法学高等院校的师资队伍建设。一方面,他高度尊重和充分发挥中国人民大学组建时入职的法学专家的作用;另一方面,他力主中国人民大学应当肩负起培养新中国自己的法学师资的重任,通过举办研究生班和师资进修班的方式,培养了大批的法学师资,发挥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在新中国法学师资队伍建设中“工作母机”的作用。

  何思敬认为,法学实践在法学研究和法律人才培养中具有重要作用。他在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主任期间,亲自谋划法学实践基地建设工作,主动联系国家和地方的相关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建立起法学实践基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师生的法学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帮助,为培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法治建设人才提供了优质的社会资源,使师生们在社会实践中了解和认识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实际,辨明方向、增长才干、崇尚法治、服务人民、报效国家。

  此外,何思敬非常重视法学国际交流。他利用曾担任外交部专门委员的身份,积极推动中国法律界与其他友好国家法律界的交流,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事业汲取有益的经验。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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