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译心)1月6日,“刑诉法再修改与数字正义”研讨会于线上成功举行。与会学者聚焦数字时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共同为数字正义的实现凝聚理论共识,贡献智慧。
与会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有必要对数字变革作出系统性回应。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卞建林提出,《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应当关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以概括授权与具体授权相结合的方式回应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合法性质疑,并适当引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以规范公安司法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左卫民认为,应正视数字技术在《刑事诉讼法》变革中的有限性,合理研发数字刑事诉讼的技术产品,逐渐打造出一种在原则、机理、方式等方面不同于传统的数字化《刑事诉讼法》。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胡铭针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提出智能辅助系统等数字技术应用有助于夯实其制度根基、规范自由裁量权并提升该制度的社会支撑体系,在保障算法公正性与准确性、诉讼参与权与知情权、控辩平等的前提下,适当放宽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和案件类型。
《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需要呼应传统社会的数字化转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品新认为,应当坚持先立后破的基本理念,通过规定原则和系列规则的方式保障信息技术对司法公开的积极促进作用。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郑曦表示,应关注数字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定位和监管问题。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郭烁提出,需要在坚守刑事诉讼以公正为优先的前提下,考虑新技术在强制措施执行中的应用能否跳脱大数据和算法预测自身的悖论等问题。
《刑事诉讼法》有必要对电子数据收集手段作出系统性回应。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表示,我国在侦查机关收集电子数据的立法方面积累了相当多的立法经验,当前需要进行电子数据收集体系化建构。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冯俊伟提出,应当厘清传统侦查取证和电子数据侦查措施体系的关系,合理规范电子数据取证。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谢登科认为,应以数据权利保障理论、数据分级分类理论、数据生命周期理论为电子数据侦查取证的理论基点。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郑飞提出,应当以现有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为基础,依据不同数字证据类型,构建与数字证据相对应的阶梯式分类审查机制及合理的实质审查判断规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院长李玉华表示,利用犯罪资金分析结果更符合经济犯罪侦查实践需求,将其作为鉴定意见更具科学性。
会议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数字正义研究中心与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联合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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