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与现代化建设同步的环境法治
2023年10月30日 10:1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10月30日第2761期 作者:明海英

  本报讯 (记者明海英)10月14—15日,由台达集团主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承办的2023年“中达环境法论坛”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行。

  “环境”是环境法的基点、基础和出发点。武汉大学教授蔡守秋表示,“环境”这个概念明确承认和肯定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为《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通过法律保护环境,也就是通过法律保护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用法律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实际上就是用法律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以形成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江必新认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对环境法治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环境法治的发展一定要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同步,要以环境法治的现代化来促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随着时代的发展,《环境法》作用的领域和规制机理也在不断发展。在甘肃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史玉成看来,《环境法》调整的领域从最初以污染控制为主到后来涵盖资源和生态保护,《环境法》的规制机理也从最开始的末端控制发展为注重“预防性”的源头控制和全程控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高利红提出,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不应常态化和大范围适用,需要对程序、赔偿责任构成的要件等进行限定。在实行过错责任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应回归原初的侵权“四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主观过错。当因果关系认定困难时,以行为人对结果的可预测性作为判断因果关系的准则。

责任编辑:崔博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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