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间主义(interregionalism)致力于解释世界不同地区开展对话与合作的动因、形式以及影响。它缘起于二战后欧洲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和欧洲超国家机构的外联需求,并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新地区主义的兴起而逐渐成为国际社会中一种独特的交往模式。自2000年以来,国内外学术界在地区间主义理论体系的构建上进行了重要的学术探索,逐步深化了“地区间主义是什么”和“地区间主义为什么”这两大核心问题的研究,也为下一步拓展“地区间主义怎么办”奠定了良好的学术基础。
地区间主义类型之争
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学术概念,地区间主义最核心的关键词就是“地区”。因此,关于地区的界定就成为描述地区间主义图景、设置地区间主义边界的基本前提。学者们大都认可地区至少可以从自然地理和社会政治两大层面加以探讨,但在地区的覆盖范围、地区的代表特征、地区的数量规模等具体问题上却莫衷一是,由此形成了关于地区间主义各有侧重的概念表述,并对应地演绎出了地区间主义的多种表现形式。
其中,学术界的主要争议包括:地区指的是某一大洲还是该大洲内部的地区抑或更小范围的次区域?能够代表地区获得对外交往资格和权限的究竟是地区组织还是地区集团抑或地区内的某一国家群体,甚至是某个单一大国?参与互动的地区仅限于两个还是两个以上?基于对上述问题的严谨性或包容性回答,部分学者仅赞同“地区组织与地区集团及其各自相互之间的关系构成地区间主义”的标准类型,而其他学者则主张再增加“跨地区主义”和“准地区间主义”两种边缘模式。
相对而言,学术界关于准地区间主义的归类分歧要远大于跨地区主义。因为部分学者坚称,参与地区间互动的双方必须同时具备一定的“地区性”,而准地区间关系中作为与地区组织或集团开展对话的“第三国”并不符合“地区对地区”的基本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不重视“地区+第三国”的互动模式。相反,他们同样认可其在国际关系中的普遍性与重要性,只不过他们建议应将其置于另一个新的学术研究议程,而不是生硬地纳入地区间主义的分析框架。
地区间主义功能的探讨
在“旧地区间主义”时代,欧共体主导构建的“中心—轮辐体系”几乎囊括了地区间关系的全貌。学者们关于地区间主义功能的探讨也主要围绕欧共体的行为动机和对外政策展开,认为地区间主义既有助于欧共体对外的“价值输出”,驱动其他地区参照欧洲模式提升其一体化水平或开启一体化进程,进而为欧共体的对外交往提供统一的外部市场和规模的经济效应,又有利于欧洲内部的“机制塑造”,通过地区间关系反向强化欧共体机构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特殊地位,并进一步夯实超国家一体化的发展趋势。
然而,“新地区间主义”的出现则要求学者们具备更加广阔的国际视野和体系观念。地区间主义理论不再局限于主要解释欧共体/欧盟的对外关系,而是要阐释其在更大范围内对于国际政治的潜在价值和意义。由此,学者们在国际关系主流理论的大框架下演绎出了地区间主义的五大主要功能,即制衡、制度建设、合理化、议程设定及集体身份建构。但同时也在诸如地区间互动是否形成了全新的地区间层次、地区间对话与合作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为全球多边治理增添了附加值、地区间主义是否以及在何种意义上有助于促成以地区为基础的新国际体系和国际秩序的出现等问题上展开了学术争鸣。
与此同时,相关研究在对各种地区间主义进行比较分析后发现,理论上的五大功能与实践中的现实成效存在一定的出入。比如,制衡更多地体现在南北关系的“三方”地区间博弈中;制度建设更适用于先前就具备一定或相当一体化基础的地区;合理化尤其是议程设定的效果主要取决于参与地区间对话的国家实力以及地区间安排的制度化水平;而集体身份建构则更明显地作用于一体化程度相对较弱的一方,或体现在其中一方具有相对成熟的一体化机制,且拥有分享一体化经验的强烈意愿的地区间关系中。这说明关于地区间主义功能的探讨不能仅停留在一般意义上,而是需要更多细化和精准的研究。
推进地区间主义理论创新
近年来,国内学者在地区间主义研究上持续发力,尤其在地区间主义的应用方面产出了众多研究成果。下一步,国内学界或可基于丰富的案例,在已有类型研究和功能研究的基础上,从以下几个方面就地区间主义的理论创新展开进一步的学术思考。
一是释放地区间主义类型与功能之间的中介变量。地区间主义的类型不一而足,地区间主义的功能又多种多样。如果说并非所有的类型都明显地具备全部的功能,那么决定了某一类型与特定功能之间对应关系的究竟是什么?当前来看,作为行为体的地区“身份”和“结构”应当是发挥关键作用的影响因素。比如,地区组织主要由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组成可能会对其参与地区间对话的动机与目标产生影响,而地区组织或地区集团的一体化程度则会导致地区间诉求和表现有所差异。因此,如何构建身份、结构、类型、功能几大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和作用机制,可以成为地区间主义理论创新的方向之一。
二是探讨跨地区间主义的潜在价值。跨地区主义的核心特征在于,来自两个以上不同地区的多个主权国家在不依赖各自已属的地区架构情况下,通过对话与合作寻求培育共同的地区意识并推动构建“大地区共同体”。从理论上讲,在此类地区的创建和深化过程中,跨地区安排也会逐渐具备一定或相当的开展对外交往的能力与意愿,这就为跨地区组织或集团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地区组织或集团的对话合作奠定了相应的基础。鉴于跨地区安排的成员覆盖面更广,跨地区间主义对全球性议题的影响也会更加凸显,这从另一层面拓展了地区间主义的研究空间,也从另一角度为跨地区主义的地区间属性提供了新的注脚。
三是注重准地区间主义的对接。在世界范围内地区一体化或地区主义短期无法取得实质性突破的背景下,地区大国的代表角色和引领作用就有必要在地区间主义研究中重新得到重视。尽管地区组织或地区集团与第三国的关系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地区间关系,然而在地区主义广泛存在的当下,某一大国不只是隶属于某个地区安排,更可能是在其中处于主导地位。有鉴于此,在准地区间对话中有针对性地增加与第三国所在地区的合作诉求,并经由第三国作为协调者或联络员适时创建新的地区间关系或深化既有的地区间合作,也是提升地区间互动效能、促进地区间主义全球化的又一路径。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全球治理背景下金砖合作机制对‘一带一路’建设的支撑作用研究”(19BGJ071)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四川外国语大学金砖国家研究院政治安全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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