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40多年以来,“法治”概念已深入人心。当今社会,“法治”已经成为一个开放性、褒义性、目标性概念,其最初偏重表达司法运行、法律适用的描述性特征日渐模糊。为避免法治空洞化、口号化的风险,须清晰界定其内涵和外延。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发起蓬勃生机。”追根溯源、正本清源,回顾中国传统法治思想的初心和本愿,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治思维、法治理念充实和发展“法治”概念,是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前提和应有之义。
法家法治思想并非人治
法治作为与“人治”相对应的理念和思维,是东西方先哲理性智慧的共同选择。
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个明确提出法治概念并对其进行具体论述的思想家。他强调“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并认为法治应当包含两层含义,即“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其法治思想成为近现代西方法治思想的源泉。
与此同时或更早,在春秋战国时期的中国,将法律奉为治国圭臬的法家群体正在崛起。李悝主持魏国变法,并制定了中国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随后,吴起变法、商鞅变法也都产生了深刻的时代影响,其中商鞅变法为秦朝的建立奠定了坚实基础。秦朝虽二世而亡,但以法律形式推行“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地同域、量同衡、币同形”的制式文化标准,在中华文明发展史上留下了深刻烙印。
可以说,法家在变法实践中形成的关于“法律如何治国”的理论学说,其高度和深度足以和西方同时期法治思想相媲美。所谓“中国古代没有法治的土壤和种子”“法家法治思想在本质上是人治”的说法,隔断了中国当代法治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联系,是缺乏文化自信的表现。
法家法治思想具有形式主义特征
法家对法律本质的认识,常与度量衡器具相联系。“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意在强调法律本身的标准性、客观性,以及行法的平等性、一体性和公平性。
在法律价值上,法家强调法律是为国家整体利益、根本利益服务的,包括君王在内的各级社会成员,都应当服从法律。正所谓,“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私者所以乱法也”。这表明法家对法律采用形式理解,完全依据法律的字面意思和文义来守法、执法和司法,不允许掺杂个人意见和个人理解,亦不考量和评判法律行为背后的目的和动机。
韩昭侯时期“兼罪典衣与典冠”的案例,比较形象地说明了法家对法律的形式理解和客观归罪的立场。“韩昭侯醉而寝,典冠者见君之寒也,故加衣于君之上。觉寝而说,问左右曰:‘谁加衣者?’左右对曰:‘典冠’。君因兼罪典衣与典冠。其罪典衣,以为失其事也,其罪典冠,以为越其职也。非不恶寒也,以为侵官之害甚于寒”。在这个案例中,典衣未及时为韩昭侯加衣,属于失职;典冠虽好意为韩昭侯加衣,但属于越权,所以也受到处罚。
韩昭侯认为,赏罚官员的标准,就是看官员是否严格依据法定岗位职责履行职务,这和近代行政法“依法行政”的理念有着异曲同工之妙。看似机械理解法律的背后,表明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统治者的法律理念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水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是社会生活、国家治理的准绳”的法治理念,这正是对中华传统法治思想的发展。
对形式法治的完善和矫正
因法律文字的不周延性、概念边缘的模糊性、条文价值的单一性,对法律和法治的绝对形式理解会导致很多问题,例如法官积极性的减退和不负责任等。因此,战国末期和秦朝时期的《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已经摆脱了对法律的僵化、机械理解,对社会发展、时代变迁及情势变化导致的复杂情况进行灵活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将犯罪行为人目的、动机等纳入法律评价因素。这种进步仍属于形式解释本身的完善,即不寻求法律以外的逻辑,而是追寻法律文本中固有的意义,在语义射程范围之内展开对法律和事实的解释。
西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春秋决狱”制度强调“原心论罪”,将儒家经义等外部资源引入法律解释之中,法律的形式理解被解构,法律失去了独立的空间和地位。同为汉代最高司法官员,汉武帝时期的杜周与汉文帝时期的张释之,其法治理念已经截然不同。汉初廷尉张释之严格执法,在“犯跸案”中拒绝汉文帝严惩肇事者的要求,主张依法断罪。而杜周面对“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的批评,则毫无赧颜地指出:“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此后,法律应被普遍遵守的规则意识淡化,法律要保护谁的利益、法律是反映谁的意志这类命题成了法律解释的核心关切。
针对“法渐多门,令甚不一”的状况,西晋惠帝时期主掌中央司法的三公尚书刘颂上疏批评了原心论罪、法外求善的危害,强调执法者、司法者严守法律形式理解的重要性,即“法欲必奉,故令主者守文”。他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援法断罪原则,即“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这一原则不仅为当时所认可,亦为后世所继承。《唐律疏议》中“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的规定,实源于此。一直到《大清律例》,“断罪不具引律令格式正文”仍然是法官失职的表现。
依法治国的法治思想历史悠久
就治国理政的方式而言,依法治国的法治思想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守文”是传统法治观念的基本要求。
公元前770年,周平王把都城由镐京迁到洛邑,以周天子为核心的礼治体系开始崩坏,天下秩序大乱。在诸侯国之间激烈的争霸战争中,法律的价值和作用越来越得到统治阶层的重视。楚庄王时期就有“茅门之法”的故事,面对车驾被砸的太子哭求诛杀严格执法的廷理时,楚庄王的回答是,“法者,所以敬宗庙,尊社稷。故能立法从令尊敬社稷者,社稷之臣也,焉可诛也?”这掷地有声的话,体现了法律至上和“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治精神。随后,孙武杀吴王宠妃和商鞅徙木立信的故事,都体现了法家学派一贯的法治观——将法律视为定分止争、规范社会行为的唯一客观标准,即“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依法治国,则举措而已”。
如果将汉代春秋决狱视为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则从春秋战国到秦汉时期,中国至少有五百年“依法治国”的历史,有着丰富的以“守文”为特征的形式法治理念和思想。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当下法治建设的重点和难点仍在于法律的实施,仍在于如何把“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在这方面,法家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奉法律为圭臬的学派,其形式主义法治理论和治国理政的实践经验,无疑值得我们借鉴和传承。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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