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促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加快建设体育强国”,将竞技体育作为体育强国建设的战略支点予以强调。毫无疑问,新修订的《体育法》的颁布具有划时代意义,将为全面深化依法治体,实现体育强国这一根本任务奠定重要的国家法律基础。新《体育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面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权利和义务为主线,突出强调将体育发展纳入国家法治体系,不断优化体育体制和机制。“竞技体育”是此次修法的重要内容,其聚焦竞技体育现实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难题,坚持完善举国体制机制,在立法领域、范围、内容等方面进行了突破,形成了具有严密内在逻辑的法律文本,为实现新时期竞技体育的善治提供了法律保障。
强化国家法律主体地位完善竞技体育举国体制
近30年来,我国竞技体育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国际影响力日益广泛。但是也应该看到,竞技体育发展也存在着举国体制亟须完善、法治进程缓慢、利益关系复杂等尖锐问题和矛盾。其中既有计划经济时代的遗留问题,也有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现实困难。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急需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竞技体育体制和机制。以发展的视角看,坚持完善举国体制是实现我国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此次《体育法》修订,对竞技体育的法治化发展进行了总体设计。一方面,新《体育法》强化了国家法律主体的地位和责任,突显了法律的权威性和适用性。新《体育法》竞技体育部分总共有14条,其中以“国家”作为法律主体推动实施的有11条,内容涵盖竞技体育和职业体育发展、体育运动学校建设、后备人才培养、运动训练科学技术研究、运动员基本权益保障、体育知识产权保障等核心内容。另一方面,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行政部门、单项体育协会等的职责,形成了共治格局。上文所提到的这些领域都直接对应着不同的主体,它们担负着落实和实现竞技体育发展目标的艰巨任务。同时,新法也明确规定“促进和规范职业体育的市场化、职业化发展”,这无疑也对各类市场主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确证运动员的权利与义务
运动员权利保障始终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新《体育法》对此进行了针对性回应,细化了相关主体的义务。一方面,新法突出强调了保障运动员的身心健康权、文化教育权、注册与交流权、社会保障权等,并对每一类权利进行了具体规定。国家法律对运动员权利的确证有助于理顺竞技体育中的复杂关系,实现对高水平运动员队伍的规范化管理和建设;同时也有助于推动后备人才培养,筑牢竞技体育发展的人才基础。另一方面,新法细化规定了运动员及相关主体的法律义务。运动员整体水平反映国家竞技体育实力,新法聚焦“创造优异成绩,为国家和人民争取荣誉”,对运动员的训练、竞赛、精神风貌等进行了总体规定,体现出新时代对运动员的更高要求。运动员所履行的法律义务是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也是遵守公共道德、职业操守,以及忠诚国家的综合体现。同时,围绕运动员的基本权利,新法也对政府、行政部门、体育学校、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应法律义务进行了规定,形成了明确的“义务链条”,确保运动员权利的实现。
突出竞技体育的重点建设领域
新法立足我国竞技体育的深化改革,对重点领域的建设发展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重点发展职业体育。“国家促进和规范职业体育市场化、职业化发展,提高职业体育赛事能力和竞技水平”条款为职业体育实现高质量融合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该条款指向明确,能够充分整合市场资源,调动多方主体积极性,实现对职业体育的共建共享。二是重点建设各类体育学校。“国家加强体育运动学校和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建设”是深化“体教融合”的关键举措,是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重要载体。从后续发展看,体育运动学校和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将迎来新的发展契机,在办学资质,人才培养条件、设施,学训、竞训制度,以及梯队建设等方面都将纳入法治轨道。三是加强科学化的体育训练。科学技术与体育训练有机融合是创新训练手段,提升运动员成绩,延长职业生涯的重要途径。“国家加强体育训练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对运动员实行科学、文明的训练,维护运动员身心健康”条款明确了体育训练的规律性要求,指明了科学化体育训练的方向,尤其是首次明确提出了保障运动员身心健康权益,这为全面优化我国竞技体育训练体系指明了方向。四是保护知识产权。新法在对竞技体育知识产权一般性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对“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切实保障了赛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体育赛事是竞技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赛事相关活动所形成的图片、标志、音视频信息等的权属关系以法律进行确证,标志着国家对权利人权益的认可与重视,能够极大促进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规范化开展和运营。
形成立法逻辑清晰缜密的法律文本
新《体育法》竞技体育部分坚持和遵循“国家治理”,立法逻辑清晰缜密,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注重立法顶层设计。以“国家治理”作为坚持完善竞技体育举国体制的逻辑起点,明确各类治理主体的权利义务。新法将各类竞技体育治理主体统一纳入“国家治理”框架下进行顶层设计,突出了核心主体应当担负的责任,这为完善竞技体育体制机制奠定了重要基础。二是立法逻辑主线清晰。新法始终贯穿“应当行为”和“行为规制”主线,围绕保障竞技体育核心主体权益这一中心任务。新法在拓展和明确竞技体育法治范围的基础上,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个体权益有机统一起来,形成了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应当行为”设定了不同竞技体育主体的法律义务,要求分层分类切实履行;而“行为规制”则规定了不可逾越的法律界限,如果违反,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也与后面“法律责任”部分的内容相呼应。三是立法内容结构统一。竞技体育部分遵循新《体育法》立法修法的统一内在结构要求,各部分内容相互衔接,条款翔实具体,强化了可操作性。从结构上看,第三十九条是对竞技体育发展的总体要求;第四十条和四十一条则聚焦职业体育发展和后备人才培养;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九条细化规定了运动员、教练员及其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开展及其相关权益保障进行了规定。各部分内容逐层递进,分类聚焦,条理清晰。
(作者系华南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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