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以党章为根本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度的日趋完善,以及部门、地方党内法规制度的逐步健全,党内法规“有法可依”建设取得了重大成绩,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存在的问题在当前全面从严治党的整体议程中凸显了出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高党内法规或党规党纪的执行力,可从四个方面着手发力。
坚持以上率下
注意抓“关键少数”
党内法规建设应坚持以上率下,党员领导干部“身先士卒”、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至为关键。首先,领导干部要将党内法规“当回事”。领导干部在平时工作中要自觉严格贯彻落实党规党纪,党内法规的条款规定应当要成为日常生活中的“口头禅”。领导干部尊崇党规党纪,在其主政或分管的单位部门或领域,党内法规就会在无形之中具有一种权威光环。领导干部在遵循党规党纪上为人表率,党内法规亦会成为广大党员群众做人做事的行为规范,或在做“出格”之事时就会产生“条件反射式”顾忌心理。其次,领导干部对待党内法规要“身体力行”。党员群众不仅会看领导干部平时是怎样说的,而且会注意其关键时刻是怎么做的。某些领导干部说得“天花乱坠”,但在切身利益取舍面前不按党内法规办,事后的效应是以前所有的“功夫”都白费,还会给人落下“说一套,做一套”的口实。最后,领导干部在处置矛盾纠纷时要“一断于法”。党内法规不仅是领导干部取舍自己切身利益的法则,亦是处理党内同志之间矛盾纠纷的准绳。在处理党内同志之间的现实矛盾纠纷时,领导干部要有一断于党规党纪的自觉和修养,偏袒一方不仅不会助益于党员群众之间矛盾纠纷的最终解决,而且会严重伤害党内法规的权威性。
加强学习教育
消除知识上“盲区”
“不教而诛谓之虐”,党内法规要得到全面贯彻和执行,学习教育是该过程的首要环节。不了解党内法规,自然难以模范地遵守,部分滑入犯罪深渊的领导干部在忏悔时都不约而同地谈到其疏忽了对党纪国法的学习和修养。一方面,要加大对党内法规的常规性宣讲力度。党内法规一“出台”,不论是新制定的,还是新修改的,应第一时间进行宣讲学习。不仅要对领导干部进行宣讲,亦要对广大党员群众进行宣讲,前者可采取将党内法规作为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必修课程等方式,后者可采取专题讲座、党内法规知识考试等方式。对党内法规的学习教育,既可以采取在课堂内进行集中讲授讲解的方式,也可以课堂外的方式进行,如重要或新修订内容“上墙”、标语化宣传等形式。另一方面,要创新对党内法规的学习教育方式。在“互联网+”时代,学习早已不局限于面对实物学习资料的方式,对党内法规的学习教育亦要跟上时代,如“‘理’上网来”。党内法规制定后应由中央规定的统一发布平台在网上第一时间权威发布,并将党内法规纳入互联网法治宣传的规划内容。党内法规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纪国法在宣传上应同等对待,要积极利用微信公众号、抖音等新时代新媒体促成学习党内法规的常态化氛围,让全体党员在“互联网+”时代常见的信息渠道中都能了解、学习到党内法规知识。
强化监督检查
让法规带“高压电”
党内法规发布后,广大党员包括领导干部都能认真对待,但缘于人情文化等国情因素,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对于党内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要强化政治上的监督检查,让规范条文真正带上“高压电”。一方面,要将党内法规实施情况作为党委(党组)督促检查、巡视巡察的重要内容。领导干部不仅要将党内法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而且要将党规党纪落实为治国理政的具体制度,不仅自己要“身体力行”,而且要引领广大党员群众“身体力行”,努力将中央党内法规的原则和精神转变为一种普遍性的工作和生活方式。对中央党内法规的实施情况,不仅要纳为各级党委巡视巡察的重要内容,开展定期督查、专项督查等,而且还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监督检查结果,必要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另一方面,要严肃查处违反党规党纪和损害党内法规权威性的违规违纪行为。按党内法规办事,维护党规党纪权威性,不仅需要党员自身的高度自觉,亦需要设法防范“破窗效应”。就后者来说,要警惕党内法规流为“具文”、让党规党纪带上“高压电”:既要畅通广大党员对违规违纪、执规不严等不良行为的反映和检举渠道,也要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之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惩处力度。增加违规违纪成本有利于使党规党纪刚性运行,改变党内法规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软法”现象。
加强备案审查
确保落地不“跑偏”
党内法规或文件制定是一项比较专业的立法活动,一般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学知识储备或修养,否则,不论是党内法规的“落地”,还是党委(党组)依据中央党内法规基于当地实情创造性“立法”,都容易产生“跑偏”现象。一方面,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建立贯通上下的备案工作体系。对于中央党内法规的“落地”情况,所有关于中央党内法规的实施细则都要上报相应的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审查。对于党委(党组)依据中央党内法规基于当地实情的创造性“立法”情况,所有的规范性文件都要上报相应的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审查。贯通上下的备案工作体系旨在确保,既避免让中央党内法规在“落地”“落细”的过程环节中“跑偏”,亦杜绝让地方党委(党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党中央的原则和精神相偏离或相违背。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党内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考核制度。对党内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不仅要形式性审查,亦应当实质性审查。备案审查工作绝不能对违背中央党内法规精神或党中央原则精神的文件“视而不见”,也绝不能让违背中央党内法规精神或党中央原则精神的文件“有处可藏”。为此,既要建立健全党内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也要建立健全中央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评估制度,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作者系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省社科院基地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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