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五大法治体系
2020年06月17日 09:0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6月17日总第1949期 作者:李浩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落实全会部署,必须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进一步强调了法治体系建设在国家治理体系整体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对如何完善我国的法治体系指明了方向。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完善五大法治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和重要内容。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前提。“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首先要健全和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以良法促进善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形成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在立法过程中注重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和实施资源的配套性。其次,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在2010年建成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但在一些重点领域,如生物技术、食品药品、网络安全、环境生态等领域,存在该全不全、该重不重、该严不严等问题,亟待健全和完善。因此,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仍是一项艰巨任务,需要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制定出相应的法律规范,形成一张疏而不漏、规范有序的法网,使各项事务都能“有法可依”。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连接良法与善治的桥梁。当前,法律的实施仍是法治工作的最大短板,一些执法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依然存在,严重影响了党和国家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损害了法治的尊严和权威。在执法环节,我们应坚持宪法法律至上,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同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做斗争。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为此,我们应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审判、检察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律师制度,推进司法公开,增强司法透明度,确保司法公正高效运行,坚持司法为民,发展司法便民。拓宽司法民主参与渠道,让人民群众真实、有效地参与到案件审判工作中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是党带领人民群众治理国家的重要权力,肩负着确立行为准则、维护各种秩序、实现公平正义等重要职责。必须通过各种有效监督才能确保这些权力规范、有序行使。一要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些“关键少数”,抓紧对领导干部推进法治建设实绩的考核、对监督制度进行设计,加大对广大领导干部的法律培训。二要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把权力关进法律和制度的笼子里。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以及时实现。三要健全权力机关的监督、党的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政协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的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四要不断推进监督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形成对权力运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法治监督体系,督促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条件。首先,要坚持党的领导,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首要原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其次,要加强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和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健全法治专门队伍的培养、准入、交流和职业保障制度。推进专门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和检察官的制度,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再次,改革不符合法治运行规律、不利于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推动信息技术在侦查、审判、执行工作中的融合创新,全力推进“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信息化体系建设,不断开创新时代司法行政事业新局面。

  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证。完善的党内法规不仅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明确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要求,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重要方略,深刻揭示了在新时代执政党依法执政的内涵,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指明了前进方向。首先,完善党内法规制定的程序,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力度。其次,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重要参照,坚持宪法至上、党章为本的基本原则,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再次,做好党内法规体系与法治体系的衔接、协调,形成与国家法治体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相得益彰的格局。

  (本文系河南省社会科学院2020年度基本科研费项目“民营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研究”(20E53)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责任编辑: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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