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大数据时代的公众环境信息权
—— 以国家环境信息治理现代化为视角
2020年06月16日 23:2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6月17日总第1949期 作者:方印

  随着《十三五规划纲要》首次提出要实施国家大数据发展战略,我国信息化水平日益提高,大数据时代带来的信息化影响早已渗入到环境领域,加之公众对环境保护意识的逐步增强和对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管理的热情日渐高涨,大数据时代公众参与正在日益引导和主导国家环境信息治理变革,并引领支撑着国家环境信息治理现代化的进程。“要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要建立健全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和社会治理的机制,推进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模式创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断,为推进国家环境信息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根本遵循。从本质上看,国家环境信息治理现代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是我国现代化总进程的题中之义,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构的内在逻辑。

  对于国家环境信息治理现代化来说,国家环境信息治理目标是灵魂,国家环境信息治理理念是动力,国家环境信息治理方式是关键,国家环境信息治理体系是支撑,国家环境信息治理能力是保障。但长期以来,国家环境信息治理现代化进程缓慢,环境信息公开不足,公开的环境信息在真实性、关联性、系统性、友好性方面有待提升,环境信息治理制度缺少反馈与互动环节。诸如此类问题与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信息治理工作不足有很大关联,归根结底是由于公众在环境信息治理过程中相应的权利赋予不到位。因此,大数据时代拓展公众获取、加工、分享、监督环境信息的权利,将为公众真正参与大数据时代环境信息治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与科学的法治路径,有助于全面推动国家环境信息治理现代化进一步发展。

  治理目标是国家环境信息治理的预期目的,为国家环境信息治理指明方向,具有维系组织各个方面关系、构成系统组织方向的作用。从本质来看,治理目标是国家环境信息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和根本。从历史维度来看,人类社会的生态文明已从生态文明初始阶段发展到生态文明大数据信息化阶段,国家环境信息治理目标也需发生相应的转变,不应再强调单一环境信息治理目标的实现,而是从整体层面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国家环境信息治理目标。在大数据时代,国家环境信息治理目标的转变仅依靠政府手中的环境信息权力是无法达成的,必须引入“新动能”,即公众环境信息权。大数据时代拓展公众环境信息权,可以为公众获取环境信息内容、表达环境信息意愿、参与环境信息决策、监督环境信息流向等提供有力支撑,有助于补齐环境信息共建之短板,有助于开启环境信息共治之新风,有助于提升环境信息共享之效率,从而助推国家环境信息治理目标的合理化。

  理念是实践的先导,治理理念是否科学,从根本上决定着国家环境信息治理成效。自我国环境信息治理事业开展以来,不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自觉冲破旧有的环境信息治理观念,发展和形成了一系列新的环境信息治理理念,这些环境信息治理理念既引领着环境信息治理的变革,又在环境信息治理变革中得到检验和发展。2016年3月环境保护部印发《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总体方案》等相关制度规定,意味着以环境信息治理为先行突破的治理理念变革正在不断深化,而大数据时代拓展公众环境信息权是对国家环境信息治理理念变革最佳的回应。时代性是国家环境信息治理理念的生命之所在。大数据时代拓展公众环境信息权是生态文明大数据时代的重要特征,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制度实践,是国家环境信息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符合公众对环境信息的派生需求,契合国家环境信息治理理念的前进方向,有助于推进国家环境信息治理理念的时代化。

  治理方式是国家环境信息治理的具体路径,是决定国家环境信息治理目标能否得以实现的关键。从我国环境信息治理的现实图景来看,以政府为中心的国家环境信息治理方式仍是运作核心,这种治理方式强调环境信息权力在国家环境信息治理过程中的主导性作用,有助于发挥政府的主导职能,但是,也容易忽视环境信息权利在国家环境信息治理过程中的应有效能。就现实而言,单一的国家环境信息治理方式难以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环境信息治理格局,国家环境信息治理方式的多元化正在成为发展趋势,而治理方式的多元化需多个环境信息法权主体共同参与、相互监督。大数据时代拓展公众环境信息权,按照公众需求重塑环境信息流,通过对公众环境信息权利的合理配置,实现环境信息权利和环境信息权力的相互促进、共同成长,有助于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信息治理的积极性,有助于提升政府的环境信息治理效能,推动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多方主体共同参与、协商合作的环境信息治理模式,从而在国家环境信息治理方式层面实现新的变革,进而推动国家环境信息治理方式的多元化。

  治理体系是国家环境信息治理制度完备程度的集中体现,是国家环境信息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从概念的内涵来看,科学、完备的国家环境信息治理体系需要准确回应谁来进行环境信息治理、环境信息治理结构应呈现何种样态、环境信息治理机制应呈现何种特征三个基本问题。就目前而言,环境信息治理主体的单一化、环境信息治理结构的垂直化、环境信息治理机制的中心化是国家环境信息治理体系的现实回应,这样的环境信息治理体系使得我国的环境信息治理深陷于“信息困境”当中,使得环境信息联通共享艰难成为治理瓶颈,严重制约了国家环境信息治理现代化的前进步伐。大数据时代拓展公众环境信息权,有助于构建环境信息治理主体间的数据联通和共享机制,打破科层制模式下不必要的环境信息壁垒,有效推动政府、市场和公众之间环境信息治理的互动与合作,实现环境信息治理主体从单一化到多元化的转变,实现环境信息治理结构从垂直化到扁平化的转变,实现环境信息治理机制从中心化到去中心化的转变,从而推动国家环境信息治理体系的科学化。

  治理能力是对国家环境信息治理制度的基本执行力,决定着科学完备的国家环境信息治理体系能否充分发挥效能。因为,在国家环境信息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国家环境信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有机整体,相辅相成,有了好的国家环境信息治理体系才能提高国家环境信息治理能力,反之,提高国家环境信息治理能力才能充分发挥国家环境信息治理体系的效能。从现实图景来看,大数据改变了环境信息治理的物质基础和资源条件,以往的国家环境信息治理能力已不能适应以公众为核心要素驱动和重构的环境信息治理范式。因此,大数据时代拓展公众环境信息权,有助于克服环境信息治理机构条块分割、科层制管理导致的环境信息不对称弊端,实现环境信息共建共享,为公众参与环境信息治理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增强公众在环境信息治理过程中的参与权,提升环境信息资源集聚能力和整合能力,提高环境信息决策科学性的能力,进而推动国家环境信息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总之,大数据时代的空气质量监测、环保物联网、互联网和社交网络等的发展,为公众参与环境信息治理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技术路径,扭转了公众参与环境信息治理工作的传统弱势地位。而大数据时代拓展公众环境信息权,能有效实现国家信息治理目标的合理化、国家信息治理理念的时代化、国家信息治理方式的多元化、国家信息治理体系的科学化、国家信息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从而全面推动国家环境信息治理现代化进程。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大数据时代公众环境信息权的法律再造研究”(17BFX208)阶段性

  成果)

  (作者系贵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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