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互联网文化伦理体系构建
2020年12月22日 09:4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12月22日第2074期 作者:柴冬冬 王林生

  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数字化技术、多媒体技术为核心的互联网成为推动人类社会从后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迅速转变的主驱动轮,改变了人类社会的联系方式,促发了一个全新的“虚拟社会”的形成,并使得“网络化生存”成为人们实践活动的常态。文化作为人类实践活动的核心领域,其生产、传播、消费自然也受到了互联网的影响,互联网文化由此崛起。但由于文化本身在生产和传播过程中对社会价值精神的传达,以及互联网技术作为人类社会生产关系领域中的独特元素所蕴含的价值判断属性,伦理由此成为互联网文化发展的重要维度。

  互联网文化伦理既是社会伦理道德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因其技术特性表现出自身的某些特殊性。其一,互联网的无中心性、无边界性、开放性等特性决定了互联网文化的道德意识是多元的,没有统一、完整的伦理体系。其二,相较于现实社会,网络社会所形成的道德关系是“速成”的,甚至是“任意”的,因而是松散和脆弱的。其三,由于互联网社会交往的个性化、符号化和隐匿化,不仅使其社交关系比现实中更复杂,更难以规范,亦使社会对互联网文化的道德监督和评价大大弱化。其四,多元的互联网文化所造成的多元道德意识,可能会给个体的道德选择带来阻碍,使其道德人格陷入矛盾乃至冲突状态。其五,互联网的高度开放性、互联性和自由性,虽然能够提高文化生产、传播和消费便捷性,但文化也具有了可复制性,若缺失监管与制约,则文化主体之间的冲突可能会加剧。

  导致互联网文化伦理危机的最为重要的原因,在于互联网文化自身的重要价值。受技术影响,互联网文化并不具备自律性,所构筑的是一个国家与个人、商业与政治、娱乐与教育等多元博弈、相互影响的场域,既能够满足不同主体的需求,反过来,也因主体的需求而壮大自身。在互联网日渐与社会生产相互融合的态势下,互联网文化将承担更为重要的社会生产功能。比如,化身为文化经济的一个重要部门,通过市场和消费来展示自身的商业价值;化身为技术进步的动力,通过文化和商业价值来反哺新技术的开发;化身为文化创新的重要手段,通过新业态和新创意来保护、传承传统文化;化身为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维度,通过审美和品位来影响大众。这种态势使互联网文化成为一种重要的文化资本,可以为各方带来持续的利益。互联网文化不是一个静态的场域,而是一个充满冲突的“战场”。一旦陷入利益至上主义则将不可避免地造成道德失范,引发伦理危机。网络空间的监管困难、信息崇拜、网络暴力、黑客哲学、娱乐至上等价值观,都与互联网文化伦理危机有关。

  互联网文化的多元性决定了其伦理问题在表现上具有复杂性。从范围来看,互联网文化在生产、传播和消费的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引发伦理问题。从后果来看,对个人、企业乃至整个社会都可能产生消极影响。从类型上看,由于互联网文化与技术、资本的关系最为紧密,同时在起源上也受到技术、资本的推动,因此互联网文化伦理问题可以区分为技术伦理、文化伦理、产业伦理三个主要维度。这意味着,技术、文化、产业三要素在实践过程中的不当操作,会引发互联网文化的伦理问题。

  作为一种文化技术生产和消费形态的互联网文化,在实践中所引发的技术伦理问题,主要表现为信息欺诈与信息垄断、信息盗窃与信息污染、信息滥用与信用危机、隐私泄露与知识产权侵犯、数字异化与交往淡漠等。作为一种文化形态的互联网文化,在实践中所引发的文化伦理问题,主要体现为神圣文化与世俗文化之间的冲突、大众文化与精英文化之间的冲突、外来文化与本土文化之间的冲突、青年亚文化与主流文化之间的冲突等。作为一种产业形态的互联网文化,在实践中所引发的产业伦理问题,主要体现为唯利益至上的产业垄断、营销功利化、知识产权侵犯、干预消费者选择、假借产业之名的“圈地运动”、过度和恶意消费、信息暴力扰乱产业秩序等。伦理结构上的复杂性给构建积极健康的互联网文化伦理秩序带来了挑战。在技术层面,互联网文化伦理构建面临技术中立论与技术责任论之间的冲突。在文化领域,互联网文化伦理面临不同文化主体之间的冲突。在产业领域,互联网文化伦理构建面临产业“谋义”与产业“谋利”之间的冲突。

  那么,如何来应对这些冲突,构建一种积极健康的互联网文化伦理秩序?互联网文化伦理的构建绝非一蹴而就,而是关系多方诉求的系统性工程,产业、技术、文化等都涵盖其中。在这种复杂的关系中,要坚持一种情境主义的认知方式。伦理学的情境主义强调具体的时间、地点、人物、环境等实践发生的现实条件对行为者的行为展开伦理判断的首要性。实际上,任何互联网文化的实践都处于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网中,并被这些关系所渗透、塑造和影响,由此成为现在的样子。所以,在这个意义上,互联网文化的实践是在多种关系的制约下完成的。从情境主义出发,对互联网文化实践进行伦理评判,要客观分析围绕在这些实践周围的各种社会关系,并由此得出一般性的伦理原则。但是,这种一般性的原则并非固定不变的,也并非孤立存在的,而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与当时的社会伦理和互联网文化实践不断交流而达成的。由此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伦理,建立在对这种评判的效果进行分析与归纳的基础上,要对不合乎规范的伦理进行纠正。

  情境分析仅是构建互联网文化伦理的首要原则和基本的认知机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建立互联网道德监督机制,健全互联网道德规范体系。第二,加强互联网信息控制与安全技术研究,完善信息安全管控系统。第三,加强互联网文化法律问题研究, 完善互联网文化产业法规制度。第四,加强互联网文化安全与伦理教育,形成针对不同年龄层次的伦理教育机制。第五,增强对互联网文化市场主体与传播主体的教育和引导,明确其道德责任和义务。第六,通过科技和制度手段加强对互联网文化消费的引导,促进消费主体的伦理自律。第七,政府、产业从业者或者互联网意见领袖应当引导公众积极参与互联网道德建设,将公众舆论监督作为重构互联网文化伦理秩序的常态维度。第八,创新互联网文化伦理观念的引导、传播手段,突出参与性、互动性、感知性、创意性等理念的引领作用。第九,在合理吸收中西伦理资源的基础上,积极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互联网文化伦理体系。

  总之,互联网文化的多元性及固有的技术、文化和产业属性,决定了其实践运行会引发各种各样的伦理问题。未来,随着互联网与社会生产的加速融合,互联网文化仍将进一步发展壮大,其道德意识和价值观念的多元化、复杂化、博弈化趋势仍将继续,而构建一种一劳永逸的互联网文化伦理秩序规范也是难以实现的。但我们依然要进行积极引导、监督和规范,因为其伦理失范不仅是一个文化问题,还是一个经济问题、政治问题,对社会的繁荣稳定有着重要影响。

  (本文系杭州师范大学科研启动经费项目(RWSK20201031)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杭州师范大学文化创意学院;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所)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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