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
2024年03月29日 09:5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4年3月29日第2863期 作者:记者张译心

  本报讯 (记者张译心)3月16日,“AI善治论坛:人工智能法律治理前瞻”专题研讨会在北京举办。会议发布了《人工智能法(学者建议稿)》。

  与会专家针对建议稿以及未来人工智能立法的方向展开讨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赵精武强调其亮点在于法治与德治结合,强调科技伦理审查的重要性,并创新性地提出人工介入基本原则,最大限度控制技术风险。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认为,建议稿应完善主体类型化和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的匹配,明确关键、通用和特殊类型AI的基础概念与类型,为AI产业建立确定性的规则和责任机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许可表示,要明确立法定位,选择体系或问题导向型立法。明确法律性质、立法宗旨、聚焦问题、法律限度等。

  立法应当充分考虑人工智能的多样性。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认为,人工智能立法要遵循技术创新规律、产业发展内在规律;应当成立人工智能发展与监管的主管部门;人工智能立法涉及的相关主体要与我国既有立法体例相协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数据法学研究院院长苏宇表示,不能把人工智能法的调整对象默认为大模型或者生成式人工智能,大部分人工智能产品并不会涉及隐私保护问题,也不需要训练数据。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吉豫认为,从促发展的角度而言,监管行为规范也是比较重要的方面。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戴昕提出,应建设客观认知环境,明确人工智能应用规范,揭示潜在风险;优化数据供给环境,为公共数据向人工智能产业开放和授权利用提供明确指引;结合保险机制,设计责任救济制度,降低运行成本,避免过错责任认定的复杂性。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数据法治研究院院长时建中认为,研究人工智能立法对人工智能相关学科发展有助推作用。人工智能法基本概念的界定十分重要,如何将技术术语转换为法律语言值得思考,要通过法律和技术良性互动,促进人工智能向善发展。

责任编辑:张晶
二维码图标2.jpg
重点推荐
最新文章
图  片
视  频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 | 中国社会科学网

网站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 工信部:京ICP备11013869号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

总编辑邮箱:zzszbj@126.com 本网联系方式:010-8588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