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以下简称《对外关系法》)施行,恰逢“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十周年。“一带一路”倡议涵盖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和产业合作等,实施以来极大促进了我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和民间的经贸、文化等各方面合作交流关系,为新时代中国特色对外关系的发展开辟了宽广道路。《对外关系法》施行,必将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应予以高度关注。
“一带一路”是新时代中国特色对外关系实践典范
近十年来,随着我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第一国际货物贸易大国,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正在加速演进。我国必须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在自身发展的同时惠及各国人民,走共同发展富裕之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一带一路”倡议的初衷在于促进对外经贸、文化等各方面国际合作交流,这既与《联合国宪章》促进国际合作的宗旨相符合,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对外关系方式、方法和路径的伟大创新。“一带一路”倡议以政府间或政府与国际组织间的合作协议为纽带,以“一带一路”峰会为平台,为官方和民间合作提供以“软法”(联合声明、谅解备忘录等规范性文件)为主的国际法治保障。十年来,此类“软法”性文件已达200多份。
与当年我国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相比,“一带一路”倡议有了很大的突破和创新。一方面,前者以对外政治关系为主,后者以对外经贸、文化合作交流关系为主。另一方面,前者作为“软法”在双边条约中被提出,而后被许多国际多边条约所接受;而后者则更进一步,从双边或多边的“软法”有望发展为以一般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为特征的习惯国际法。以“软法”为主调整“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对外关系,有利于加强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政策沟通,有助于搭建政府间合作平台,为民间的对外经贸、文化合作交流提供良好的舞台。这种实施方式和路径,使得“一带一路”倡议以“微风细雨”之势,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国际实践经验所认可,并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对外关系大局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带一路”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对外关系实践典范,为我国对外关系法律原则和规则的调整以及《对外关系法》的编纂提供了实践经验。《对外关系法》深受“一带一路”实践的影响,在以下条文内容中均有体现。该法第1条规定“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立法宗旨之一;第2条规定调整“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等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以及“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关系”;第7条第1款规定“国家鼓励积极开展民间对外友好交流合作”;第26条规定“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第29条规定“国家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等等。
《对外关系法》有助于推动共建“一带一路”行稳致远
当前,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开。为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我国需要和平发展的外部环境。但是,美西方千方百计遏制我国发展,在我国周边加紧围堵,导致地缘政治冲突不断。要推行“一带一路”倡议,我国必将面临机遇与风险并存的严峻挑战。在此背景下,《对外关系法》作为我国涉外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立法,有助于推动共建“一带一路”行稳致远。
一方面,这是“一带一路”首次载入我国立法。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包括“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并要求“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对外关系法》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制度性基础。迄今,我国关于“一带一路”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推动“一带一路”经贸合作、文化合作的指导性文件,都具有国内“软法”的性质。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在《对外关系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有关“一带一路”的国内专门立法(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应予制定和施行。例如,可尽早出台《中欧班列组织管理办法》,实现我国各地中欧班列的品牌标志、运输组织、全程价格、服务标准、经营团队和协调平台的统一。唯有“软法”与“硬法”相得益彰,才能推动共建“一带一路”行稳致远。
另一方面,在《对外关系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建设的基础上,应进一步推动相关国际法治合作。十年来,我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在贸易便利化、投资保护、绿色发展等方面逐步建立健全了相关的条约性机制。例如,2018年5月我国在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已签署“一带一路”合作协议的基础上,又与“欧亚经济联盟”签订有关经贸合作协定,以减少非关税壁垒,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又如,2022年1月起对我国生效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包括货物和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投资保护、知识产权等经贸规则,对15个缔约国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中大多数国家与我国有“一带一路”合作关系。在《对外关系法》施行之后,相关的国际法治合作应进一步加强。对于已经与我国签署合作备忘录,或者缔结双边投资协定的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应当及时更新协定的内容,如新增保护环境、鼓励绿色投资等规定。以《对外关系法》为基础的国际法治合作,是“一带一路”行稳致远的坚强保障。
《对外关系法》“三共原则”引领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对外关系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三共原则”是我国倡导全球新型治理的基本原则,不限于调整“一带一路”对外关系,但对于引领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尤为重要。2017年,首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圆桌峰会联合公报》明确,“三共原则”是“一带一路”的合作原则,具体包括“平等协商”“互利共赢”“和谐包容”“市场运作”及“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等原则。2019年,第二届“一带一路”峰会重申“三共原则”,强调“在自愿参与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开展政策对接和项目合作,责任共担,成果共享”。
要通过“三共原则”引领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须注重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应通过双边和多边途径,与有关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平等协商合作未来。迄今,大多数“一带一路”合作协议具有一定期限,如2015年6月中国与匈牙利关于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谅解备忘录规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也有很多协议内容比较简要,如2018年5月中国与印度尼西亚的两国政府声明表示,“积极对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与‘全球海洋支点’构想,深化务实合作”,但缺乏具体细节。诸如此类的合作协议,亟待共商更新延期或升级换代。其次,应秉承“互利共赢”原则,继续通过政府间平台合作,或根据有关条约以市场化主体为主,共建高质量的“一带一路”项目,尤其是绿色投资、绿色发展项目,带动当地绿色产业发展。最后,应共享合作成果,增加国际货物买卖和服务贸易往来,使供应链更加合理,促进彼此的产业可持续发展,增进各国人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作者系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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