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推进网络暴力的系统治理
2023年05月31日 10:1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5月31日总第2661期 作者:梅梦索 郭旨龙

  习近平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深刻指出,“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谁都不愿生活在一个充斥着虚假、诈骗、攻击、谩骂、恐怖、色情、暴力的空间”。继电信网络诈骗之后,网络暴力俨然成为危害网络空间良好生态的第二大毒瘤。2022年底,中央网信办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网络暴力的规范化系统治理有了重要进展。《通知》反映了网络暴力技术化、社会化、产业化和逆规范化的四大形成机制,力图压实主体协同联动治理责任,明确各方“守门人”的事前预防性义务。未来需要进一步通过“小快灵”的“小切口”立法,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和政策文件上升为专门法律规定,并以关键环节、主要制度的完整化、前置化推进网络暴力的系统治理、源头治理。

  网络暴力形成的现代社会机制

  现代信息技术社会是一个技术、社会、市场和规范四种因子相互嵌入的结构。网络暴力形成的现代社会机制来源于此结构,依法治理网络暴力的系统方案也要由此出发。

  在技术层面,网络的便捷性使得人们侵害他人的成本降低,只需动动手指、敲敲键盘,即可实施暴力犯罪。这就意味着网络暴力极易发生,也极易形成规模。网络的连接性致使部分网民在法不责众和盲目从众的心理状态下成群结伙地实施侵害。网络的匿名性和远程性导致抑制解除效应。在网络环境中,人们的约束感减少,行为更加放纵。心理学研究表明,面对真人,人们的同情心和友好度是显著提升的,但在网络上难以真切感受他人的痛苦。

  在社会层面,现代公民乐于通过自我展现以塑造社会形象,从而主动向大众公开个人身份信息;或因深度嵌入信息社会的需要,从而不得不将诸多信息披露给相关方。无论是个人信息和隐私信息的自我披露还是被动泄露,都给部分网民提供了精准化施暴的机会。互联网的出现,意味着人类在历史上第一次可以抛弃现实世界中固有的身份,畅所欲言。在互联网虚拟环境中,个体的错误认知皆可表达、个体的阴暗情绪都被放大,一齐发泄于被网暴者身上。加上限于追责程序的复杂性,被害人事后大概率的息事宁人应对也使得网络暴力愈发猖獗。

  在市场层面,马克思的“异化”学说在“数字资本主义”条件下有了新的链条化外延与组织化表现。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应用快速发展,催生一系列新业态新模式,但相关法律制度还存在时间差、空白区。”信息化和数字经济本来应当以网络安全为保障,促进个人发展和社会和谐。但网络经济的异化,出现了“网络水军”以侮辱、诽谤、造谣、传谣等非法信息行为获取利益,甚至出现了网络黑公关,将人视为简单的信息集合和买卖商品进行利益交换,这是信息通信和数字经济文化的异化对参与者乃至旁观者的反噬。

  在规范层面,网络平台的规则不够细致健全、工作人员配备不够充足、平台规制不力与执法机制不严等因素导致网络暴力的预防和处理不尽如人意。近期多家平台发布防网暴指南手册是一个进展。同时,限于网络暴力处理的技术和人力需求较大,部分地区主管部门可能将有限资源“按闹分配”,只认真处理引发舆情的案件,使得施暴者看到了侥幸的机会。具体而言,其一,《民法典》明文规定了自然人享有人格尊严,享有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不受侮辱、诽谤的侵害。但民法上的侵权责任需要被害人起诉,而被害人难以获知施暴者的个人身份,此时法院可能不予受理。其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公然侮辱他人或诽谤他人的行政拘留处罚。但治安处罚面临着不同地域执法资源相对匮乏和合理分配的问题。其三,《刑法》规定了公然侮辱他人或诽谤他人的刑事责任。但责任追究存在着司法程序限制,它要求自诉,被害人自己难以取证。司法机关也出台了处理网络黑恶势力的相关司法意见,但在实施上还存在一系列问题。

  依法治理网络暴力的系统机制

  现代人不可能彻底拒绝网络对日常生活的介入与渗透,但是我们可以通过技术、社会、市场、规范四因子的正向提升与主要制度规定,来走出网络暴力的囚笼,真正实现美好数字中国建设。

  在技术层面,针对网络的匿名性,要强化宣传后台实名的法律规范和网络现实,通过追责的可能性,具有针对性的、精准性的宣传教育、算法预警、屏蔽拦截等,使得网民抑制自身的施暴冲动。在社会层面,网民自身平时要注重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非必要、非合法不披露,让施暴者少机可乘。保护妇女、青少年的群团组织应当在机构上、措施上,常态化地对弱势群体遭受网暴时予以法律和心理上的支持。在市场层面,对于被多次举报、处理的网络水军或网络组织,必须予以严格的联动处理,包括禁止(在一定时期)使用网络平台信息设施、禁止从事网络信息服务。在规范层面,网络平台作为授权管理的行政主体,要细化规则,在网民发言前、注册时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范和网络社区伦理。在收到网络暴力举报和预警后,对一目了然的信息及时处理,对施暴者先予以禁言处理。在平台或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最终确认其行为违法或违反社区伦理之后,将账号乃至个人拉进黑名单、黄名单等,并在平台予以公示,强化网民的责任意识。

  以上制度在《通知》中已初具雏形。为长远计,以上多部门联动、全链条治理的结构需要在一个法规范系统中进行阐释,真正形成合力。例如,可考虑参考《反家庭暴力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立法经验,制定专门的“反网络暴力法”,促进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有效衔接。单独立法能够在维持既有法律稳定性的基础上专门针对网络暴力进行跨部门法的系统治理。一是在立法程序上,单独立法能够在同一程序中集中考虑相关的技术措施和执法、司法制度的完善,避免在分散的法律中各自完善相关条款而造成的立法资源耗散、条款衔接不畅的问题。二是在法律体系上,单独立法既能维护既有法律体系的相对稳定和完整,又能针对信息场景特点突出的网络暴力问题专门出台和完善系列措施。统一的反网络暴力立法可以全面、准确地传达网络暴力的个人危害、群体危害和社会危害,着力推进技术、社会、市场和规范四个维度精准支撑、系统集成的治理格局。

  统一的反网络暴力立法应当细化和完善责任追究规则,实现协同高效的治理格局。民事诉讼应当建立法院要求平台提供涉嫌施暴者个人信息的机制。参考跨基层地区的互联网法院设置,治安处罚应当建立跨基层地区统一处理网络暴力的机制,弥补基层地区执法力量和技术不足。在刑事自诉中,应当明确法院要求执法机关予以适当帮助收集相关证据的机制,明确网络暴力影响力达到何种程度就符合“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自诉转公诉标准。这些司法、执法上的完善措施已经在不同程度上由各地展开自主探索,例如杭州“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案从自诉转公诉,但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化、规范化和系统化。网络平台、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多方主体应当根据网络暴力的分类分级建立协同联动治理模式,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定型。数字安全领域立法的这一重要探索将进一步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经济的刑事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建构研究”(21&ZD209)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北京农学院乡村治理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所)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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