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高价彩礼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2023年05月10日 09:5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5月10日第2646期 作者:徐晓慧

  近年来,部分地区多次出现高价彩礼现象,引发大量社会纠纷,影响社会和谐。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要求对天价彩礼等不良社会风气进行治理。2019年10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明确将抵制天价彩礼作为移风易俗重要工作之一。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要“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构建新型婚育文化”。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要求有效发挥推进农村婚俗改革试点,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202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再次明确,要扎实开展高价彩礼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彩礼婚俗有社会历史传统

  彩礼是中国传统婚俗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传统婚姻缔结的重要环节,是传承已久的社会习惯。早在周代,中国就已经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婚姻礼仪,《仪礼》中有详细的规定,整套仪式合为“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纳征”也称“纳币”,是男方家送聘礼至女方家。传统彩礼的婚俗直到民国时期都有延续,但革命根据地时期就对传统婚姻风俗进行了变革。如1934年4月8日中央苏区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已有了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均未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且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

  新时代社会发展中,虽然传统的婚姻礼仪制度已经不复有效,但订婚作为一种婚姻缔结的习俗仍然在部分地区和部分人群中延续下来,作为订立婚姻关系的重要环节,彩礼随之延续至今。传统社会的彩礼本身是一种强化约定的保障手段,其内在的文化内涵是很丰富的,不仅有保障约定的诚信因素,也考虑到传统社会中男性占据婚姻主导权,作为弱势方的女性家庭需要男方对婚姻缔结予以一定的物质保障,作为对女性婚姻的一种保护。此外,缔结婚姻也意味着女方从此要离开原有家庭,成为男方的家庭成员,所以彩礼也有一定的补偿意味。这种丰富的文化内涵、传统社会婚姻的性质与男女双方婚后的生活是有密切关联的。现代社会的婚姻观和婚姻性质发生了重大变化,男女双方结婚之后的生活目标也与传统社会迥然相异,因而传统彩礼的文化内涵也就失去了原有的社会文化土壤。但是,作为婚姻关系订立保证的文化内涵始终是存在的,这也是彩礼在当代依然能够存在的社会基础。正因如此,彩礼本身应当是合意的产物,在合意的前提下,彩礼的法律属性就是附条件的赠与活动,同时可以被视作一种善良风俗。

  高价彩礼背离婚姻情感基础

  网络调查数据表明,2020年的高价彩礼浙江以18.3万元的平均值,远超全国平均值69095元,在所有地区中高居第一;黑龙江、福建、江西、内蒙古的平均礼金也都超过了10万元。高价彩礼现象凸显的并不是彩礼本身的非正当性,而是彩礼的异化现象。高价彩礼一般表现为婚姻关系缔结之前,一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理由或者欺骗手段,向对方索取超出合理范围的大额财物的现象。高价彩礼脱离缔结婚姻这一良好目的,以高额彩礼的给付为缔结婚姻的前置性条件,背离了婚姻所应当蕴含的感情基础,将婚姻关系异化为纯粹的财产关系,甚至将嫁娶行为异化为一种变相的买卖关系。

  高价彩礼的出现是一个由多种社会变迁因素造成的复杂社会现象。它既与城乡发展不平衡,乡村发展相对滞后有关,也与我国乡村人口结构不平衡、现代社会男女婚姻观念的变化以及部分地区存在相互攀比的不良社会风俗有关。就高价彩礼出现的地域性特征来看,主要出现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性别失调相对严重的地区,尤以农村地区为多发。由于城乡发展的不平衡,年轻人对城市生活的向往以及城市生活成本的迅速攀升,往往导致女方在确立婚姻关系的过程中需要以城市生活成本为基数计算彩礼,彩礼数额也逐步升高,最终导致作为婚姻订立信用的彩礼异化成为纯粹的财产交换行为。从源头治理的角度看,要从根本上解决高价彩礼问题必须首先解决经济问题。要以经济发展为龙头,通过乡村振兴,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吸引更多的年轻人投身乡村振兴,在乡村建设中找到自身的价值和定位。通过乡村经济发展带动社会文化观念的发展,以经济发展推动文明婚姻观,推动婚姻文化的进步。

  以法治手段治理高价彩礼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要求将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当前部分地区运用政策手段进行宣传、引导和劝导,遏制高价彩礼现象;还有一些地区通过政策手段对彩礼的数目予以规定或者限制,将彩礼的平均数额降下来。这些举措虽然对遏制高价彩礼现象产生了一定效果,由于都停留在政策层面,难以形成常态化、可持续的治理,而且对彩礼进行限额或者定额的规定还涉及合法性问题。高价彩礼作为一种基层社会的社会现象,其治理应纳入法治化轨道,使高价彩礼的治理成为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重要环节。

  以法治手段解决高价彩礼需要从高价彩礼的法律性质入手。高价彩礼的本质特征是婚姻关系的异化,因而高价彩礼与普通彩礼的根本区别不在于“高价”,而在于这种彩礼对正常婚姻关系的异化。在法治轨道治理高价彩礼必须分析高价彩礼现象的法律属性,需要厘清哪些高价彩礼现象属于法律问题,哪些不属于法律问题。对于正常的彩礼现象应当予以确认,不应禁止;对基于不良社会风气索取高价彩礼或给付了高价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除采用政策手段、自治规范等进行引导和劝导之外,需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以彩礼为名骗取钱财的行为,需要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

  具体而言,第一,对于一方家庭条件优越,愿意给付比较多的财物作为彩礼的,应视为正常的彩礼行为,不宜作为高价彩礼予以规制;第二,婚姻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诉请,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三,如果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离婚时给付彩礼一方提出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四,婚前由于给付了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离婚时给付彩礼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支持;第五,对于少数以非法占有高价彩礼为目的,以婚姻为诱饵,隐瞒事实真相,假借婚姻骗取财物的个人和组织,应当依照我国《刑法》第266条有关诈骗罪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办理诈骗罪的相关司法解释予以严厉规制。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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