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住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路
2023年02月15日 09:4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2月15日第2590期 作者:林欢欢

  作为一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制度,附条件不起诉被列入《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已逾十载,但现实中检察官、司法办案人员、律师以及社会大众对该规定理解不一,由此造成适用率不高、监督考察落实不够、规定生硬刻板等问题。为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理念,进一步提升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执行效果,需从理论依据、关键措施和治理艺术方面把住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路。

  病因追溯: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依据

  青少年犯罪的病因学讨论,对少年司法分流的实践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早在19世纪末期,生态学理论就被广泛用来解释青少年的犯罪行为。这一视角强调青少年犯罪与其所在家庭和社区生态环境的紧密关系,因而启发人们,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应从改善家庭和社区环境入手。随后,医学理论对生态学理论发起了挑战,由此形成了理解青少年犯罪的另一主要线索——医学模型十分关心遗传方面的生物学基础,并与精神病学相融合,形成了对青少年犯罪的个体性解释。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围绕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形成了一系列科学研究成果。心理学家相信,未成年人冒险行为和寻求刺激倾向是青春期特有的问题,随着年龄增长会自然消失。神经科学研究发现,青春期个体的大脑发育和运行的成熟度不如成年人。发展心理学的研究成果也证明,未成年人在决策能力、应对不良环境影响和外在压力的能力,以及性格、价值观和同一性形成方面都远不及成年人。

  受生态学理论影响,盛行于20世纪50年代的标签理论提醒人们,警察逮捕以及法院判罪科刑,会对青少年产生前科烙印作用。青少年从“初次越轨”到“次级越轨”再到“习惯性越轨”的过程,教师、法官、警察等“重要他人”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标签理论倡导者强调,不要轻易将青少年送入刑事司法体系,以免造成更多的再犯和成年犯。另外,社会结构理论流派认为,青少年的越轨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替代性行动,导源于实现正当性目标的合法机会和手段受到限制。为了降低这些在教育和职业上处于不利地位者犯罪的可能性,应发展一系列特殊教育和职业训练计划,来改善这些青少年的社会地位。亚文化理论指出,社会地位低下的青少年之间长期互动,会形成一些特殊的行动规则和价值目标,这会对主流价值造成冲击和破坏,应对办法应是发展针对性的教育辅导计划,实现对他们的再社会化。

  这些理论虽然视角各异,甚至在解决问题的着眼点上还相互冲突,但并不妨碍他们一致认同青少年的独特性和可塑性。因此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处遇也应当与成年人相区别,更多从保护和教育入手开展司法实践,这构成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基本理论依据。

  考察帮教:附条件不起诉的关键措施

  病因追溯的理论探讨启示了少年司法:青少年犯罪控制,应当兼顾个人矫治教育与社会环境改善。国外许多实证研究业已证明,监禁系统在解决犯罪问题方面并未取得理想效果。改革者呼吁推出一系列去机构化的社区服务项目取而代之,旨在将轻罪和初犯少年纳入社区项目中进行康复和矫治,特别是将微罪青少年排除在制度化判决之外。这些社区项目主要包含两类:一是个体层面的心理和行为治疗项目;二是环境层面的社区服务、体育和娱乐项目。通过社区工作者开展监督教育,引导罪错未成年人回馈社区、回归社会。可见,司法转处并非在一纸宣告之后对罪错未成年人不管不顾,而是采用非司法途径,以更温和的手段获取更好教育矫治效果。

  检察机关宣布对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并不意味着“一放了之”,而是重在落实后期的考察帮教,这也是检察机关积极承担司法责任的表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检察机关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需要广泛调动家庭、学校和社会组织等相关主体的力量,积极参与到对犯罪嫌疑人的监督教育当中。一方面尽可能营造健康安全的环境,保证罪错未成年人继续社会化;另一方面也能够让其更加珍惜机会,自发形成改变不良心理和行为的动机,并积极做出改变的行动。至于监督考察的内容,《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大体而言可分成两类:积极的倡导性教育矫治和消极的禁止性行为约束。前者包括如接受心理辅导、参加公益服务、接受相关教育等矫正性活动,赔礼道歉、损害赔偿等修复性活动,还有戒瘾治疗等保护观察类活动;后者包含如禁止进入相关场所、禁止离开特定区域等规定。

  监督考察效果的达成,有赖于考察帮教个性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实施过程。首先,考察帮教内容的制定应个性化,要结合每个附条件不起诉涉罪未成年人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教育矫正措施。其次,办案人员应专业化,要坚持未成年人司法以“行为人”为核心,关注未成年人的未来,通过教育矫治帮助其回归社会。再次,帮教实施主体应社会化,要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完善的社会支持体系。正如检例第104号指导案例所示,五人虽为共同犯罪,但检察官联合司法社工确定共性“矫治点”,同时,还研究确定针对不同个人特点的个性化“矫治点”。正因如此,司法社工“尊重”“个别化”“人在情境中”等专业特点和优势在考察帮教中得到充分显现,由此成为检察机关的重要合作伙伴。

  宽严相济:附条件不起诉的治理艺术

  为了保证考察帮教的效果,附条件不起诉的司法治理手段应具有伸缩性。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需要根据未成年人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和主观恶性大小设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在这期间,被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要遵守相关规定,并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根据社会调查所掌握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和监护教育等情况,检察机关经过精准评估,要求附条件不起诉对象定期提交思想汇报、接受考察帮教等。遵守考察期间的相关规定,将成为最终不被起诉的前提。当然,附条件不起诉的期限并非按宣告一成不变,它会因不同情况而中止、延长或缩短。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考察期间未成年人实施了新的犯罪或者发现漏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违反检察机关随附条件,情节严重的,将撤销附条件不起诉,依法提起公诉。附条件不起诉中的“随附条件”,是衡量犯罪未成年人是否改过自新、能否回归社会的标准。“情节严重”是检察机关决定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重要依据。判断情节是否严重,需结合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次数和具体情节,以及罪错未成年人是否具有悔改意识来综合考量。如果附条件不起诉对象在考验期多次违反考察监督的禁止性规定,或者无故逃避、拒绝接受矫治和教育等指示性监督管理规定,经检察机关强化帮教措施后仍无改观,或经训诫提醒、心理疏导等多种措施仍无悔罪表现的,意味着考察帮教无效,将撤销附条件不起诉,提起公诉。检察机关结合附条件不起诉对象考察期间表现进行再犯风险评估,以此判断考察帮教的有效性,最终决定采取调整帮教措施延长考察期限,还是撤销附条件不起诉重新提起公诉。如果附条件不起诉对象考察帮教期间表现良好,又面临考试、升学等人生关键节点,为不影响其正常回归社会,帮助其尽快适应角色转变,也可以缩短考察期限,以践行少年司法“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附条件不起诉如此松紧有度、宽严相济的弹性特征,能够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更科学的分级分类应对。

  应当认识到,犯罪未成年人虽是社会的危害者,也是不良社会环境的受害者。因此对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不应成为检察机关的“独角戏”,而是家庭、社区、社会组织等与司法机关共同谱写的“协奏曲”。只有多方协力,才能为涉罪未成年人复归社会编织起有效的保护网。

  (本文系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工作的合法性及服务策略研究”(20SH13)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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