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法律拟制”的含义和制度表现在西方法律史上经历了变迁过程。罗马法上的拟制意为“虚构”,有诸多用例及相关语言现象,产生于特定历史情境,是弥合立法和司法间沟隙的工具,具有“历史性”和“司法性”特征。中世纪及近代的英国法律实践和法学流派承袭了“法律拟制”概念,布莱克斯通、边沁和梅因等学者对“法律拟制”做了学理化工作,但“拟制”仍以“虚构”为基本含义,法律拟制的司法性和历史性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得以保留。现代“法律拟制”学说在富勒和德国法学理论中得到重塑,在成文法传统中,法律拟制概念原有的历史性和司法性特征被滤去。
张传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副教授。研究领域是中国法制史和比较法律史。代表作有论文《私人喊冤及国家应对——英国普通法上的控诉状》(《历史研究》2016 年第6期)、《秦及汉初逃亡犯罪的刑罚适用和处理程序》(《法学研究》2020 年第3期)、《汉“苛人受钱”及其法律规制试探》(《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 年第2期),译著《占有性个人主义的政治理论:从霍布斯到洛克》(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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