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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事裁判中的功能
作者:于飞

  摘要:《民法典》第1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作为我国民法内在体系的价值备选库。在实践提出需求时,可以遴选适当的价值观要素,截取其部分适宜的内容转化为民法价值,经价值规范化形成观念上的新民法原则,以之处理实践纠纷,并促进我国民法内在体系的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事裁判中有社会效果功能与裁判促成功能。社会效果功能分为两种情形,其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裁判依据背后的立法理由,其二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案件依法裁判所期待的社会效果。裁判促成功能具体分为解释功能、补充功能、修正功能三种,各种功能的发挥都有严格的要求和程序控制。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内在体系 社会效果功能 裁判促成功能

  作者于飞,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北京102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