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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至十九世纪家产继承制的中西比较
作者:龙登高

  摘要:明清中国普遍的诸子均分制与同时期西欧较多的长子继承制,其差异源自中西土地产权与经济主体特性的不同。明清多层次的土地产权与多样化的交易形式,以及具有较强生命力的独立个体家庭农庄,成为分家析产赖以运行且长期延续的制度保障。西欧庄园产权的身份性及整体性则使财产继承与身份继承不可分割,农牧结合型庄园的经营方式与自成一体的生产生活秩序强化了其整体性,长子继承成为合乎逻辑和具有适应性的制度选择。家产继承制度对中西经济模式与发展方向都产生了影响。西欧的长子继承制本身并不具备制度优势,而是间接地在原有体制之外催生出新的异质因素,进而推动制度变革,长子继承制自身随之衰落;中国的诸子均分制则与个体家庭农庄经营相互强化,在维系传统社会稳定的同时也抑制了变革。

  关键词:分家析产 长子继承 产权制度 经济主体 中西比较

  作者龙登高,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教授(北京100084);赵亮,广东海洋大学经济学院助理教授(湛江524088);陈月圆,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讲师(北京100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