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社会的结构及其运行机制
2019年02月19日 10:1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 作者:陈柏峰

  摘要:“法治社会”是具有高度中国实践特色的概念,它指公权力运作系统之外的社会生活的法治化。它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各有独立范畴,构成了中国法治的“一体两翼”。国家动员能力、既有法律体系、社会治理基础、社会矛盾态势等具体背景,对法治社会建设构成引导或制约。法治社会建设应有强辨识性的目标指引: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社会治理、维护良性的物质文化生活秩序、调适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的供求、界定社会组织的适当行为空间。基层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主要场域,应当直面基层特质的制约,着眼基层社会的主要事务,发挥基层社会组织的功能。同时,还应在角色分工基础上,有效整合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律师等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主体。

  关键词:法治社会 社会治理 基层 政府 社会组织

  作者陈柏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青年学者(武汉 430073)。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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