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行政改革试验授权是介于立法授权与行政授权之间的一种新型授权制度,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行政改革试验授权决定包含“暂调或者暂停部分法律的适用”和“将该决定授予特定试验主体实施”两个方面的内容。本质上,前者是法律施行力的中止和新试验法的制定两种因素的有机组合,不属于法律修改;后者是类似于行政特许的立法特别授权。作为一种公权力的行使方式,行政改革试验授权应当遵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设定的程序要求,且不得逾越现代法治诸原则设定的表达形式界限和实体内容界限。
关键词:行政改革 行政改革试验 授权制度 法律中止 立法特别授权
作者杨登峰,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南京 210023)。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 | 中国社会科学网
网站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 工信部:京ICP备11013869号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
总编辑邮箱:zzszbj@126.com 本网联系方式:010-8588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