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地理学的问题意识
2021年01月20日 09:2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1月20日总第2094期 作者:杨静哲

  法律地理学(legal geography)通常指,20世纪90年代关注政治、法律与权力关系等问题的一批地理学家在法律与空间交叉研究的学术积累上开辟出的一块新研究领域。该领域以多元的空间观念与法律观念作为认识前提,将重构空间概念、揭示空间不平等以及寻求空间正义作为研究法律与空间互动的基本任务。

  法律地理学发展简史

  20世纪60—80年代是法律地理学诞生的准备阶段,法律与空间的交叉研究广泛存在于“法的地理学研究”(geography of law)与“法律与地理学”研究(law and geography)之中。例如,哈里斯(K. D. Harris)的犯罪地理学与正义研究,弗鲁格(G. E. Frug)的城市权力研究,格罗斯菲尔德(B. Grossfeld)的水法研究,桑德(P. H. Sand)的非洲法律融合研究,以及桑托斯(B. de S. Santos)的拉美法律多元研究等。这些研究借助了社会科学理念与方法,既有政策性研究也有规范性研究。然而在20世纪90年代的法律地理学家看来,这些“交叉研究”难以突破传统的空间观及其概念化方式,也无法揭示既定法律/空间内嵌的权力/权利关系。例如,布隆里(N. Blomley)等人认为,相较于法律与空间的交叉研究,法律地理学的研究导向应当是一种批判性研究。法律地理学的批判性,一方面与早期倡导者的立场密切相关,他们认为法律地理学属批判法学的一部分——对法律的封闭性、普遍性与形式性等主张持一定怀疑态度;另一方面,法律地理学深受20世纪70年代以来人文社会科学“空间转向”之批判立场的影响。

  实际上,法学家已关注到空间的社会—法律构成性与法律的社会—空间构成性,只不过他们对于制度变革的理解与批判地理学家大相径庭。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理查德·福特(R. T. Ford)的《法律的领地:领土管辖权的历史》与戴维娜·库珀(D. Cooper)的《无章治理》代表了法学界对于法律地理学的回应。值得注意的是,21世纪初,各种激进的空间实践与话语在世界主要文明国家逐渐转变成一种社会内部的批判力量,研究者更多地投入制度建设之中。此时法律地理学家显然与其早期倡导者的出发点不同,他们根据不同的社会历史语境、国家成熟程度以及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在多学科资源的支持下,选择某一种或几种研究导向。换言之,政策性研究、规范性研究与批判性研究都应被视为当今法律地理学的组成部分。

  随着“空间转向”在政治—法律领域影响的拓展与多学科研究的参与,法律地理学的焦点从领土、土地、财产、规划等,逐渐拓展至特殊群体权利、社会福利、食品安全与公共卫生、自然资源保护以及法庭民族志等问题。最近十年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包括,穆勒摩尔(S. Müller-Mall)的法律拓扑学、布雷弗曼(I. Braverman)的野生动物保护研究、基南(S. Keenan)关于法律与空间关系中的主体研究、瓦尔韦德(M. Valverde)的法律时空体研究以及基达(A. Kedar)等人的贝都因人权利的比较法研究。2020年初出版的《法律地理学:视角与方法》一书聚焦法律、环境、发展以及文化之间的关系,被认为是尝试总结法律地理学方法论的一部力作。

  重新理解空间观念

  2010年之后,我国理论法学界关于法律地理学的探讨形成了一定规模。但是目前关于地理/空间的讨论在问题、路径与方法的选择上存在差异,不过这些讨论共同指向“空间”这一观念的多维性、异质性与复杂性及其在政治与法律领域的表现。从理论法学角度来理解,法律地理学的问题意识可以被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反思现代性及其法律话语。“用时间消灭空间”的现代性叙事既体现于经济、政治和文化领域,亦体现于法律领域。在“时间—历史”的主导叙事下,现代法律演进造就了法律获得全球化的“成果”,也生产出法律丧失空间性的“后果”。比如,特定民族国家的法律规范、制度、价值以及一般性理论以移植、继受、输出或再造等方式扩展至全球,法律理论的科学性与国家法的实证性强化了法的“去空间化”特征。将空间作为地点、场所、资源等客观现象或调整对象,既是法学对于空间的一种固有的概念化方式,也是法律人的“空间常识”。现代性法律话语由一种自然、同质与统一的空间观念所主导,在日常生活法律实践中,空间的动态性、差异性与多元性被遮蔽。理论法学的“空间常识”反思是在“宏观—思想”层面对现代性及其法律话语反思的构成部分。

  第二,回应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空间转向”。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空间转向”肇始于20世纪70年代,彼时处于边缘且略显激进的空间问题意识(spatial problematic)在90年代最终成为影响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范式的一种“转向”,试图破除学科界限并以问题为导向的跨学科研究成为当今“空间转向”的重要表现。最近20年,空间思维(thinking spatially)出现于全球治理、空间政策、国际关系、可持续发展以及生态与自然环境保护等研究中,法律地理学的兴起则成为这种“转向”在法律研究领域中的例证。不同学科的空间话语生产出大量关于法律领域的观察与描述,而重要的是,这些观察与描述在何种范围与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理论与实践,而法学研究者应如何回应?

  第三,重新理解理论与实践中的空间观念。在法律理论中,传统的“国内—国际”二分法以民族国家物理空间界限来看待“世界法律地图”;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这种二分认知受到法律全球化理论的挑战。尽管法律中心主义(legal centralism)仍支配着各国的法律实践,但一些重要的理论反思与经验研究已向法学家表明,无论地方、国家还是全球,其空间从来都不是静态的和同质的。现代法学理论的空间概念化模式根源于法学对于体系性、统一性与确定性的追求,同时也彰显出法律试图简化现代社会复杂性的功能面向。在具体的条文、判决与法典中,一种内部规范性在“化约”或“抵制”法律/空间的混杂性、多元性与异质性。然而,关涉空间的一些基本概念、分类标准以及调整对象正在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在法学既有认知框架中并未得到恰当表述,在此意义上,外部的观察和描述或许能够为我们重新理解法律研究与法律实践中的空间观念提供一定帮助。

  多层次认知框架与理论预设

  经过30余年的发展,法律地理学仍属一个新领域。无论在国外还是国内,它在研究对象、领域界定以及理论框架等基本范畴问题上并没有成熟的共识,这些问题始终困扰着法律地理学研究者和尝试了解法律地理学的其他学者。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年轻”法律地理学的未来也充满着各种可能性。鉴于语境的差异和问题的多样,与其直接判定其性质,我们不妨先将法律地理学作为一种包含可能性的多层次认知框架,该框架应当包含前述三个“问题意识”,同时也必需一些基本的预设,即承认:第一,一种社会—法律观;第二,法律的多元性;第三,法律的社会—空间构成性;第四,多重的空间观;第五,空间的异质性;第六,空间的偶然性;第七,空间的可变性。作为认知框架的法律地理学可能包含以下三个层次。

  第一,作为一种研究域的法律地理学。以一种后学科(post-disciplinary)方式看待法律地理学,将其视为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领域,淡化学科界限与问题归属。例如,对于区域空间权利不平等、性别空间的重新界定、公共—私人空间的边界以及河流水域治理与保护等问题,法学研究者以参与者身份探讨可能的解决方案。法律地理学各学科参与者关注的首要问题是空间性质的辨识及其与背景制度的互动,法学研究者的重要性体现于政策与规范研究的讨论中,这种讨论应当基于多个替代性方案,而非将一切问题直接法律化。

  第二,作为一种观察视角的法律地理学。在法律理论具有空间包容性(spatial-inclusivity)的前提下,将法律地理学研究视为一种关于法律世界的外在观察与描述。这种观察和描述与“法学逻辑”并不冲突,它类似于一种反馈机制。研究者借助地理学、社会理论、法律的社会科学等领域资源,为不同语境中的法律现象提供一种空间分析或者空间解读。例如,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城市空间规划以及土地管理等问题,法律地理学试图揭示可能被规则与制度“化约”(de-contextualisation)的法律—空间关系及其中的权利/权力关系,展现多维空间中人的需要的复杂多样性与法律实施的效果,从而审视制度之优劣。

  第三,作为一种比较法方法的法律地理学。在基达的比较法律地理学(comparative legal geography)的基础上,澳大利亚学者斯宾塞(L. Spencer)提出作为一种比较法方法的法律地理学。无论是概念、功能还是意义之比较,比较法研究都将历史与文化因素置于首位,这也是讨论法律移植问题的一贯思路。法律地理学学者认为,历史与文化因素固然重要,但未来的比较法研究需要侧重考虑环境、人与制度的互动关系,环境的多样性以及人的多样性等问题。将法律地理学与比较法结合的思路恰恰基于此,法律地理学关切点既涉及环境(物理/社会空间)、人(精神空间)与制度(社会空间),也涉及多样性等问题(空间异质性与法律多元性)。在一定经验研究积累的基础上,这一思路或许对于反思现有法律移植研究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华侨大学哲学社会科学青年学者成长工程项目“法学研究的空间想象”(19SKGC-QT04)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华侨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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