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现代经济法治体系
2019年02月18日 08:5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2月18日第1634期 作者:本报记者 赵徐州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着力推进各个领域的现代化建设。经济现代化是全面现代化的基础,法律制度对经济体系的构建具有直接而重要的影响。建设现代化的经济体系,要有与之相应的现代经济法制度,并且要运用该制度来促进和保障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构建和发展。

  促进经济现代化建设

  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需要多种法律制度相互配合,其中经济法尤为重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守文表示,经济体系的复杂结构由多个层面的诸多要素构成,需要经济法的有力支撑。同时,经济体系走向现代化过程中的结构优化,也离不开经济法的保驾护航。此外,从发展理论和法治理论的维度,探讨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等多重二元结构的优化,以及用法治标准衡量现代化,既有助于全面认识现代化经济体系,也有助于拓展相关理论,并进一步提出“经济与法治”“发展与法治”等领域的重要命题。

  张守文认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现代化的经济体系和现代法治体系缺一不可,而且存在紧密关联。现代法治体系特别是经济法治体系,是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前提和基本保障。因此,不仅要关注经济法对经济体系静态结构的支撑功能,还要关注在经济体系走向现代化的动态过程中经济法如何发挥其促进和保障的功能。不断强化法律的保障功能,对于推进经济体系和法治体系的现代化,进而实现国家整体的现代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协调区域经济发展

  每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都会存在阶段性和地域性的不均衡。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如何实现法律与政策的对接是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近年来,我国行政区域间的经济协作互动已成为常态,推动这一协作的动力既有国家层面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也有区域间的市场客观需要,是市场与政府双重作用的产物。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教授陈婉玲认为,区域主体及其利益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时代的产物,是对传统的法律关系二元主体结构理论的延伸。区域主体契合经济法主体的整体性与结构化特质。无论是西部大开发还是振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其制度供给的概念对象均具有空间的整体性和利益的聚集性。把区域主体间不平衡的利益关系纳入法律关系调整范围,表明经济法视野中的法律主体从个体化、孤立化到整体化、结构化的提升。

  贯穿“良法善治”理念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经济的法律。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红臻认为,按照理想状态,经济法学和法理学之间应当具有非常良好的知识合作关系,经济法学也应当成为最讲“法理”的学科。要提升经济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和实践功能,就必须回到“国家”与“市场”、“权力”与“权利”、“社会”与“个体”之间张力关系的原点,借助法理学所提供的理论参照系和分析结构,建造具有理论反思力、构建力和指导力的“经济法哲学”。鉴于法理学的基本思维和理论可归结为“良法善治”,经济法哲学的构建也应体现为“良法善治”思维和理论在经济法领域的表达和通贯,即在“良法善治”思维和理论的指引下构建其范畴体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

  每个国家必然根据自身条件和需要构建自己的经济法体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薛克鹏认为,经济和法治是社会发展的两大重器,二者融合的深度和程度既是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体现,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表现。我国当下的经济、政治、社会、法律和法学等环境条件既不同于英美法系,也不同于大陆法系中的某个国家,因而具有极其鲜明的个性。这就决定了中国在推进经济法治化过程中,应当学习和参考发达国家的经济法治经验,但必须走自己的道路,建立自己的模式。在薛克鹏看来,中国的经济法应当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同时还必须从维护市场秩序、提高监管效力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对监管机构及其监管行为进行规制。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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