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晨:自由精神与黑格尔的伦理教育
2018年09月25日 08:5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9月25日第1543期 作者:马晨

  【核心提示】在黑格尔看来,教育本质上是伦理教育。首先,教育是一门塑造人的艺术。教育并不仅仅是教会他人一些实用性的技术,而是为了塑造人性。其次,教育的最高价值是实现人的解放。而人的解放其实就是自我解放,每个人只有通过聆受教育,使自己具有完整人格和独立的自由精神才能实现这一目标。

  人在本质上是自由的存在,而要想真正实现自由,只有通过教育这一途径。这一思想是启蒙运动以来德国思想界的共识,而揭示这一思想并首先进行阐释的哲学家则是康德。一方面,人作为自然的存在,必须服从自然的法则。另一方面,人作为实践的主体,又具有自由的特性。作为自然存在的人,无论是否意识到自然的法则,我们都要遵从自然的规律;而作为本质上拥有自由的人,我们只有意识到人是自由的存在,意识到自由的内容和价值,才能将自由发挥出来,成为真正自由的人。自由的这一从潜在到现实的实现过程,唯有通过教育才能完成。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康德说“人是唯一必须受教育的造物”“人唯有通过教育才能成为人”。

  教育学是伦理地造就人的艺术

  黑格尔继承了康德自由观的基本学说,承认人是自由的存在,并把自由这一观念贯穿到自己的哲学体系中去。黑格尔认为,康德的自由只是一种否定性的自由,只是一个纯粹理性的概念;同时,义务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在康德哲学中是没有内容的。康德的自由仅仅停留在自身之中,只是主观性的自我反思。它抽掉了一切现实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内容。黑格尔力图克服康德哲学中的主观性,认为自由只能在活生生的现实社会中才能得到实现和证明,教育也必须在现实生活中得到贯彻,而不是熟念一些做人的法则就可以成为一个具有法则的人。这一思想主要体现在黑格尔的“伦理”概念中。

  伦理作为对自然个人的扬弃,其重要途径就是教育。“教育学是伦理地造就人的艺术。它把人看作是自然的并为他显示自我再生的道路,把他的第一自然转变为第二自然,即精神的东西,于是这种精神的东西在他身上将变成习惯。”在黑格尔看来,教育本质上是伦理教育。首先,教育是一门塑造人的艺术。教育并不仅仅是教会他人一些实用性的技术,而是为了塑造人性。实用性的技术是一种生存的能力,它可以看作使人性完善的手段和工具,而不是人性本身。所谓教育就是要改变人的自然本性,使人从简单地自然欲望中提升为具有自由精神的存在者。其次,教育的最高价值是实现人的解放。而人的解放其实就是自我解放,每个人只有通过聆受教育,使自己具有完整人格和独立的自由精神才能实现这一目标。自我解放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要求人不断领会自由精神,不断领悟主观意识和客观法则的相互一致。

  家庭教育以爱为核心

  黑格尔非常重视教育的作用,不仅一般性地论说了教育与伦理和自由的关系,而且还在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等具体的伦理形态中展开详细论述,给我们描绘了一幅非常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教育图景。在每一个伦理形态中,人们应该受到教育的内容是不同的,因此,我们一方面需要了解每个具体伦理形态的教育要求,另一方面还要探究为何会出现这种教育要求,以及三种教育观是如何逻辑地相互过渡的。

  黑格尔伦理体系第一个形态就是家庭,而家庭成员主要是由父母与子女构成。因此,在家庭中,子女主要接受父母的教育,这种教育是爱的教育。黑格尔在论述家庭形态时,开宗明义讲到,“家庭,作为精神的直接实体性,以它感觉到自身的统一性,即爱为其规定”。家庭是每个人出生伊始就开始面对的伦理共同体,它包含有精神的直接性,是以血缘为纽带形成的一个伦理实体。如同海德格尔曾说过人是被抛入世界中的思想一样,在黑格尔那里,人首先被抛入家庭之中,这是任何正常人都逃离不了的事情。

  家庭中以“爱为其规定”,这种爱是基于血缘的自然之爱。也就是说,家庭成员之间的爱并不是社会上的博爱或异性朋友间的友爱,家庭的爱没有别的原因,仅仅因为对方是自己的父母或子女而已。这种爱不需要理由,或者说家庭成员身份本身即是爱的理由。这就是家庭中直接的、自然的爱。这种爱是家庭存在的根基,一旦失去了爱这一原则,家庭就会解体。

  与此同时,家庭成员之间具有平等的人格,不应存在奴役与被奴役、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子女并非父母的私有财产。子女本身也应具有独立的自由人格,家庭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人格之间的关系。父母对子女进行教育,并非仅仅是父母本人对子女的教育,更重要的是伦理实体对于子女的教育。这一观点揭示出,家庭中的爱更多地是一种具有客观规定性的伦理之爱,而不是一种把对方作为私有财产的溺爱。这种伦理之爱内在地要求父母对子女进行教育,将之培养为一个真正具有自由人格的人。这种进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伦理实体的客观要求,是父母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从这一观点出发,现代社会法律大多规定子女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和社会也有责任帮助家庭完成对子女的家庭教育。

  社会教育培育自由平等精神

  市民社会是处于家庭和国家之间的伦理形态。市民社会的成员,是家庭解体后走向社会的个人。在市民社会中,同时存在特殊性和普遍性的原则。一方面,个人作为特殊的主体,所关心的无非是自己的私人利益,其目的就是追逐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市民社会中的个人是理性的人,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也承认他人具有追求自我利益的权利。并且,自我利益只有在与同样自由平等的他人的交往中才能得到实现,这样一来,社会就实现了普遍性的原则。因此,在市民社会中,不仅个人的能力和财富能够得到最大化,而且社会本身在人们的自由交往中也能够不断提升其价值。市民社会的这种特点就要求我们培育出既能发挥自身禀赋,以创造财富,又可以尊重他人,促进社会进步的个人。

  市民社会主要培养的是能够在市场上进行平等自由交往的市民,但在这种伦理形态下,市民之间还只是纯粹的利益关系,其交往的目的始终是为了满足个人的需求,缺乏一种生活共同体内的公共精神。因此,一个人只能从经济领域走进政治领域,在国家这一伦理实体中获得全部的、真正的自由。

  国家教育培育公共精神

  在黑格尔的国家概念中,国家是一种人类生活的法治共同体。这种国家毋庸置疑是一种现代国家形态。在前现代社会国家中,国家权力由君主或贵族掌握,成了一台实现君主或贵族利益的行政机器。个人没有基本的平等自由权利,生命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在现代国家中,独立自由的个人开始出现,个人的特殊权利开始得到保障,国家成为个人实现自身权利的生活共同体。只有从这时起,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才得到真正的统一。人与人之间不再只是纯粹的利益关系,而是成了共同生活、拥有公共精神的公民。但是,这种境况的实现要求国家培育爱国主义精神。

  黑格尔依据国家的理念和现存的国家制度的区分,认为存在两种意义上的爱国主义精神,即基于自然情感的爱国主义和基于政治心意的爱国主义。自然情感的爱国主义基于国家的理念,表现为对国家理念的爱,是对国家这一伦理形态的爱。这是一种无条件的、绝对的爱国主义,其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可消逝的。这种爱国主义本质上是对人类自由状态的热爱,是一种自由之爱。政治心意的爱国主义是对现存政治制度的爱。在这里,国家“被理解为是一系列现存制度的政治实体”。这种爱是对我们生于斯、长于斯的现实国家制度的爱。当国家的现实政治制度不能保障自由人格时,我们就会不满足于这种政治状态,而想要依靠国家的理念来进行政治制度改造。因此,这种基于政治心意上的爱是一种相对的、有条件的爱,它直接取决于现在的政治制度是否能够保障我们的幸福。可以看到,国家的理念和现实的国家政治制度之间可能会存在不一致,这两种形式的爱国主义也有可能发生冲突。我们不能混淆这两种不同形式的爱国主义,一方面,不可以自然情感的爱国主义为理由,满足于现存的国家政治制度,这样的观点无异于君权神授理论的变种,不思进步,只为现实的政治状态辩护;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要以为对现实政治制度的批判就是缺乏爱国主义精神的表现,其实这种批判更多地反映了对国家理念的爱。

  经历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不同伦理形态的教育之后,人们最终能够在国家生活中实现自己的自由和幸福。在这种生活中,个人具备了爱和公共精神的双重维度,不仅可以在家庭中实现家庭和睦,也能在社会和国家中发挥自己的价值。至此,一个完整的人格才能够得以实现。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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