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科迎来发展新机遇
2017年09月25日 08:1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9月25日第1299期 作者:本报记者 明海英

  在近日召开的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第二十五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上,与会学者表示,随着经济发展所蕴含的竞争性和分配性色彩日益浓厚,经济法学科将迎来发展新机遇。

  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经济法的产生缘于市场对自身能力局限的克服。浙江理工大学特聘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徐士英表示,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即经济体制的效率问题,是经济法的逻辑起点和本质。经济法不仅要研究因市场缺陷所产生的政府干预和调节,更要研究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和调节应遵循怎样的约束和规制。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阮赞林表示,经济法的功能体现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两大领域。具体的实现方式包括国家投资、产业政策、经济分配、市场调节、规范政府行为等,不同时期的侧重点也各不相同。阮赞林表示,总体上,经济法功能的发挥形式应当是“国家之手”和“市场之手”——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的有机结合。

  武汉工程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副院长曹胜亮举例阐释说,中国改革开放以来若干经济法律制度的制定,如《公司法》《价格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都在逐步扩大市场主体的权利,对政府干预进行规范和限制。从这个角度来看,当代中国的经济法实际上起到限制政府行政管制的作用。

  立足实践生成新理论

  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董玉明表示,在国企改革中混合经济的实施、政府资本与民间资本的合作、互联网经济、共享经济以及大众创业等领域,单靠行政法的“减政放权”或明确权力与责任清单是不够的,经济法的积极回应与政策及制度的供给不可或缺。

  “经济体制的效率是经济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徐士英表示,我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关键已经从开放要素市场转向规制政府行为。从反垄断法实施,到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逐步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再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建立,都是这一逻辑的体现。

  徐士英提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将政府在干预、管理和调节市场方面的行为全面纳入竞争政策的视角下进行审查,以是否影响市场有效运行作为标准进行政府行为的“合规审查”,并使之制度化、常态化。这是经济法学界长期研究成果的直接体现,也是经济法学理论体系日趋完善的重要标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黎江虹也提出,中国经济法理论在时间维度上,已经开启了理论分期的“新阶段”;在研究对象维度上,正在生成理论的“新类型”,因而存在着不同于以往的“新发展”。

  为世界经济法形成作出应有贡献

  新兴市场国家的崛起迫切要求改变旧的国际经济规则,建立更加公平、公正、包容和法治化的国际经贸规则。“世界经济秩序的塑成应在法制的基础上,即离不开世界经济法。”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袁达松表示,当前世界风险因素累积,全球经济与社会的包容性治理、全球风险的有效防控和治理,单独依靠一个国家或单个区域经济体难以实现。为此,需要创立和推动“风险经济法学”和“世界经济法学”的研究。

  袁达松认为,世界经济法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它是开放的、包容的,保障所有国家公平地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共享全球经济成果。其次,它应确立“社会本位主义”原则,通过世界经济法削减全球治理赤字、缩小南北差距,促进世界经济公平、合理分配和发展机会上的平等。再次,它应确立共同的“适度干预”原则,全球经济风险的应对需要全球共同治理;正确处理市场与“协同调控”是实现全球经济良性治理的重要课题。最后,它要确立自由与公平兼顾的原则,“以自由促进发展,以发展引领自由是世界经济法治的基本价值尺度”。

  世界经济法的生成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具体制度的构建需要世界各国的普遍参与。袁达松表示,就世界经济法实体法而言,其构建是随着双边、多边经贸协议签订及其区域经济体的形成和完善而实现的;就其程序法而言,应分阶段根据成熟度选择不同的纠纷解决路径。他认为,世界经济法治的塑成离不开中国方案和中国表达,世界经济法的构建要吸收中国经济法本土性元素,构建具有广泛接受性、普遍适用性的世界经济法治。袁达松建议,中国经济法学者应把握大局,做好包容性世界经济法治的顶层设计,为促成世界经济法形成作出应有贡献。

  该会议由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主办、武汉大学法学院承办。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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