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轨道上保护产权健康运行
2017年06月14日 08:2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6月14日第1226期 作者:本报记者 王广禄

  近年来,经过持续的努力,我国产权制度和产权法律保护框架已基本形成,但产权保护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有待解决。6月10日,由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等单位联合举办的“完善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智库研讨会在南京举行,50余位法学实务和理论界的专家学者围绕产权保护等问题进行了研讨。

  完善产权保护法律制度

  产权保护与现代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对于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创新国家建设、提升我国全球经济话语权具有重要作用。完善与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制度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完善财产保护体系的重要内容。

  “在现代社会,加快建设法治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必须把产权保护法治化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使产权保护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院长公丕祥表示。

  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蔡宝刚认为,经济发展是国家发展的主要因素,而法律制度则是长期维持健康发展的关键。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质量从根本上决定了其配置资源的能力和效率,因而能够决定其竞争力的高低。

  与会学者认为,受历史条件、司法观念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司法实践仍存在对产权保护不够重视、不够全面等问题。在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不完善与我国知识产权原创性不足、成果转化率不高、国际竞争力相对较低等问题有密切关系。

  成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必须让完善的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成为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内生动力。”公丕祥认为,要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顺应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客观要求,努力创新产权保护制度。按照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要求,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激发非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和创新利益,运用法律规范与机制激发企业家精神。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提出,对产权进行平等、全面、有效保护,必须构建系统完善的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其前提是厘清、梳理、完善产权保护相关政策、明确产权保护的宏观思路,从根本上明确要不要保护、采取何种程序何种方式保护、优先保护还是平等保护,如何确定财产收益和财产损失风险、如何确定保护程度等。相关政策制度的制定要综合考虑保护政策自身与其价值导向、合法性与正当性、普遍性与特殊性、具体案例微观成本与国家社会宏观成本等因素之间的辩证关系。

  中国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张文显谈到,法哲学角度的产权保护理论和制度涉及保护什么、保护谁、如何保护以及财产权应用边界等基本问题。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将平等保护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强调公有制经济财产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同样不可侵犯,以政策形式弥补既有法律制度的不足。未来的相关政策制度制定中,也必须对财产的理解和保护机制进行认真推敲。

  助力创新型国家建设

  完善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推动产权保护法治化实践,旨在进一步助力创新型国家建设。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席教授沈国明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创新国家建设极为重要。在法律制度层面,要处理好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与标准法、知识产权与管理模式之间的关系,以及对侵权赔偿实行“补平原则”等问题。

  中关村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院长马一德主张,确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以体制创新助力非研发型企业创新,以技术发展推动制度完善,更好地服务企业创新发展。

  “推动产权保护法治化、切实保护人民和企业权利有很多路径,大数据法治是一条重要的进路。”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钱弘道认为,大数据法治代表了未来法治的一种方向,是法治系统工程的重要支撑。权利保护要求精准和高效,大数据法治的特征正是智慧、精准和高效。

  在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蔡立东看来,大数据时代的产权保护法律制度要积极观照新生领域和对象。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催生了“虚拟财产”这一新的财产形态,网络世界中的虚拟财产是可处分的权利。只有及时有效地回应新型财产权利的发展需求,才能充分发挥法律制度定分止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价值。

责任编辑:韩慧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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