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是把双刃剑
加学者呼吁多角度提高创新水平
2017年05月05日 08:1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5月5日第1200期 作者:本报记者 王俊美/编译

  目前国际上对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普遍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高国家的发展状况更好。近日,加拿大国际治理创新中心国际法研究项目高级研究员理查德·戈尔德(Richard Gold)在该中心官网发文,从新的角度探讨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经济发展的问题,并为发展中国家提高创新能力与国际竞争力提出建议。

  “越多并不一定越好”

  据美国商会2016年一项研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高的国家在融资渠道、培养研究人员、吸引国外投资、增强创造活力、推动技术发展等方面的表现更为优秀。但戈尔德认为,该研究只是运用了某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社会发展的个例,而其他国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一定可以产生相同的作用。

  戈尔德认为,“越多并不一定越好”。他表示,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不应一味向发达国家看齐,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与教育水平在推动创新发展方面的能力尚待提高。

  戈尔德表示,尽管许多研究发现,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可以吸引外来投资,但事实上,具体数量适度就可以。而且,这些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还可能自相矛盾,它们并没有测算出某个具体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应达到何种水平才能推动经济发展。这意味着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微小波动,都可能产生显著的积极或消极的变化。

  知识产权保护有两面性

  戈尔德认为,知识产权可以产生积极与消极两方面作用。从积极方面来看,知识产权是指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对自己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拥有专有权利。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防止他人剽窃或模仿,有利于激励知识产权所有者将其转化为产品或服务提供给市场。然而,知识产权的存在又限制了人们使用他人智力成果的权利,因而可能对进一步优化以产生更高质量产品的过程造成阻力。理想化的知识产权体系应该是将积极作用最大化,以至于超过消极作用的影响,戈尔德认为这几乎难以实现。

  第一,知识产权只是推动创新的因素之一,而且不是最重要的。在许多国家,知识产权作用的发挥受诸多因素影响,如教育水平、政治稳定性、知识产权体系的管理水平、市场开放程度以及市场竞争性等。因此,要衡量某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程度很困难,更不用说从全球层面形成统一的衡量标准。

  第二,知识产权在不同行业发挥的作用有差别。信息技术行业诞生的时间虽然不长,但发展势头迅猛;制药行业发展虽然需要更长时间,但行业的持久力很强。同一行业内部的不同领域也不同。因此,戈尔德认为,没有一种理想的知识产权体系可以完美地适用于所有行业或领域,人们能期待的只是努力在经济发展中实现各行业间的平衡,而不是一味地关注更具创新性的行业或领域。

  第三,目前尚无衡量创新及其对经济影响程度的明确方法。现在已知的方法或过于宽泛,或易产生误导。例如,大多数研究通过专利数量衡量一个经济体的创新程度,但事实上,能够左右专利数量的因素常与创新水平没有关系。这需要人们熟知专利体系的各项知识。

  戈尔德表示,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层面看,并不存在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知识产权体系。

  重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有人认为,一个国家变得富有是因为其具备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然而,戈尔德发现,这并不构成因果关系。他表示,当一个国家变得富有之后,更易实行具有保护性的知识产权法。为了维持颇具活力的创新体系,需要保护好自身的智力成果,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在此情况下,反而阻碍了发展中国家提高创新水平的脚步。

  就此,戈尔德就发展中国家提高国内创新能力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首先,虽然缺乏切实证据证明,知识产权保护在推动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何种程度的作用,但并不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可以忽略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因为在某种程度上,国外企业在选择投资方向时,会倾向于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较高的国家或地区。其次,发展中国家应多关注非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以此吸引投资,而不是一味地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提高科技教育水平、实施吸引人才的移民与税收政策,增强本地与发达国家创新企业的交流与联系。同时,关注知识产权在国际市场上的获得。

责任编辑:崔岑
二维码图标2.jpg
重点推荐
最新文章
图  片
视  频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 | 中国社会科学网

网站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 工信部:京ICP备11013869号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

总编辑邮箱:zzszbj@126.com 本网联系方式:010-8588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