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正建:从古文书学视角看经济文书研究
2017年03月06日 08:4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3月6日第1160期 作者:黄正建

  近几十年来,出土文书研究持续发展,促进了中国古文书学的建立。其中,经济文书的研究占有很大比重。那么,何为经济文书?它属于古文书学的范畴吗?如何从古文书学视角研究经济文书呢?

  何为“经济文书”

  就现代社会而言,经济文书是指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即社会生产总过程的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文书,具有实用价值和固定模式,主要包括信息、规约、报告等种类。不过,笔者这里谈到的经济文书与此不同,专指在中国古代史领域内出土和传世文书中的一类。这类文书与经济相关,因此被称为“经济文书”。

  这类中国古代经济文书包括哪些内容,学术界并没有确切定义。如果泛泛而谈,则与现代经济文书大致相同,指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一切文书。从学者的具体使用情况来看,以敦煌吐鲁番文书为例,王永兴在《敦煌经济文书导论》一书中,将经济文书分为户籍文书、田制文书、差科簿和徭役文书、财务文书四类,其中,财务文书包括政府下达的符、关、牒、帖、状、辞等经济命令或指令,以及涉及财产纠纷的诉讼文书。郝春文在《石室写经:敦煌遗书》一书中则认为:“敦煌文献中保存的经济文书主要有户籍、差科簿、契约等”。由于该书并非专门的经济文书专著,因此所下定义为列举性质。

  综合上述两种分类,出土或传世的中国古代经济文书主要应包括户籍田簿、赋税徭役相关文书、契约以及财务方面(例如预算决算与收入支出)的文书。问题在于,由政府下达的诏敕、符牒以及因财产纠纷导致的诉讼文书是否属于经济文书?笔者认为,虽然这些文书含有重要的经济活动内容,从广义上说应该属于经济文书,但是,若从古文书学角度说,这些文书具有官文书或法律文书性质,并非典型的经济文书。因此,如果从狭义上来说,经济文书应该只包括形式上为契约和帐簿的各类文书。至于诏敕、符牒等,应该归入古文书学中的官文书或公文书。

  何为“古文书学”

  古文书学是研究古文书的一门学问,产生于古代对各种证明性文书的辨伪活动。它大致产生于西欧,发达于日本。日本古代保存了大量古文书,研究日本古代特别是中世以来的历史,必须依靠古文书。这促进了日本古文书学的发展。日本不仅有全国性的调查整理古文书的活动,发表了众多论著,大学中设有专门的古文书课程,而且成立了全国性的“古文书学会”,定期出版专业刊物。

  中国古代有发达的国史编纂制度和传统,政治、经济、军事等活动中产生的文书定期作废,其内容被归纳到国史、政书、类书中。因此,研究中国古代历史,以往主要依靠正史、野史等各种著述。因此,中国过去保存下来的古文书不仅数量少而且不受重视。近几十年来,随着大量文书的出土,这种情况有所改变,跨断代、跨专业、以古文书为研究对象的学问呼之欲出。2012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倡导下,创建了中国的“古文书学”。

  古文书是有特定含义的,首先,它具有原始性,是从古代原样保存下来的,没有经过后人改动。其次,它不包括单纯表达个人思想的著述,换句话说,不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典籍”。日本学者佐藤进一在《古文书学入门》中认为,严格意义上的古文书是指“甲向特定对象的乙,为表明自己意愿而形成的一种意愿表达手段”。这种意义上的古文书须有发出者和接受者。上文举出的符、牒、关、帖、状等,无论上行、平行还是下行,无不具有发出者和接受者,属于典型的古文书,古文书学首先要研究的就是这类古文书。

  在何种意义上属于古文书

  按照古文书的经典定义,即必须具有发出者和接受者才可以算是古文书,经济文书中凡具有双方当事人的文书无疑符合这一定义,比如各种契约、买卖文书、继承文书、转让文书、赐予文书等。日本学者将这些文书均归入“古文书”,并给它们起了个总名“证文”(可作为证据的文书)。

  经济文书中还有“帐簿”文书,比如单纯的田亩帐、户籍、人名籍、收支帐等。这些不具有双方当事人的文书,属于“古文书学”范围内的古文书吗?日本学者对此也有一些考虑。最初,他们将这些文书排斥在古文书之外。后来,他们认识到,这些文书基本是用于登记土地、人口、财产,作为案卷呈报给上级的,以备核查。从逐级呈报看,这些文书也具有不同当事人的性质(哪怕是隐性的)。古文书最本质的特性是在不同人或不同人群之间发挥作用,让他们按照一定目的和意愿活动起来。土地、人口帐簿是官府分配土地、役使人口的依据,也是为了让所统治的人群按一定目的、意愿活动起来。因此,日本学者认为,这些文书属于广义的“古文书”。换句话说,这些帐簿是为了实现人员、物资、劳役的运行而制作的,具有多种功能。

  这样看来,日本古代史学界为了处理“正仓院文书”(其中有大量帐簿文书)之类的文书,正在扩大古文书的定义,将这些帐簿文书纳入原有的古文书体系。这是他们为适应新情况而作出的努力。根据他们的说法,这些帐簿文书归根结底是处于移动中的文书(虽然暂时不动),或为了促使移动而制作的文书。“移动(或促使移动)”构成广义古文书应该具有的特性之一。

  中国古文书学也应该适应出土或传承文书的状况,对“古文书”作出适合我们自己情况的定义。除了应具有发出者和接受者这一经典定义外,“古文书”还可以具有“移动”性或可以促成“移动”、“运动”、“活动”,让人员、物资、劳役动起来,这也可以是“古文书”的本质特性之一。那些“户籍”类文书,除“手实”具有明确的呈报性质外,其他“籍帐”也服务于田亩统计与核查,为土地授受服务;“差科簿”类文书服务于核查、派遣徭役差科人员;“收据”、“收支帐”类文书具有记录物资流动过程与结果等功能。这些文书在形成过程中暗含有不同主体的互动,形成之后也服务于其后的人员、物资、劳役的运行,因此具有广义的“古文书”性质。

  将典型古文书之外的经济文书纳入“古文书”研究范畴,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可以将一大批帐簿文书纳入古文书学研究者的研究范围,不至于使其无所归类,丧失其存在的重要价值。第二,可以适应具体情况,扩大“古文书”的范畴,使中国的“古文书”更加适合出土或传世文书的实际情况。第三,可以提醒研究者在处理这些经济文书时,要考虑“古文书学”的视角,使文书研究可以多一种视角和方法,更加充分地揭示古文书的内涵和历史价值。

  开展经济文书研究

  从古文书学视角研究经济文书,就是要重视文书本身具有的“移动”性质,重视其明确的或潜在的发出者、接受者,重视文书所涉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权力、权利、作用等异同,重视文书的启动、发动、催动人或物资或劳役运行起来的作用。同时,在重视以上内容的过程中,运用古文书学的方法,关注文书的纸张、花押、印章、签署、书式、文字即物质方面和格式方面的问题。只有这样,将经济文书纳入古文书学体系,才具有真正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现以具体事例予以说明。敦煌文书中所存的“西凉建初籍”(建初十二年即416年),除内容之外,从格式上说,户籍所在地写在每户之始,年月在每户之终,写作(数字是文书行号):

  1 敦煌郡敦煌县西宕乡高昌里

  (以下为户内人口姓名、年龄、身份等)

  6 居赵家坞

  7 建初十二年正月籍

  “西魏大统籍”(大统十三年即547年)则完全不同,户口所在地与造籍年月既不在每一户的开始和结尾,似乎也不在两纸的接缝处,推测可能写在每一卷(包括若干户)的开始处。

  到了唐朝,户籍形式又有所不同,造籍年和户籍所在地写在两纸的接缝处(并且钤印)。其中又有不同:最初的户籍所在地只写到乡,并不写户口所在的“里”。后来,则落实到“里”。

  例如,“武周大足元年籍”(大足元年为701年)的接缝处写:

  ……沙洲……敦煌县……效谷乡……大足元年籍……

  而“天宝六载籍”(天宝六载为747年)的接缝处则写作:

  ……敦煌郡……敦煌县……龙勒乡……都乡里……天宝六载籍……

  从西凉户籍到唐代户籍的300多年中,户籍格式发生了这些变化,原因何在?与实行均田制以及国家对民众控制能力的大小是否有关?与文书制作本身的发展规律是否有关?这些都值得我们认真进行研究。

  在古文书学的研究范式中,除了要重视文书的书写格式(书式)外,对文书上的附加成分也需要格外重视,比如签名花押之类。古文书学起源于文书辨伪,对签名花押的研究是古文书学的一大支系。

  契约文书中如何签名花押,应该是经济文书中的一个研究重点。为表明文书内容的真实性,现存敦煌或吐鲁番文书中的当事人往往在文书上画出指节印(一般是中指指节),通常是竖列的三横道或三个点(现代录文改成横写,往往录作三竖道)。但是,契约文书中的当事人画指节印,并非各朝代古文书的共有现象。例如,吐鲁番文书中的高昌延寿六年(629)租地契,内容的最后一行明确写到:“各自署名为信”,即当时在契约上只有署名。到了唐朝,吐鲁番文书中的贞观二十三年(649)租地契中,内容的最后一行变成了“两和立卷(券),画指为信”。那么,在这20年间发生了什么?为何双方当事人在契约上从“署名为信”变成了“画指为信”?它意味着什么?这种“画指为信”后来一直延续下来,在敦煌文书中的寅年(822)卖牛券中还能看到,但到五代后周广顺三年(953)的典地契中变成了画押(特殊符号)。这又是为什么?即“画指为信”后来为何消失不见?这些都是古文书学视角下的典型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当然,相关问题还有许多,需要我们继续发掘和探索。

  只有通过研究者对经济文书的持续研究,才能探明经济文书到底是否具有或在多大程度上具有“古文书”的特性,它们是否可以全部纳入“古文书学”范畴,以及应该如何从“古文书学”的立场、角度去研究经济文书。这些都是我们今后面临的重要课题。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古文书学研究”(14ZDB024)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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