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党纪与国法的关系
2016年08月24日 08:5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年8月24日第1036期 作者:刘建湘

  【核心提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不仅要有完善的国家法律体系,还必须有健全的党内法规体系。治国必先治党。依法治国必先依规治党,做到党规党纪与国法分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深入研究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管党治党靠什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党规党纪和国法的关系。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党规党纪不能混同于国法,党规与国法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是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形成的重大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

  纪法分开,

  党规党纪不能混同于国法

  首先,实行纪法分开,表明党规党纪与国法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规范系统,不能混同。党规党纪属于政党内部规范,在制定主体、文本形式、适用范围和实施方式上与国家法律存在区别。党规党纪由党的中央组织、中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党规党纪体现的是党的意志和主张,文体形式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法律体现的是国家和人民的意志,文体形式为宪法、基本法和法律。党规党纪坚持立德和立规、高标准和严底线结合,规范对象是各级党组织的工作、活动以及党员的行为,是对全体党员提出的要求。法律是规范调整人的行为,是对全体公民的基本要求。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党的纪律处分只适用于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主要由各级纪委来实施。法律适用于一国所有公民,主要由国家司法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来实施。

  其次,实行纪法分开,是党在新形势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过去党内法规中纪法不分问题,在治国理政和管党治党理念上的重大创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过去就存在纪法不分问题,把公民不能违反的法律底线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底线,降低了对党员的要求,最后造成的结果就是‘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不良后果。”原来的廉政准则、党纪处分条例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纪法不分,许多规定都与法律条文重复,把党内规则混同于国家法律,党规党纪套用“法言法语”,纪委成了党内的“公检法”,纪律审查成了“司法调查”,监督执纪问责无法落到实处。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做到纪法分开。凡是国家法律已有的内容,就不再重复规定,共去除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在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关系上,我们党既克服了以党规党纪取代国家法律法规的只讲党规党纪的“一元论”倾向,又克服了党规党纪混同国家法律法规的只讲国法的“一元论”倾向。

  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法重于纪

  首先,是由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宗旨所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由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宗旨所决定,党必须要根据自己的奋斗目标,对党员提出比法律标准更高的要求、更严的标准,以永葆其先进性和纯洁性。大量的事实证明,如果纪法不分,把公民不能违反的法律底线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底线,如果管党治党不是以纪律为尺子,而是以法律为依据,如果不把纪律和规矩放在前面,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上不体现高标准、严要求,如果党员干部只要不违法就没人管、不追究,那么,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就会愈演愈烈,全面从严治党便无从谈起,党的先进性更是无从体现。

  其次,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法律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的底线。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管党治党靠什么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纪律是党的生命。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新形势下,党面临着“四大考验”和“四大危险”,组织纪律松弛已经成为党的一大忧患。全面从严治党,围绕加强党的领导这个根本,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就必须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体现在党内法规中就是不能把纪法混同。

  再次,体现了管党治党理念的创新。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严”,要害在治。党规党纪之“严”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以德治党,坚持高标准在前,先把党的理想信念宗旨“高线”立起来、挺起来,道德要求严。二是划定了纪律“底线”,开列负面清单,纪律要求严。三是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四是纪律处分严,执纪严。党纪就是红线,处分就是惩戒。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存在。

  最后,法重于纪,这是由法律的性质和法律的实施决定的。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只有法律才能规定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法律是带电的高压线,违反法律尤其是构成犯罪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要重于违反党纪的处分。因此,必须始终对宪法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

  构建党纪国法相辅相成、

  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首先,依法治国必先依规治党,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保障。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引领作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不仅要有完善的国家法律体系,还必须有健全的党内法规体系。治国必先治党。依法治国必先依规治党,做到党规党纪与国法分开。邓小平同志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建设党的重要法宝,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

  其次,在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条件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注重党规党纪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腐败的本质是权力出轨、越轨。任何权力都面临被腐蚀的危险,执政党永远会面对与腐败的斗争。法规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反腐倡廉必须贯彻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把厉行法治作为治本之策,加大法规制度建设力度。既要抓依规治党,创新党内法规制度,把各项纪律和规矩立起来;又要抓依法治国,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再次,树立党章和宪法权威,构建合党章、合宪法的审查机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党章是党内的根本大法、管党治党的总章程。党章和宪法具有思想理论的一致性和根本属性的同一性,是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反映,二者犹如鸟之双翼、车之双轮,共同构成党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法规和制度支撑。因此,必须维护党章和宪法权威。党章是宪法的重要渊源,党章修改是宪法变迁的先导。树立宪法权威,关键是维护党章权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树立党章和宪法的权威,必须遵循宪法为上、党章为本的原则,建立党内法规合党章性审查机制、法律法规合宪性审查机制并形成有效的衔接联动,保证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与党章和宪法的一致性。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韩慧晶
二维码图标2.jpg
重点推荐
最新文章
图  片
视  频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 | 中国社会科学网

网站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 工信部:京ICP备11013869号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

总编辑邮箱:zzszbj@126.com 本网联系方式:010-8588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