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语境下中国梦的三重维度
2015年09月09日 08:1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年9月9日第803期 作者:刘建湘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它既集中表达了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民幸福的中国梦,也从中国道路、中国精神和中国力量三重维度阐释了实现中国梦的根本途径、精神支撑和力量之源。必须坚持依宪治国,树立宪法权威,为实现中国梦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宪法确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中国道路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我国宪法经过持续探索,多次修改,最终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五四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道路。“五四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它总结了100多年以来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的历史经验,反映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根本要求和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愿望。毛泽东指出:“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五四宪法”就是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写的,它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现行宪法确认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现行宪法是1982年全面修改宪法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确认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1993年宪法修正案在国家根本任务部分写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1999年宪法修正案写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2004年宪法修正案正式写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现行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认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30多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现行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治保证。

  宪法体现中国精神

  现行宪法体现了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相结合的中国精神,既是一部关于爱国主义和民族精神的生动教材,也是一部关于改革开放和时代精神的生动教材。

  宪法序言第一段的要旨是振奋民族精神。宪法序言第一段写道:“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1982年修改宪法写入这一段,就是为了振奋民族精神,提高民族自尊心,增强为中国的光辉前途奋斗的信心。序言第一段关于历史文化中国的表述,表达了“宪法在文明中,宪法顺承生活”的宪法精神,成为中华民族文明复兴和中国故事发生的宪法依据。

  改革是现行宪法的基本精神。现行宪法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它是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制定的,它所规定的内容自始至终贯彻着改革开放的基本精神。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现行宪法相应地作了几次修正,确认和巩固了改革开放的成果和经验。1993年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坚持改革开放”的内容,用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改革的正当性,为改革开放提供了总的指导原则和最高法律依据。正是改革精神使得现行宪法区别于前三部宪法。

  宪法序言是一部中国精神的记录史和浓缩史。宪法序言以“共同创(缔)造”、“光荣的革命传统”、“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修辞和庄重表述,反映了中华民族刚健有为、自强不息、团结奋进、勇于创新的精神力量,描述和记录了中国人民自1840年以来的奋斗历程,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现行宪法还表达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表达了人民对富强、民主、文明、自由、平等、人权、法治、正义、和平、团结、互助、爱国等基本规范和核心价值的需要和体认。

  宪法为凝聚中国力量奠定坚实制度基础

  中国力量就是中国各族人民大团结的力量。“力量”一词在现行宪法序言第七段、第十段、第十三段,宪法总纲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等处提到。宪法起着最有效地统合社会中各种力量的作用,为凝聚中国力量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宪法规定了“中国各族人民”条款,彰显了中国力量的永恒存在。“中国各族人民”是一个历史地存在着的文明事实,是中国力量的永恒存在。宪法序言有7处提到“中(全)国各族人民”。在宪法序言起草过程中,邓颖超认为,将中国人民加上“各族”二字,不仅能更确切地反映客观事实,而且有利于民族团结,能加强国内各民族的凝聚力,所以意义十分深远。宪法序言第一段的“中国各族人民”条款,彰显了中华民族旺盛的活力和巨大的创造力。宪法序言第十一段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规定,阐述了中国各族人民团结建国的力量。宪法序言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条款,阐述了中国各族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力量。

  宪法规定“中国人民”条款,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人民民主原则,将人民视为中国力量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宪法序言有6处提到“中国人民”。宪法通过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凝聚中国力量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宪法从客体方面多层次、多领域阐述了中国力量的存在形态。中国力量具有广泛性、包容性、多面性和综合性。从它的存在形态来看,中国力量既是每一个体力量的汇聚,也是经济力量、政治力量、文化软实力、科技力量、武装力量的体现和运用。在宪法语境中,中国力量表现为党的领导力量、人民的力量、国家的治理力量、社会的生产力和经济力、文化软实力、科技创新力量、国防军事力量,等等。现行宪法以其团结宪章的特质,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全社会形成具有最大公约数的共识,为实现中国梦凝聚最广泛、最牢固的力量。现行宪法作为政治宪法、经济宪法、文化宪法和改革宪法,对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军事建设进行总体布局和具体规定,将经济、政治、文化、军事国防、教育科技、人才、制度诸种力量结合起来,将物质的力量与精神的力量、将硬实力与软实力汇聚起来,为实现中国梦提供强大的力量支撑。

  依宪治国为实现中国梦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治价值,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抓紧健全宪法保障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和宪法解释的权能和程序,追究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树立宪法至上的权威,彰显宪法的力量,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本文系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委托项目“法治湖南建设在实现中国梦进程中的价值与途径研究”(14WTB16)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武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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