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 纪检监察机关的数字化转型
2020年11月04日 08:5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11月4日第2040期 作者:曾智洪 金红晖

  【核心提示】智慧纪检监察虽然蕴藏着无限的可能与机遇,但同样需要理性辨析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不应盲目追求信息化变革,而应紧紧抓住治理这个关键核心,更注重人本主义和开放包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国际国内反腐形势复杂、纪检监察工作超负荷运转、强化权力制约与监督存在数字鸿沟等背景下,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权力监督的专责机关,亟须借助信息技术探索智慧纪检监察的发展模式,通过发挥大数据反腐的乘数效应,提升政府公信力和纪检监察效能。所谓智慧纪检监察,主要是指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互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与纪检监察业务深度融合,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和“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的工作方针,通过建立健全“惩戒—预防—保障”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推动监督、执纪(调查)、问责(处置)等纪检监察工作的高效化、精准化和智能化,进而实现中国特色廉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智慧纪检监察的地方实践

  智慧纪检监察在全国的实践探索已较为广泛,除西部地区开展的实践有限且呈散点分布外,东部、中部地区的探索活跃且呈集中趋势。目前,智慧纪检监察的地方实践大致可以分为三种基本模式。

  第一,以贵州贵阳、辽宁沈阳为代表的大数据监督模式。该模式注重大数据背景下对纪检监察权力制约的数据化处理,旨在通过数据编织制约权力的“铁笼”,以强化对风险领域的预警控制。

  第二,以海南省为代表的纪检监察流程优化模式。在这一模式中,业务流程被嵌入信息系统,智慧纪检监察通过信息化规范业务操作各个环节,对业务流程进行再造优化,进而打破信息壁垒,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效率。

  第三,以湖南宁乡、山东烟台为代表的智慧纪检监察平台模式。这种模式致力于对各个业务系统进行集成整合,通过联通数据孤岛,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碰撞,为权力监督和重点领域治理提供精确指向,提升监督执纪问责的数字化效能。

  这三种主要模式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分别侧重于实现数据、流程以及平台的优化创新,然而在纪检监察数据的共建共享和再生产等方面,都还存在较大的瓶颈,因而在地方层面很难实现数据和技术相互融合的效用最大化。

  纵观全国智慧纪检监察的地方实践,目前主要存在两大方面的问题:其一,囿于数据安全的保障措施尚未与纪检监察工作高度政治敏感性的保护需求相匹配等因素,智慧纪检监察的地方探索在整体上还较为谨慎。其二,智慧纪检监察普遍存在着应用系统“碎片化”、业务数据“孤岛化”、信息资源“沉默化”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地方实践的深化拓展。因此,推动信息技术与纪检监察业务的深度融合,在确保纪检监察数据高度安全性和绝对保密性的同时,在国家治理层面实现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有助于推进国家廉政治理现代化。

  智慧纪检监察的三个层面

  智慧纪检监察在实践中普遍遵循“信息技术”“组织形态”“业务应用”三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运行逻辑。因而,智慧纪检监察可以考虑从技术、组织、应用三个层面加以构建。

  首先,技术层面聚焦数字化浪潮下的科技优势,为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完善与业务升级拓展新的空间和想象。“数据”与“网络”是智慧纪检监察在技术层面实现创新突破的核心支撑。数据在纪检监察机关数字化转型中已取得显著成效,例如,权力运行过程中构筑的数据铁笼、大数据比对下锁定的问题线索、可疑数据分析中发现的线索规律、综合数据基础上做出的科学决策等。网络作为支撑纪检监察信息流通的基础结构,是协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和共享互补的关键。借助云计算与云平台等提供的技术支撑,纪检监察工作可以在高速、泛在、智能的信息网络条件下,实现体系架构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传输,增强关键线索的信息获取和信息服务能力。

  其次,智慧纪检监察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向网络空间延伸的新形态,将在组织内部、组织外部和组织环境等维度不断地进行重构、变革和创新。一是在组织内部,通过重塑组织结构、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协同机制,构建门户统一、平台整合、系统集成的智慧纪检监察云平台,实现纪检监察实体机关与网络组织之间的有机融合。二是在组织外部,挖掘信息化廉政治理网络的交互优势,积极动员媒体、大众、企社组织、行业监督员等多元主体开展协同监督。三是在组织环境维度,优化信息技术嵌入权力制约监督的组织场域,实现其与组织制度、政治生态等关键要素之间的动态适配。

  最后,智慧纪检监察是数据治理能力在反腐领域的创新运用,通过在应用层面建立“数据自治中心”,赋予智慧纪检监察四个方面的基本功能。第一,“智慧大脑”。它是由纪检监察大数据中心与纪检监察协同办公网络共同构成的,依托政务内网的物理隔离和政务外网的逻辑隔离,实现全程化的权力监督、网络化的协同行动和精准化的执纪执法。第二,“智慧比对”。利用纪检监察数据库信息进行碰撞和比对分析,察觉可疑情境和潜在问题,落实重点领域、重要岗位的严排查,提供问题异常的预防性风险提示。第三,“智慧诊断”。利用基础数据构建相应的算法模型,推导出纪检监察数据背后的内在规律、相互关联和发展趋势,智慧诊断出问题线索的“病灶”,并做出必要的智能预判。第四,“智慧决策”。通过比对历史数据与模型分析,根据“智慧诊断”的信息,辅助人工决策做出科学严谨的“智慧决策”,为廉政反腐提供高效合理的判断依据。通过智慧纪检监察云平台对这些新功能进行系统集成,有助于推动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经验决策向科学决策的实质性转变。

  理性看待信息技术与数字化转型

  信息技术在纪检监察领域的应用仍需要理性看待和批判式吸纳。一方面,从形式上看,纪检监察机关已在高位推动网站建设和软件应用等信息化工作,但在量、质、权威性和精准性等方面的反腐效能还亟待提高。从运行上看,技术万能的幻象遮掩了制度变革的困难。为适应信息技术带来的治理变革,纪检监察机关在理念、体制、机制、流程等方面也亟须再优化。另一方面,信息技术作为一种工具的属性是客观的,它既不能决定智慧纪检监察的发展路径,也不能保证其被理性或合法使用。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尤其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用网络空间重塑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坚持虚拟与实体的有机结合。智慧纪检监察是对纪检监察“实体机关”廉政治理能力的数字化延伸,必须保证“实体机关”在反腐治理中的领导作用,坚持现实制度安排下常规路径在廉政反腐中的方向引领。同时,智慧纪检监察是对纪检监察“实体机关”廉政治理能力的智慧化提升。纪检监察流程再造的“实体机关”值得期待,但应优化现有的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顺应虚拟政府内在的整合要求,清除廉政治理现代化在创新方面的障碍。

  第二,超越智慧纪检监察的局限,最终要归结到腐败治理的价值上。智慧纪检监察目标的最终指向是廉政治理现代化,其价值只有在实践中才能有所体现。因而实践中需要在认识和把握科技反腐的有效性与可靠性的基础上,加强制度与组织的适应性重构,增强纪检监察机关的内外部协同程度。在超越智慧纪检监察局限的同时,应逐步适应和掌控技术的发展速度与发展方向,稳步调整智慧纪检监察的相应制度,提升各要素之间的耦合度,从而推动信息技术和纪检监察业务的深度融合,发挥智慧纪检监察应有的反腐效能。

  信息技术虽然能有效改善公共服务和公民参与,但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在智慧纪检监察中的应用,即使没有出现“技术利维坦”或“技术治理幻象”,也依然充满紧张关系,不一定都能产生理想的廉政反腐效果。显然,智慧纪检监察虽然蕴藏着无限的可能与机遇,但同样也隐藏着未知的风险与挑战。因而,在智慧纪检监察的建设过程中,需要理性辨析智慧化廉政反腐在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不应盲目追求信息化变革,而应紧紧抓住治理这个关键核心,更注重人本主义和开放包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基于法治中国建设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18VSJ05)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杭州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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