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丹:“重叠共识”理念的政治品质
2018年04月11日 10:1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4月11日第1428期 作者:朱丹

  作为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理论的三大核心理念之一,“重叠共识”的理念是从一种全面的、具有真理性品质的“正义论”过渡到一种政治的、实践品质的政治理论之关键。这种经由重叠共识理念实现的理论转型,原本是为回应《正义论》的不足及争议的,但是,反而引发了更大范围的争议。罗尔斯对此也不解,“这么简单的理念怎么会被人误解?”在重叠共识带来的诸多争议中,关于其完备性学说背景、是否可行等是国内外学术界讨论的主要议题,而本文则侧重关注对重叠共识的“非政治”甚至“反政治”的责难,并力图对重叠共识的政治品质作出辩护。

  非政治与反政治:对回避方法的批判

  在分析达致重叠共识的方法时,罗尔斯曾多次以不同方式提到所谓“回避方法”,即“通过回避各种完备性学说,我们力图绕过宗教和哲学之最深刻的争论,以便有某种发现稳定的重叠共识的希望”。罗尔斯的这种回避方法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发挥着一种“过滤网”的功能,将某些容易引起深刻冲突的问题阻挡在政治议程之外。这对于达成重叠共识有着重要作用,但问题在于“过滤网”是否太厚、太密,以至于将很多应该进入政治议程的问题,以“非理性的”名义使其止步于政治门槛之外,从而使得一种政治的重叠共识变得与政治无关(“非政治”)了。更为严重的是,按照“理性的”标准来裁剪进入政治议题的问题,很可能会人为地抹杀、剥夺理应受到政治关注的诸多问题,于是,一种政治的重叠共识会背离罗尔斯的最初设想,变得具有强制性(“反政治的”)。类似的担忧也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哈贝马斯认为,罗尔斯的重叠共识从根本上说是“语境主义”的,其最终的论证保证都诉诸自由民主的历史传统中,但是,罗尔斯“迟迟不愿意把这一结论公布出来”。因此,重叠共识实际就是用一种自由主义标准完成对多元现实的裁剪,而这不可避免地扭曲了多元现实的本来面貌。在某种程度上,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纯粹政治性的证明”实际上已经成为对政治言说的审查标准;任何正义和宪政原则的讨论如果超越了罗尔斯限定的狭隘政治哲学范围都会被贴上非理性的标签。正是因为罗尔斯可能通过一种背景文化将多元现实做了严重的过滤处理,提出了“过分强烈的要求”,所以,重叠共识在这里被指责为“反政治的”,或者一种强烈的自我审查工具。从根本上说,上述批判观点指向重叠共识太“厚”,涵盖的内容太多,要达致这种共识,必须对各完备性学说进行细致的审查。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约翰·格雷等人认为应该“放弃对最佳生活方式之理性共识的追求”,退回到“权宜之计”,才是保障多元社会的根本。

  还有批评认为,罗尔斯轻视了政治领域的对抗性和斗争性,重叠共识搁置完备性学说之间的深刻矛盾,是不现实的。罗尔斯回避形而上学的原则,以此换取诸完备性学说的认同,这是注定要失败的尝试,“价值多元主义”必须处在完善论基础上才能真正得到辩护和巩固。乔舒亚·科恩认为,这样的重叠共识的回避方法显得“不可救药的幼稚”。查特尔·墨菲质疑,重叠共识使现代政治哲学成为一种“没有政治的政治哲学”。对于罗尔斯回避学说冲突,将公共理性引入重叠共识的做法,很多学者认为这样降低了现代政治的层次。离开了根本冲突的政治,就只剩下道德对话,处理的具体问题仅仅局限在权力的具体运行过程中。沃林则认为政治就是权力的公共慎议,而这一点并没有在罗尔斯的学说中体现,或许因为罗尔斯认为在正义两原则生效的前提下,我们没有必要再去讨论、检讨权力的本质。

  为民主寻求共识:对重叠共识的政治辩护

  韦伯认为,政治就是“争取分享权力或影响权力分配的努力”,这一界定把握了政治的“权力”本质。对于公民权利作为现代政治的基础,马克思有着十分深刻的洞见,他指出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的“这种人,市民社会的成员,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前提”。正是基于对权利的重视和保障,以个体权利为基础组成的现代社会从根本上决定民主政治方式的胜出。因而,许多中外学者从现代政治的运行方式出发,认为民主是现代政治最为突出的特征之一。罗尔斯的重叠共识理念正是呼应了现代政治的权利基础,并对民主政治形式的稳定性做了细致的论证。

  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的“政治品质”首先体现在其根本目的上是“政治的”。政治自由主义旨在为现代自由民主制度寻找可以持久稳定的政治正义观念,是一种“为了民主”的真诚学术努力。在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中,重叠共识肯定并接纳现代政治的民主制度成果,这确实是他预设的前提,“假定这种共识是由各种有可能在一种正义的基本结构(它是按照政治观念来界定的)内部长期得以保持、并不断赢得信奉者的那些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所组成的”。重叠共识不是要在现代政治之外去探索其他的政治可能性,不是一个颠覆性的工具,而是一个帮助人们更好地从民主政治文化中总结、归纳出诸完备性学说都能接受的正义观念内容,并将其明确固定下来,作为各方共识的关键环节,由此为自由民主社会的政治正义观念提供稳定的基础。

  而且,重叠共识是以一种合乎现代政治本质的方式来关注民主制的,即在确保各方“权利优先性”的基础上认肯民主制。通过重叠共识找到现代政治制度的根基,是“以另一种不同的方式来关注稳定性”——我们认同一种国家制度不是因为受到强制,而是发现这一制度能保障自己的权利。重叠共识是为民主制度提供持久合法基础的公共论证,因而,不能说重叠共识是非政治的,甚至是反政治的。

  开放的公共理性:多元学说进入政治议程的渠道

  如前所述,在重叠共识的达成过程中,必须依赖公共理性的广泛运用。然而有质疑认为,一种公共理性的中立态度是否必然要求将完备性学说排除出政治议程呢?罗尔斯在1993年《政治自由主义》成书时,确实并未完全表述清楚,在“迎”和“拒”之间徘徊不定。不过,罗尔斯设计出公共理性的“排他性”和“包容性”来供各方选择,并在二者间执一种灵活的态度,认为哪种观点能“鼓励公民尊重公共理性的理想”,便采取哪种方式。对于如何确保诸完备性学说在政治领域支持重叠共识的观念,罗尔斯的研究转向诉诸可能成功的政治实践,通过重叠共识确认的正义原则在不断成功化解矛盾的基础上,公民习得了更多的合作美德、妥协精神,引导各方妥善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动辄以强力进行压制。

  而1997年,罗尔斯对公共理性的理念进行再次改造后,他关于如何处理完备性学说的理论观点相对比较成熟和清晰了。此时,罗尔斯已明确表示,公共理性允许我们把完备性的宗教或非宗教学说吸引到政治讨论中来,只要我们在恰当的时候给出严格的公共理由支持各自的主张即可,“唯有使这些学说进入政治争论,对宪政民主的承诺便获得公开证明了”。此时,罗尔斯的公共理性转变为一种开放式的,从而也化解了以公共理性审查、扼杀多元学说的责难。

  那么,完备性学说如何经由公共理性进入重叠共识呢?这又需要我们对罗尔斯的“政治领域”有深入的了解。通过比较研究可以发现,重叠共识并没有限制诸完备性学说的参与,只是通过限定具体的政治问题;而由于这类政治问题本质上的公共性,大家只能以公共理性所支持理由来阐述各方的观点,并力求在这个理由上获得其他参与方的认同。此外,能够支持一种正义观念的理由有很多,其包含在诸完备性学说内部,但是能够为各方都认同接纳的理由一定是统一的,它存在于公共理性内部,两种理由很多时候同时存在于各完备性学说的成员观念中。于是,重叠共识向各方开放,但如果各方力求影响其他参与方在重叠共识中有所贡献,那么,其必须选择自己和各方都能认可的说理方式及理由。这样,罗尔斯也就在重叠共识中打开了向多元学说开放的窗口。

  综上所述,在罗尔斯看来,一种经由中立性的回避方法所达成的重叠共识并不会导致智识上的枯竭,也不会导致空洞的形式主义,而是会导致一种敏锐形式的自由主义政治文化,这可能为现代民主制度提供新的活力源泉,从而也确保了重叠共识的政治品质。这只存在于罗尔斯思想构造中。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责任编辑: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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