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大鹏:人民权利与全面发展
2017年10月25日 09:1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10月25日第1316期 作者:彭大鹏

  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不仅与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相关,而且与公民权利的实现和维护紧密相连。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国内生产总值(GDP)总量已跃居世界第二,综合国力大大提升,国际地位实现前所未有的提升。但正如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如何通过平衡充分的发展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是思考“发展”问题的要义所在。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不仅与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相关,而且与公民权利的实现和维护紧密相连。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权利诉求的实现,既是美好生活的体现,也是发展的题中之义。因此,从权利维度看待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离不开经济生活水平的快速发展。这改变了社会对个人利益的不重视,从而使得整个经济和社会充满活力。农村中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城市中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一改过去“吃大锅饭”的格局,把个人劳动与物质利益结合起来,充分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

  随着改革的持续深入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群众的需求也发生了新的变化,越来越希望实现“美好生活需要”。如何适应当前的新变化、如何满足这些新的需求,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各方面的权益,就摆在了社会发展的面前。权益包括权利与利益,从应然角度来说,权利是社会发展与政治发展的逻辑起点,但从实然角度来看,利益才是真正的原动力。当个体的利益被激发之后,追求应得的利益、保障已得到的利益,就成了需求乃至诉求,这就是权利意识的苏醒。

  从权利变化的现实层面看,法治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对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承认的有效手段。例如,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等内容写入了宪法。它适应了保护财产权和其他公民基本权利的客观需要,不仅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而且有利于为发展注入信心,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那么,权利意识的复苏和高涨是否会影响经济发展的速度呢?从现实层面来看,权利意识的增强使得地方政府在一些决策上“有所顾忌”,不再那么“任性”。特别是在对自然环境和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立项上,需要反复论证,既要咨询专家建议,又要征求群众意见。这些程序看似“降低了效率”,但是从长远角度和整体设计上来看,经过反复论证的决策有着较高的质量,更科学、更合理、更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从而摒弃了那种急功近利、以牺牲自然环境和社会和谐为代价的短视的经济增长模式。

  曾经那种追求单一经济效益的增长模式,虽然其目的也是为了全体人民的福利,但是这里的全体人民实际上是抽象的,每个鲜活的个体或群体往往被淹没并消失在其中,个人需求与意愿难以得到伸张和体现,人的发展从而受到一定的限制。与此相一致,过去那种见物不见人、片面强调GDP增长、以行政管制为主要手段的管制型政府,必须要转变为“服务型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政府不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机构,服务型政府以公众需求为导向,因而其施政目标首先要回应公民的诉求。其次,政策必须经过一定的民主法定程序,即公民要参与到决策的过程中来,实现政府和民众的充分互动。再次,服务型政府能够对民众诉求做出及时有效的反应。最后,政府要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事和提供服务,必须依法行政,即公权有制约,私权才能有保障。服务型政府与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有效政府是紧密相连、内在统一的,可以充分体现出社会主义内在要求的民主性。

  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

  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我们要在继续推动发展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大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更好满足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

  当前,我国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经济由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这需要用社会全面发展代替单纯的经济增长。因此,各级政府都应从现阶段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出发,进一步增强转方式、调结构的决心和信心,解决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此外,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这些年,民生诉求从形式到内涵,都在不断发生变化,从过去的基本需求层面到现在生活质量、公平正义等更高需求层面。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发现,人的需求是呈阶梯状的,低级的需求(如衣食的需求)被满足之后就会追求较高级别的、社会化程度更高的需要,如安全的需要、被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等。这些依次递进的需求在政治学领域往往体现为权利意识。这就意味着,社会越是发展,人的权利意识越强,对政府的要求也就越高。任何一个国家在其现代化进程中的这种挑战都不可避免。

  亨廷顿认为,“现代性有助于政治稳定,而现代化却孕育了不稳定”。也就是说,已经现代化的社会趋向于政治稳定,而处于现代化过程中的社会则会滋长政治不稳定的因素。由于现代化进程的持续推进,政治不稳定在很大程度发生在社会急剧变革的情况下,而同时政治体制的发展又很缓慢。换言之,政治不稳定取决于政治参与和政治制度化的关系。现有的政治制度如果不能将政治参与的要求和行动纳入制度化轨道,那么,政治体系就会不稳定。因此,避免社会动荡、实现政治稳定的根本途径是提高政治体系的制度化水平,以确保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而提高政治体系的制度化水平,就是政治的现代化和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面对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价值多元问题,如何在众声喧哗中萃取普遍民意和共识呢?所谓共识,并不是说每个人都具有无差别的认知,公共利益也不意味着全社会具有完全一致的利益,共识和公共利益是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这个“最大公约数”恰是在价值与利益多元的前提下通过民主的方式形成的。

  承认群众的经济利益和财产权繁荣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尊重人民的其他私权开拓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活力源泉,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有利于夯实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秩序基础。人的发展与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政治发展是一致的,这样的发展才是均衡的、全面的、可持续的发展。

  (作者单位:中共四川省委党校)

责任编辑: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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